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所有者为更有效地运用其资产而对部分资产执行调剂处理等运营管理活动。
资产转让意义和作用
资产转让是改观运营,提升整体资产产出能力的客观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产出能力不仅取决于对资产的合理利用,而且取决于资产的优化配置。通过市场组织,适时地调剂和处理陈旧、老化和报废的资产以及因技术进步和产品、工艺调整而闲置不需用的资产,可以降低资产损失,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结构,进而提升资产的总的产出效益。
从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积极推动资产转让活动的开展,也有助于调整社会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助推资产存量在流动中达到优化配置,进而形成社会资产总量的集约化运营效益。
资产转让的形式
(1)有偿转让
资产作为能够给所有者导致预期收益的特殊财产,只有通过市场,依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实施有偿转让,才可达到其合理的价值弥补。所以,资产的有偿转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资产转让的基本原则。
(2)无偿划拨
资产的无偿划拨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资产存量流动的一种特殊现象,一般发生在与一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之间,是行政控制下的资产有计划拨移。依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施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属于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仍可以实施无偿划拨:
①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更改隶属关系的;
②工业改组中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更改,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执行调整的;
③支援新建工业基础,人士或建制变动,设备伴随转移的;
④经国家特殊准许无偿调拨的。
资产转让的类别
资产转让包含有形资产转让和无形资产转让。
(1)有形资产转让
有形资产转让包含企业产权和公司股权的转让。依据交易的内容,可以分为部分产权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和整体产权转让、整体股权转让。依据转让的比例大小,又可以分为控股权转让和非控股权转让。
(2)无形资产转让
无形资产转让,包含运营权、品牌运用权、项目开发权、设施冠名权、土地运用权、排污权等。
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税务处理。受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所以资产转让造成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
2.资产转让中流转税的处理。
(1)假使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升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当缴纳消费税。
(2)假使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依照财税9号文《有关部分货物适用升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升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运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升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运用过的其余固定资产,应按财税170号文《有关全国实行升值税转型改革若干困难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实施,即从2009年1月1号起,纳税人销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升值税:
①销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号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升值税;
②2008年12月31号以前未纳入扩暴涨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号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4% 征收率减半征收升值税;
③2008年12月31号以前已纳入扩暴涨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暴涨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升值税;销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暴涨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升值税。另外依据财税9号文的规定,小范围纳税人(除其余个人外)销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升值税。所称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表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事实计征时应作调整。比如,某一般纳税人2008年 12月31号以前未纳入扩暴涨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现准备卖出自己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号前买入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 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90 万元, 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 万元,现按 80万元卖出该项固定资产。需缴纳升值税为:80/(1+4%)× 4%× 50%=1.54(万元)。
(3)假使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运营税。例外的是,据财税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股权转让相关运营税困难的通知》的规定,从2003年1月1号起,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举动,不征收运营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运营税。假使转让的是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获得的升值额缴纳土地升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