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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证券化

外汇网2021-06-20 18:04:02 92

什么是金融资产证券化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一般企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可分为公司型态或信托型态)之创设及其隔离风险之功能,从其持有之各种资产如住宅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等,过滤出将来造成现金流量、信用品质易于预期、具有标准特性(比如相似的期限、利率、债务人属性等)之资产作为基础或担保,经由信用加强及信用评等机制之搭配,将该等资产从新组群包装形成单位化、小额化之证券型式,向投资者销售之过程。

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种类

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种类甚多,分类表明如下:

以证券化标的资产来作区分:企业贷款债权、房屋贷款债权、现金卡债权、信用卡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债权、一般企业应收帐款、债券债权、租赁债权等。以证券化标的资产来作区分:企业贷款债权、房屋贷款债权、现金卡债权、信用卡应收帐款、汽车贷款债权、一般企业应收帐款、债券债权、租赁债权等。

以受偿顺位来区分:分为优先顺位(信用评级较高、本金利息受偿机会较高)、次顺位受益证券(反之)。以受偿顺位来区分:分为优先顺位(信用评级较高、本金利息受偿机会较高)、次顺位受益证券(反之)。

以发行期限来区分:分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受益证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到7年间)及1年期下方短时间受益证券。以发行期限来区分:分为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受益证券(一般期限多在1年到7年间)及1年期下方短时间受益证券。

以发行方式来区分:分为公开招募(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或私募(销售对象、人数、转让制约有一定规定)。以发行方式来区分:分为公开招募(对不特定多数人销售)、或私募(销售对象、人数、转让制约有一定规定)。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机构

相较于一般金融商品,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整体架构庞大,牵涉的机构相当多,分工负责各个环节,用意在一面是透过各个机构的专门知识专责执行,另一面并有互相监督辅佐、风险分散之机制。下方再针对受托机构及服务机构详细解释。

根据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台湾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大架构:特殊目的的信托(SPT: Special Purpose Trust)与特殊目的公司(SPC: Special Purpose Company),其皆是以运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目的,惟组织形式之差异,特殊目的信托可由运营信托事业,如银行的信托部,来从事资产证券化之信托关系,其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受益业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则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为一人股东之有限公司,专责执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之证券化商品称为资产基础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在专案终结后即行解散。当前受于台湾信托组织较为完备,大部分执行案件皆采特殊目的信托架构。

受托机构之负责事项如下:

1.负责证券化计画之申请,

2.供应公开表明书或投资表明书,

3.信托资产之管理及处分,

4.选任信托监察人,

5.召开受益人会议,

6.备置特殊目的信托契约书之副本或誊本及受益人名册,

7.于每运营年度终了及资产信托证券化计画实施完成后四个月内,作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信托财产管理及运用数据书,向信托监察人数据,并通知各受益人。

受托机构得将信托财产之管理及处分,委任服务机构代为处理,亦即服务机构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帐款,并将收取之款项依照契约之内容,给付予证券投资者。受于服务机构须处理大批的帐款有关事务,务必拥有运转大批业务之体制及事实运转组于,所以一般均为由创始机构担任。创始机构兼任服务机构,除可透过收款、付款及其余服务,与其原来顾客保持往来关系外,尚可由于供应服务而得到额外之收入。信用评等机构在对证券化商品从事评等时,除参考资产之事实绩效及整个证券化架构外,服务者之管理能力及管理体制,往往亦列为重要评比项目之一。

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特色

(一)风险隔离

由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架构,我们得知,资产已由创始机构信托或让与至特殊目的信托/公司,一般也会由律师出具真实卖出的证明书,或会计师由资产负债表的认定,从法律会计架构保证资产债权与其担保物权,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等已完全移转至特殊目的信托/公架。将来创始机构若发生营运问题或财务危机等情事,这些风险已与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隔离,将不致影响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的品质。券隔离,将不致影响受益证券/资产基础证券的品质。

受于风险隔离的特性,一个信用评等低(如BBB)的创始机构,假使旗下有品质优良的资产,可经由资产证券化的导管机制,发行信用评等较高(如A)的受益证券,不仅增长筹资管道,减弱资金成本,也益于资产负债管理的灵活运用。

(二)信用加强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特性之二,为透过信用加强的方式,将资产的潜在风险从新包装,提升受益证券的品质,当资产现金流量不平稳时,仍有担保等措施的保障,使投资者能按契约所约定,按时收到孳息与本金。

信用加强首要分为外部信用加强和内部信用加强,外部信用加强为金融机构供应担保或是信用保险的方式;内部信用加强有超标担保、主/次顺位架构、准备金帐户、超标利差、交换避险及资产替换等。

(三)风险分散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以一群组债权为标的,数目一般有数十到数百笔,必且经历严格的过滤,数量化模型的衡量,已促成适度风险分散的要求,特别是影响资产品质的重要条件,比如房贷中房屋担保品地域的分配、企业贷款产业的分散,在证券化资产组合中全将作出适当的分配。

投资一个企业的公司债,当该企业信用情况恶化,无法偿债之虞时,该公司债立刻面对很高的违约风险;金融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是一群组资产,当单一债权违约,占整体群组的比例相对小,而经历证券化后之持份切割,每一投资者拥有的持份仅占全部证券化商品的一小部分,所以高达风险分散的效果。

(四)信用评等

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公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强制接受信评。但以当前推出案件来说,为了提高产品优势与增长投资诱因,每一证券化案件均经历信用评等。

在做资产证券化评等时,信用评等机构会根据商品的资产组合品质、分散程度、架构设计、现金流量分析、参与机构、法律架构等,各方面执行了解评估,最后予以信用评等,并定期审核信用品质的改变,必要时再做信用评等的调整。定期审核信用品质的改变,必要时再做信用评等的调整。

(五)违约率低

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受于有前述几项优势,再加以商品架构上的特殊设计,可将风险从新包装,使主顺位证券可得到较高信用评等,违约率也相较其余固定收益商品为低。

(六)资产组合透明

金融资产证券化发行时,会在公开表明书或投资表明书内,揭露资产组合的重要讯息,如房贷证券化会供应贷款额度、年期、房贷利率、贷款额度、以往违约纪录与房屋价值比(LTV:Loan to Value)等重要讯息的统计表,投资者可借此对资产品质再做评估证实。

(七)税负优势

国内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的课税规定,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额扣取百分之六,在利息所得事实分配时,以受托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依6%扣缴税款分离课税,不并计入投资者之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不并计入投资者之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税负比例相较于其余固定收益商品税负比例相较于其余固定收益商品低,是相当大的投资诱因。

(八)扩展投资领域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为房贷、车贷、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租赁债权等,这些原先仅为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或企业金融资产,透过证券化后,形成其余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可投资的工具,无形间扩展了投资领域。目前的金融情形下,债券的收益率偏低,且在此经济情势未明朗之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商品开启了另一同投资渠道,而且鼓动金融创新,商品可因应需求弹性设计,扩展了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场的深度与广度。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1

从事金融资产证券化首要可以得到下方的利益:

首先,它将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结合。经历证券化的过程,金融资产可转化为资本市场的商品,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帐款转化成现金,改观创始机构的自有资本比例。创始机构不必等到收回应收债款就可以得到资金做更深一步运用,资金的运用因此更为有效且具有弹性。

其次,受于资产证券化将债权转化成可以交易的证券,创造出债权市场,从而减弱交易成本,使金融市场更有效率。

第三,证券化将金融资产大量的散布至投资人手中,一般大众所以也有能力参与金融资产的投资。尽管很多资产证券的首要投资人是各种金融投资机构,但我们也不能轻忽一般大众的投资潜力。只要予以充分的时间去了解这些新的金融创新商品,相信一般大众亦可形成金融资产的重要投资人。最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是,它可以分散风险至广大的投资人中。

最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是,它可以分散风险至广大的投资人中。同期,对投资人来说,它也可以增长投资人可选择的投资工具,透过各种投资管理的方式,投资人同样也可以高达分散风险的目的。

金融资产证券化不但对有关各方供应各种利益,同期也供应政府一个处理金融危机的工具。最显著的例子是韩国政府在东亚金融危机时,为了处理银行大批的不良债,政府设立韩国抵押公司向银行收购这些债务,并将之转换成证券,有效的促使韩国自金融危机中恢复。现今韩国金融债市已非常发达,有很大一部份要拜金融危机之赐。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1

在导致各种利益的同期,资产证券化也有风险。最大的风险即是有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信用风险过大或应收债款的品质不良,致使投资者损失。最大的风险即是有些证券所代表的资产信用风险过大或应收债款的品质不良,致使投资者损失。比如,美国陶尔金融公司从事健康保险应收帐款证券化的业务,最后该公司的主席却因被控诈欺而判刑20年。其他例子是,美国第一家从事信用卡债款证券化的德拉瓦共和银行在发行后一年即宣布失利。但是,投资人可以较放心的是,以美国以往的经验,这些例子的比例并没有高。

实际上,在现今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有多项措施旨在保护投资人、减弱投资人的风险,比如采取各种信用加强措施、投资评等、防止利益矛盾机制、建立公平交易机制、讯息公开机制等,这些措施多已在法律条文中清晰规定。有了这些保障后,投资者则可根据各类揭露的讯息做为投资的参考。

但是不论规范如何完备,事实操作中亦潜藏着风险。比如,建立专业客观的评比机构及专家(比如会计师)的中立客观也是在操作中所要注意的课题。一般来说,投资金融资产证券时,投资人相当依靠律师与会计师的专业意见,此时专家需依据专业诚信的原则对投资者作出建议,千万不可像恩隆案中的安达信会计公司,因揭露不实而产生整体社会的伤害。

另外,除了投资者的风险外,有关银行也会制造出一部分道德风险。有学者表示,银行因从事金融资产证券化后,因可将债权转移,违约风险也同期转移,故银行在审视贷款时或许过于轻心,而产生更高的借款人违约风险。因资产证券化致使银行疏于贷款审查,也算一种道德风险。

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十分复杂,牵涉很多各种不同的参与者。若要解决到各种机制完备,并使投资人接受需要一段时间。一般来说,整个制度要步入正轨需要5-10年的时间。国内因刚刚涉入此一领域,政府与银行皆仍未能适应,比如在不良债权上,当前依旧以直接卖出为主。但是,这些应都导致临时的现象,在经历摸索期后,资产证券化的商机终将吸引银行业者的投入。

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2

台湾学者对不动产证券化的通说觉得,所谓的不动产证券化是指透过某种组织性安排(如公司型或信托型),将原先流通性低之不动产转换为有价证券之交易模式。其基本架构为,将投资者于其所投资之不动产间的法律关系,由直接持有不动产的物权关系,转换为持有代表经济效益的有价证券,将不动产价值由原本的固定资本的形态转变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本性证券。换言之,即是以证券形式由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透过不动产专业开发或管理机构执行不动产投资运营,以获取利益。

尽管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均是证券化,而且又相关联之处,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台湾所谓的不动产证券化首要是藉由发行股票或债券向资本市场筹资,而金融资产证券化则既不是藉由发行债券,也不是公开发行股票,而是透过发行以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券,卖出该资产将来的应收现金流量来筹资。

今年刚通过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得将包含不动产担保抵押贷款债权及其担保物权以内的金融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或让与特殊目的公司,由受托机构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受益证券。换言之,即是架构一特殊目的信托或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以隔离资产破产的风险,以吸引大众投资。因此,根据该条例,与不动产相关之债权,比如,抵押担保贷款债权得以证券化,,而相对应的是不动产物权证券化。所以,紧伴随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通过,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依行政财经小组会议,研拟不动产证券化之法制,并于今年三月提出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

该条例草案参考美、日等国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与台湾《共同信托基金管理办法》及新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部分规定,将不动产证券化架构于信托之上,引入"资产运用型"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和"资产流动型"的"不动产资产信托"两大制度。

参考文献

1.01.1 赵文衡.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益与风险.台湾日报,2003年12月10号 ↑ 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的法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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