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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构

外汇网2021-06-20 18:03:12 123
金融监管机构(financial regulator)

简述

金融监管机构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执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含依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公布相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转等。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含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问责机制

(一)机构问责

1.与立法机关的问责关系。在西方,议会凭借立法权影响监管活动,负责建立金融监管机构运转的法律框架。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有三个目的:保证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适当的使命;确定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得到有效履行并有助于达到预期的目标;在需要对立法执行修改时,供应交流途径。立法机关不应当对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直接权力,或具体指导金融监管机构如何从事其监管活动。

2.与行政机关的问责关系。行政部门对金融政策的总的方向和策划负有最终责任,而且政府作为规章公布者,在金融监管机构的首要主管或董事会成员任命上发挥核心作用,所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对有关行政部门负责。

(二)监督问责

即与司法机关的问责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决策影响的个人和公司应有通过法院谋求法律救助的权利。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对监管措施的司法审议是其问责关系的基石。该种问责形式在事后基础上执行,以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在法律限度内。英国在此方面具有非常成熟的经验。

(三)归制问责

即如何对其余利益有关者及公众负责。多部分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向被监管机关征收的费用来得到全部或部分资金的,所以,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要向那些为其供应资金的人负责。透明度、商量与参与和承受对监管影响(RIA)的分析是建立和保持此问责的有力工具。

(四)预算问责制度安排

为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权,最好让它在财务上独立于政府。要高达该种结果的办法之一是由受监管机构支付监督活动花费。但是,这或许为受监管机构行使不当影响开方便之门。所以,无论获取资金的方式如何,都应当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清晰数据资金开支情形。

(五)同体问责的制度安排

在很多国家,金融法律对监管机构治理结构也作了清晰的规定,要求最高监管权力层起码设置三类部门:第一类是决策部门,一般是监管机构的董事会;第二类是实施部门,直接负责管理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第三类是监督部门,是决策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内部问责人,可要求后者分别就监管决策和实施过程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表明,并负责对监管机构的治理、财务、人士薪酬、风险等方面执行全面的问责。这三类部门的设置为部门间的互为问责给予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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