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举动的独立性是指一张票据上存在有多个票据举动时,每个票据举动都独立地造成各自的效力,互不影响,这也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各票据举动尽管在与一票据上执行,但发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票据尽管流通,但基础关系并没有流通,各票据举动实质上是单独完成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不可轻易地让票据举动之一影响全部票据举动的效力,务必保证各票据举动独立,切断不良票据举动的风险扩散增大,保证票据交易的流通和安全。
票据举动独立性的状况
票据举动的独立性首要表当下:
(1)票据举动能力上的独立性。假使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或者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举动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受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该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受票据责任。
(3)票据举动瑕疵上的独立性。这首要体当下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余真实签章的效力并没有所以受影响。
(4)票据举动保证上的独立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便无效,保证人依然要承受担保责任。需要表示,票据举动即使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受连带责任。
票据举动独立性的效力
票据举动的独立性的效力显现为:
(1)各票据举动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举动发生而诚然发生其余票据举动,如出票举动不必然发生承兑举动。
(2)各票据举动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余票据举动生效而诚然生效;如出票举动有效不造成背书举动诚然有效;
(3)各个票据举动一般也仅由于本身的原因此无效(除出票举动无效可以致使其余附属票据举动无效外),不因其余票据举动无效而诚然无效,如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或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其余真实签名的效力;
(4)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便无效(因记载事项欠缺的除外),保证人仍要负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