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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外汇网2021-06-20 11:36:31 191
什么是公司法

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是商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清算以及其余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旨在证实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运营和正值权益,增强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成长。从体系或规范结构向上瞧,公司法有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的公司法又称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成文的公司法典。实质意义的公司法又称广义的公司法,是指与公司的组织和举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公司法的特质

与其余法律制度对比,公司法具有下方几方面的特质。

1、公司法是一种公法化的私法

依照传统的部门法律的分类,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伴随社会经济生活的成长,公司法有公法化的倾向。表当下:体现国家干预原则的规范在公司法中显现并增多。相应地,公司法形成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仅要归为无效,而并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罚则的标准是:违背本质性事项的,以刑罚论处;违背程序事项的,以行政罚论处)我国《公司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清算构成员等违背公司法的规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行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刑法》还对与公司相关的犯罪作了规定。

2、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从内容或规范对象看,公司法是相关公司组织的类型、设立、架构、运转、变更和解散的规定。其中,相关公司组织的规定是首要的、第一名的,相关公司举动的规定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公司法规范的举动多是与公司的组织特性相关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举动。所以,理论上有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的说法。在我国,公司法首要对公司的组织作了规定。公司的举动,如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等,则由公司法与证券法共同调整。

3、公司法是一种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从总的上讲,公司法是一种国内法。但是,公司法也有适当的国际性原因。这不仅表当下各国公司法以内容上有一种统一的趋势,而且表当下其法律适用具有适当的域外效力。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中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它的章程、权利能力和举动能力,它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等规范,都体现了组织法的性质。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公司法除规定参与公司活动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外,还规定了保障权利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伴随社会的持续发展,公司的设立和活动越来越不仅仅是股东个人的事情,而是直接影响社会利益的事情,这正是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与严格性的原因。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是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国内法;但从其他角度来说,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务必考虑的重要法律,这就致使公司法具有了适当的国际性,但首要依旧国内法。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有限原则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受责任。如此一种组织形式既能普遍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期需要表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没有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事实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二)股东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巨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期为了做到真正平等,法律还做出了相应的制约性规定。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余方面仍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四)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务必对他人、社会负责。这个原则体当下《公司法》中有关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制约等内容。

(五)利益分享原则

这里的利益分享主体包含:投资人、运营者、劳动者。

公司法的法律地位

各国对公司法在其法律归属上,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力争。首要有下方几种立法例。

1、纳入民法典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公司法是民法典的构成部分。采取该种模式的国家首要瑞士和意大利。瑞士在1872年策划的《债务法》中,将第三章规定为 “公司与合作社”,对公司和合作社作了规定。1907年,瑞士策划了《民法典》,后于1911年将《债务法》纳入其中,作为该法典的第5编。意大利 1942年《民法典》的第五编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内容。

2、纳入商法典

大陆法系国家实施民商分离的国家,在策划民法典时,都有策划有商法典,公司法是商法典的重要构成部分。然而,受于商法典颁布较早,不或许规定所有的公司形式,所以,这些国家多在商法典之外,另行策划有有限责任公司法。而且,伴随时间的推动,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余各种公司,也采取单行立法有形式,进而使公司法脱离了以前的商法体系。

3、策划单行法

英美法系国家及一部分北欧国家采取的是该种做法。但具体处理又有所不同。如有的是策划统一的公司法典,有的策划单行的公司条例等。我国采取的统一策划公司法典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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