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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

外汇网2021-06-20 11:34:59 122
什么是违约举动

违约举动是指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义务的举动。违约举动是违约责任的基本组成要件,没有违约举动,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举动的分类

依据违约举动发生的时间,违约举动总的上可分为预期违约和事实违约;而事实违约又可分为不履行(包含根本违约和婉拒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和其余违背合同义务的举动;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含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早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以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自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适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因为英美法。这项制度的确立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事实损失减弱到较低限度,并有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使守约方能及时消除合同,另订其余补救合同,以达到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所以,不但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清晰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且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条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清晰表明或者以自己的举动显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以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统一认可这条规定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2、事实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婉拒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余违约举动,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婉拒履行又叫履行婉拒、给付婉拒,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值理由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举动。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值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

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产生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尽管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余违背合同义务的举动

其余违背合同义务的举动首要是指违背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举动。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举动无效。”

违约举动的特质

1、从主体向上瞧,违约举动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这一特点是由合同相对性理论决定的。依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受某种义务,第三人假使实行了侵害债权的举动,尽管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受的是侵权责任并非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向上瞧,违约举动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困难。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举动的存在和或许。

3、从性质向上瞧,违约举动就是违背了合同义务。这些义务首要包含: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其余义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表明义务等。

4、从后果向上瞧,违约举动致使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它的达到依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举动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达到或无法完全达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 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举动法的核心困难。受于合同法与侵权举动法是债法的构成部分, 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尽管两者具有共同特质, 但在法律上存在着巨大差异, 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 两类责任的区别首要体当下如下几点:

1、归责原则的区别。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 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举动实施严格责任原则。依据我国侵权举动法的规定, 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 事实上采取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 只有在受害人具有巨大过失时,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 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 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举证责任的区别。依据大部分国家的民法规定, 在合同之诉中,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而违约方务必证明其没有过错, 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 侵权举动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 受害人务必就其力争举证。诚然, 在某些侵权举动中, 也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但这毕竟导致特殊现象。依据我国民法规定,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 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过错困难举证, 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 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然而, 在合同责任中, 违约方应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否则, 应承受违约责任。

3、时效的区别。绝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时间时效, 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因侵权举动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二年时效规定, 但因身体承受伤害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诉讼时效阶段为一年; 因违约举动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 但在卖出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责任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 举动人只要实行了违约举动,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该承受违约责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 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 无损害事实, 便无侵权责任的造成。在违约责任中,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 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受责任的情形。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 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规模事先约定。

5、责任规模的区别。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规模。对于侵权责任来看, 损害赔偿不仅包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且包含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其赔偿规模不仅应包含直接损失, 还包含间接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见, 受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所以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下, 不法举动承受何种责任, 将致使不同的法律后果的造成, 并严重影响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不法举动人的制裁, 所以, 责任竞合困难在近百年至今一直是民法界争论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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