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制度选择的理论模型
一国(或地区)政府究竟采取何种监管制度,取决于其监管者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各类效果指标的目标定位(目标偏好),以及实施和实行监管制度所需要的成本。所以,按经济学理性人如果,证券监管制度的最优选择就在于,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对各类效果指标的既定偏好前提下,追求监管制度的成本最小化,可以模型做更深一步表述。
令Xi(i=1,2,......n)代表第i项监管制度,Yj(j=1,2,.....m)代表相应的第j项监管效果指标。在不同期期,不同的政府监管者或许根据不同情形、不同标准对上述各指标(Yj)的内容和数量执行增减调整,而某一项监管制度能否被接纳的决策可表述为: Xi=1表明采取第i项监管制度,Xi = 0表明不采取第i项监管制度。再令Ci(i=1,2,......n)表明实行第n项监管制度的实施成本,Wij(i=1,2,......n;j=1,2,.....m)表明实行第i项监管制度对第j项指标造成的作用效果,Fj(j=1,2,.....m)为一国(地区)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对第j项效果指标的目标偏好与定位。进而,上述各变量关系可以表述为如下表所示的向量关系式。

其线性规划模型式为:

目标函数
约束条件s.t.

依据约束条件,同期满足两个约束条件的点X(向量)为可行解,所有可行解组成集合可行域。可行域满足目标函数式的点即为最优解,对应于最优解的目标函数值为最优值(Z为目标函数值)。
模型的理论含义在于,在设定政府对第j项效果指标的目标值(Fj)的条件下,可以针对第i项监管制度在第j项效果指标上造成的效果值(W_{ij})得出m组线性不等式。再依据决策变量(Xi)的性质,可得一连串满足约束条件的可行解Xi的集合。该可行域中的解均满足如此的条件:实施若干项监管制度(当Xi = 1时)且不同期实施其余监管制度(当Xi = 0时),则被实施的若干项监管制度在各类效果指标上所造成的效果总和全部符合政府的目标值,即自此得出的所有Xi组合均为满足监管者目标的证券监管制度的可选方案。更深一步分析,所有可选方案中满足目标函数的方案即为政府最终将选择接纳的方案,由于该方案致使政府在既定目标得以满足的同期,达到了监管运行成本的最小化。
模型定性地解答了不同监管制度的选择困难。即使对政府目标和制度效果执行量化分析存在问题,但该模型为分析和考察政府选择各种监管制度的决策,特别是不同国家政府在不同目标定位下作出不同制度选择的举动给予了一条理论思路和分析方法。依据模型目标与约束条件,其要旨在于如下各类:
第一,不同历史条件下证券监管制度的不同选择受制于政府不同侧重的目标。新兴市场在启动之初对上市企业实施本质性审核制度和所谓的优劣管理,原因之一即在于新兴市场上的投资人非理性和投资知识匮乏远较成熟市场严重,故而政府在“投资人理性及其培育”指标上赋值较高。受于该种条件下采取本质性审核制度对该指标的效果值较大,监管者必然选择该制度以求满足相应指标目标值。伴随市场进步和投资人日趋成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该指标的低目标值将致使该制度在该指标意义上不再形成务必。
第二,不同国家的政府监管者目标偏好(定位)的差异决定了有关证券监管制度的取舍。在西方成熟市场上,证券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监管者并没有直接干预资本形成数量和产业组成。而中国早期的上市公司额度发行“制度”恰恰体现了政府对“资本形成量”和“现代企业机制构建” 两项指标的高标准定位。具备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及其资金需求困难对证券市场的特殊要求致使该制度大势所趋。换言之,该制度对应于这两个指标的Wij数值较大,且只有Xi = 1时方可满足Fj的高取值。
第三,政府对各类效果指标的选取及其目标定位(Fj)是决定制度选择的核心。假使Fj定位不合理(显现偏离)而多出现有经济情况制约,致使约束条件中的某项不等式始终不能成立,则无法得到任何可行解。所以,政府的目标取值应该从前述各经济和国情条件出发,并设定在可达到(有可行解)的规模内。
第四,监管制度的实施成本是方案选择的另一重要原因。它恰好可以表明,很多愿望不错,符合政府目标偏好的制度方案因其监管运行成本过高而或许被消除在外,此时该可行解不能满足成本最小化要求。
第五,该模型的特点是对全部监管制度执行全面系统研究,并通过同样的效果指标体现其有关性,尤其可用以阐明那些有争议监管制度的实行理由。某项监管制度(如涨跌停板制度),其负面影响或许减弱市场流动性,扭曲价格信号,但是它在某一特定历史期间对于降低证券市场负外部性,加强市场平稳性指标方面的重大贡献却令政府对该制度的选择形成务必。
第六,该模型同期显示,证券监管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衡,共同组成一个制度整体。在很多情形下,市场某一面或某一环节的一项制度或规范在实际上决定了(或取决于)其余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的规范或制度要点。所以,务必以广泛联系之理念来考察监管制度的实行及其制度效果。
第七,该模型的理论逻辑也还显示,证券监管成败的核心在于政府制度设计妥当与否。某些困难也许的确是由监管失灵或曰政府失灵产生,但这并没有意味应该就此放松管制,而导致表明政府的管制设计和实行方面存在困难。此时,需要解决的不是降低或否定管制,而是调整和改观管制。正如斯蒂格利茨所力争的,重要的是政府干预务必设计不错,即确立适当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规模,并加以审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