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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

外汇网2021-06-20 18:03:22 167

什么是存单

存单,是指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证明。

银行在经办业务时,务必加盖积蓄业务章和经办人士私章,将相关户名、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时间、到期时间、帐号、利率等内容填写齐全。银行签发存单和存折后,对储户的存款负有经济责任。存单也属于资本市场的一种工具。

存单和存折的区别

存折一般运用于收付次数较多且具有接连性的积蓄种类,比如零存整取定期、活期积蓄等,储户开户时由银行发给存折,储户凭存折续存或支取款项;假使储户遗失存折,需要向银行挂失。存单同样也是相似存折的一种信用凭证,但是存单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的定期积蓄以及定活两便积蓄。相对于存折,存单有更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需加盖银行积蓄所和经办人私章,同期写明存款户名、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帐号、利率等。

存单持有人的权利

从法律上来看,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它反应了下方的合同内容: (1)双方具有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明。(2)存款已事实交付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务必有存款人将存款事实交存于金融机构的举动,存款合同才告成立。(3)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条款都是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共同遵守。

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规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外,其存款还承受法律的直接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积蓄、房屋和其余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保护存款人积蓄的法律原则体当下3个方面: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存款的运用权归存款所有人;存款的处分权归存款人,存款人有权将自己的存款赠与、转让。《商业银行法》和《积蓄管理条例》均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积蓄存款业务,应该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如司法机关因侦查、起诉或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协助查询通知书,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积蓄所供应资料。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相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务必向银行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的正式“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及裁定副本,止付期限最长不胜过6个月,逾期自动消除。人民法院在实施民事判决时,涉及个人积蓄存款的,应由当事人交出积蓄存单。当事人婉拒交出的,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副本,对当事人强制实施。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的积蓄存款时,银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积蓄存单办理提款手续。这些规定都有力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司法专横而产生对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

存单纠纷案件

典型的存单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

所谓存单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持金融机构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合同等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金融机构力争或要求兑付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存款合同项下民事权利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证实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存款凭证无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典型的存单纠纷首要有7种类型。

(1)金融机构工作人士向存款人出具虚假存单或在记载上存在困难的存单,私吞款项导致存款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纠纷。

对于该种纠纷,只要存单不是伪造、变造的存单,人民法院应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执行审查,而金融机构则对存款举动能否真实负举证义务。金融机构内部人士涉嫌犯罪并没有影响金融机构对外应负的民事责任和兑付义务。

(2)金融机构工作人士或其余人持银行真实存单、印章到客户揽存,所得款项未交单位,导致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纠纷。

在该种情形下,存款人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士交付款项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合同即告成立,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士能否向金融机构交回款项,款项能否入帐,不影响存款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3)存单持有人的真实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不符,金融机构拒付存款项导致的存单纠纷。

对于该种情形,存单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供应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凭证或仅以与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关系成立。

(4)当事人仿造、变造存单起诉金融机构,企图骗取款项而导致的存单纠纷。

假使金融机构有充分的凭证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是仿造、变造的,则法院可以直接依法证实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诉讼请求。

(5)金融机构负有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士虚开存单而引起的纠纷。

假使存款人在存款时,没有将款项交付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士因失误出具了存单,金融机构能否要向存款人支付款项呢?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存储关系的成立取决于存款的事实交付举动,假使存款人没有事实交付款项,仅仅是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士的失误而出具了存单,并没有能在存单持有人和金融机构双方之间造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需有证据证明存单是因失误而开出,人民法院应认定虚开的存单无效。

(6)当事人恶意骗取金融机构存单。

假使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受人欺诈,在其未交付款项的情形下向其出具了存单,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举动无效规定,应该认定存单无效。假使当事人涉嫌诈骗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因存款被冒领而引起的纠纷。

存款被冒领后,金融机构能否应对持真实存单的存款人负支付义务?这是个较为复杂的困难,应该视金融机构在存款被冒领时有无过失而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实施积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存款人的挂失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存款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供应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相关情形,书面向原积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积蓄机构在证实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挂失,挂失7日后,可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如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人支取,积蓄机构不负责任。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所谓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是指:名叫出资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实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贷。方式是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运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运用,而金融机构则向出资人出具存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出具存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为此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获得或约定获得高额利差。可见,金融机构只然而是作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直接借贷关系的桥梁,它尽管向出资人出具了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存单,但出资人的款项却没有进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帐,三方举动的真实目的是将出资人的资金转给用资人。该种借贷违背了国家金融法规有关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从事运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举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4类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依据不同的情形,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受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或者对本金部分承受部分赔偿责任。

存单的法律性质

有关存单的法律性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上没有清晰的规定。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存单是作为票据的一个种类执行规定的,其法律性质基本同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多觉得存单属于不可流通的票据。但在大陆法系中,票据一般只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然而存单和票据有很多类似的法律特质。下方,笔者将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折)是用来证明银行务必无条件支付给客户一定金额的合同凭证。那么可以说,存单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代表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该文书与其所代表的权利紧密结合,行使权利以持有相应的文书为必要(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现代生活中运用的有价证券很多,如各种票据、提单、仓单、公司股票、债券和交通票证等等。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有价证券作不同的分类:首先,依权利和证券结合的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凡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即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出示证券为必要,如此的证券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的票据就属于此类,存单也属于此类;凡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而只有权利的转移与行使须交付、出示证券的,是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如公司股票、债券等。

其次,凡以财产权(包含债券与物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财产权有价证券如票据、存单、债券、提单等;凡以社员权为权利内容的,就属社员权有价证券,如公司的股东权为社员权,所以公司股票是社员权有价证券。

又一次,对于财产权的有价证券,可依权利的性质更深一步分为以请求支付金钱为权利内容的金钱债权证券和以请求交付物为权利内容的兼具债权与物权性质的物品证券,前者如票据和各种债券,也包含存单,后者如提单等。

依据上述分类,存单是表明金钱债权的完全的有价证券,即存单权利的造成与行使以存单的存在为必要,存单权利人可以就存单上所载的金额向银行行使支付请求权,请求支付的是适当的金钱,而非其余物品或劳务。

存单本身也可分类,依照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可将存单分为记名和无记名两种。记名存单是指在存单上记载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依据记名人的有效证明来行使权利;不记名存单是指存单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存单上权利的行使以持有人为准,谁持有存单谁就享有存单上的权利。对存单记名与不记名的划分在法律上仍有重要的意义。《积蓄管理条例》规定,记名存单可以挂失,而不记名存单则不可挂失。也就是说,记名存单的权利人假使遗失或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可以到积蓄机构挂失,如存款仍未被人冒领,银行有义务从新发给储户存单,而把原存单作废;不记名存单的权利人假使丧失对存单的占有,则同期丧失请求银行支付存款的权利。

一般来说,存单依旧一种提示证券。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务必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存款人务必填写取款凭条连同存单交给银行业务员。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存单遗失时,存款人可以依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执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不受损失。

同期,存单依旧缴回证券,存款人在达到自己的权利即支取存款之后,应将原存单缴回银行。存款人假使不缴回存单,银行有权婉拒支付存款。银行假使在付款后没有收回存单,存单持有人或许恶意转让,一旦存单落入好意第三人之手,银行就得又一次对好意持有人付款,进而产生银行的损失。

同票据对比较,存单的权利规模是狭窄的。在这方面执行一部分比较分析,有利于更深一步理解存单的法律性质。票据是流通证券和无因证券。一般来看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大都可以转让,讲票据有流通的性质,首要是指其流通方式更为灵活方便,票据的转让只要以背书或交付的办法执行,不必通知债务人,一张票据可以在很多人中间辗转流通,最后持票人与发票人之间或许互不认识,更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存单的流通则承受严格制约,我国一般制约存单的自由流通,也有例外,如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而且存单可以作为权利证书执行质押,这有利于发展存单的信用功能。

票据的流通性首要是基于其无因性而成立的,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假使具备票据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举动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也就是说,票据造成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债权的存在无关(诚然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因原因无效为理由执行抗辩)。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按票据记载的文义负责。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消除了存单的无因性。最高人民法院策划的《有关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的真伪,确立了以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内容的双重真实性原则,而不仅仅以存单为唯一根据,避免了证据认定上的偏颇。但是,这条规定彻底否定了存单的无因性,没有承认存单的票据性的法律本质。

存单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存单作为储户与银行之间积蓄合同关系的证明。所以,它既具备合同的基本性质,同期又具备有价证券的特质。银行一旦对储户发出存单,就证明储户在银行存有存单上记载数额的款项,也就代表着积蓄关系双方承认存单所记载的事实,作为双方的约定,任何一方在没有获得对方答应的情形下不得对存单执行修改或者涂改。如在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例中,银行就务必对其擅自修改储户存单的举动负责任,并对给客户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诚然依据《若干规定》,银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证明储户的存款关系的虚假,进而得到对自己过错的纠正。然而,在笔者看来,这首要基于保护银行利益为出发点,并没有利于银行提升服务质量。

假使储户丧失对存单的持有,可以通过向银行挂失来执行补救,银行有义务立刻对储户的申请执行审查。假如由于银行的过失,如在支付存款时没有审慎审查取款者的证件而致使储户存款被冒领,则银行务必对因自己过失而给储户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假如取款者证件等各方面条件完全符合规定,银行好意支付存款则不对储户的损失负责。

对于存单的瑕疵,也就是伪造或涂改等影响存单效力的举动,是指存单当事人或其余人执行了这些举动致使存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达到承受影响。比如银行工作人士与外人勾结制造虚假存单以领取存款,或者存单占有人对所持存单的记载事项,包含储户名、存款额、存款日期等执行涂改,进而可以领取或冒领存款以获取不正值的利益。对于如此的举动,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格惩处。《积蓄管理条例》规定,积蓄机构若发现有伪造、涂改存单和冒领存款者,应扣留存单(折),并数据相关部门执行处理。我国刑法也对伪造、变造和涂改存单的违法举动规定严格处理,可处以伪造、变造、涂改票据罪。

存单的保管

存单(折)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凭据,所以储户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无意中,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运用频繁的活期和零存整取存折,更要精心保管。生活中,储户因存单(折)发生丢失、被窃以致存款被人冒领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首要是存单(折)的保管不善。有的储户将存单(折)随手置放,塞在橱柜中,放在书本里;有的储户觉得存单要很长时间以后取款才用得着,怕丢失而塞在地板里,或者干脆埋在地下,这样保管,时间一长,不是遗忘就是遭鼠咬、虫蛀或霉烂变质。仍有的储户喜欢将存单(折)随身携带,这便容易丢失和遭窃。所以为保证存款的安全,民众应从下方几个方面下手,科学妥善地保管好存单(折)。

(1)存单(折)不宜放在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钱包、工作册之内。应与证明身份的证件及私章分开存放,将其摆放在安全牢靠、不易遗忘和丢失、长期不动且不易潮湿、无鼠咬的地方。

(2)受于一个家庭不仅仅在一个积蓄所存款,也不仅仅只参与一种积蓄,所以,民众有必要建立家庭积蓄档案,尤其在存单较多时更应这样,以保证存款的安全和完整。建立积蓄档案的方法是,储户将帐号、姓名、金额、种类、乃至积蓄所地址、电话号码、“储种特点等详细情形,系统地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上,并将记录本与存折另汗保管,放置在安全、牢靠、保密的地方。积蓄档案同样防止遗失、泄密和被盗。在建立积蓄档案以后,储户需了解自己存款的全部情形以及某笔存款的详情时,只要查阅一下就行了。当存单(折)发生无意中时,民众可以凭档案记载情形立刻到银行执行挂失止时。

(3)为更深一步保障存款的安全,在储户存款时,储户可自愿加留印签、预留饱址和约定取款证件。预留印签即在银行的帐卡上颈留与存单(折)户名相同的印章式样,在取款时凭存单(折)和玖印盎办理手续。若储户存款时未留,中途要求补留印鉴时,凭存单(折)及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若中途要求取消凭印支取时、”亦可由储户凭原存单(折)和本人身份怔以及蓑有啄印鉴的书面申请)、办理取消凭印支取手续。

(4)参与电脑积蓄。伴随科学技术的成长,电脑已逐渐被应用于积蓄业务当中。电脑积蓄是由电脑将储户的账目变成电信号记录在一种特殊的硬磁盘上,储户在取款时,电脑在屏幕上自动表明其姓名、帐号、金额等资料;具有简便快速、精准和安全的特点。

(5)及时办理存单(折)他挂失。如发生存单(折)被窃或遗失事件时,存款人应立刻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储户办理挂失时,务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供应挂失存款的相关情形,如存款种类、帐号、存入期、金额等。假使挂失时,相关存款的情形记不详细或记不清楚,储户应尽量向银行供应所知线索、由银行协助查找并在核实后办理。受于活期存款多部分属于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待用款,存取频繁,所以容易丢失和被盗。为了能及时挂失,储户应牢记活期存折号码,以向银行供应精准信息。活期存折不宜经常更换,一般情形下也不要随意销户,以免增长银行工作人士的负担,也给自己挂失导致不必募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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