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含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在网络金融的成长过程中,安全性和便捷性始终是一对冲突,两者相互制衡,这使我们面对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认识网络金融风险造成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健全和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网络金融风险的的类别
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致使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质致使的业务风险。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批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形成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该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损坏等不确定原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损坏等原因。依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产生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进展上涨,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执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受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迅速被受染,损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或许只导致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致使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务必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处理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该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致使的信息传输中止或速度减弱的机会,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产生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情况,致使重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对于传统金融来说,技术选择失误,导致致使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来说,则或许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2.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明显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可以达到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机构,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银行。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运营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组成的虚拟世界中执行。
与传统金融对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减弱。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导致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放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证实、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放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来说,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仍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致使的违约机会。所以,在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风险不只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仍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情况是大部分个人、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立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流动性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没有充足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范围和余额相关。发行的范围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机会性越大。由于当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仍未最终完成支付,仍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事实货币,相应地,电子货币发行者就需要满足该种流动性要求。当发行者事实货币储备不足时,就会导致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也可由网络系统的安全原因引起。当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或病毒损坏产生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作,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举动,减弱货币的流动性。
(3)支付和结算风险。受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运营活动可击穿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制约;只需开通网络金融业务就或许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而且能够向客户供应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所以,网络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什么时候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供应服务)之称。网络金融的运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使网络金融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放开性,并致使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进而大大提升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国跨地区的各种金融交易数量重大。如此,一个地区金融网络的故障会影响全国乃至世界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产生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曾发生只能购入、不能出售的情形,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相似情形。
(4)法律风险。这是针对当前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致使的交易风险。当前的金融立法框架首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相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网络金融的国家广泛存在的情形,我国亦然。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在刚启动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人、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证实等方面尚无清晰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所以,利用网络供应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就会面对在相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深陷不应有的纠纷当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有关交易举动及其结果的更大的未知性,放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5)其余风险。如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对网络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项目损益改变的影响,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导致的风险等,在网络金融中同样存在。
网络金融中的首要风险分析
传统银行所面对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在网络银行的运营中依然存在,只然而在表现形式上有所改变。这里将讨论的是网络银行所特有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息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因为系统牢靠性、平稳性和安全性的巨大缺陷而致使的潜在损失的机会性。操作风险或许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或许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操作风险首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运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他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当前,网络金融对进入金融机构账户的授权管理变得日益复杂起来,这一面是受于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得到日益加强,另一面是客户的地理空间位置变得愈加分散,也或许是受于采取多种通讯手段等原因产生的。
(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投机者利用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执行关联交易,给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导致损益改变的不利影响。受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制约,网络金融会增大传统金融风险,致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发生的忽然性、传染性加强,危害也更大。金融网络化给投机者导致了机会,他们会在股市、汇市、期市执行大批关联交易,致使金融市场跌宕起伏,进而或许会在极短的时期内给一国经济予致命冲击。在金融网络化、世界化持续加强的今天,国际游资对证券市场的打击和股票投资人的非理性操作是证券市场动荡的根源,也是网络金融最大的潜在风险。
(三)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是指受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致使网络银行面对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业务风险。受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一切金融往来均为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执行,网络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信息处在严重的不对称状态,客户将令比在传统市场上许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形成对网络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动。
(四)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的任何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受于网络金融虚拟性的特点,与传统金融对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减弱。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导致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放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证实、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放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来说,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仍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致使的违约机会。信誉风险或许来自网络金融显现巨额损失时,或者显现在网络金融的支付系统发生安全困难时,社会公众很难复苏对网络金融交易能力的信心。一旦网络金融供应的虚拟金融服务产品不能满足公众所预期的水准,且在社会上造成大量的不良反映时,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或者,假使网络金融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损坏,无论该种损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依旧来自外部,全将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因为违背法律、规章的机会性,或者相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业务的不清晰性。银行通过互联网在其余国家开展业务,对于当地的法规或许不甚了解,进而加重了法律风险。相关网络的法律仍不完善,如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而且各国情形也不一样,这也加大了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目前,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在很多国家尚处在启动阶段,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所以,利用网络及其余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网络银行务必有充足强的安全措施,否则将令影响到金融业的可连续发展。网络安全保障是一个综合集成的系统,它的规划、管理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IT界通力合作,执行科学的、强有力的干预和导向,同期还应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冲击网络金融犯罪。
(一)加速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度。一般来看,网络系统安全困难和网络金融立法的落后与模糊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针对当前网络金融活动中显现的困难,加速法制建设脚步,赶紧出台相关网上交易和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减弱银行的法律风险,规范网络金融参与者的举动。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处理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如怎样取用交易的电子证据,法律能否认可如此的凭证,以及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举动规范,跨国银行的法律困难。其次,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务必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和金融机密等也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制裁,以逐渐形成有法律许可、法律保障和法律约束的电子商务环境。又一次,充分运用政策手段,激励网上银行按健康的成长方向开展业务。最后,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制度。
(二)银监会应提升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由银监会领头,其余银行参与,统一策划一套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运用等的规范标准,以便达到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达到及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等执行研究,为网上银行的成长供应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并利用网络等先进计算机技术执行非现场监管;针对网络银行的安全困难,选择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针对黑客程序和病毒分别着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免疫体系;建立金融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和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策划相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网络金融的安全,最终是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来达到和支撑的,其核心技术有防火墙技术、报告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首要是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来达到。从硬件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在金融电子化业务中运用的计算机、路由器等软、硬件系统多部分由国外引进,而且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从软件方面来看,我国当前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都落后于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放大了我国网络金融发展的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所以,快速缩减在硬件设备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是防范降低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提升网络安全性能的根本性措施。
(四)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报告库。要保障网络银行的资产安全,务必要处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透明度的困难。依靠报告库技术储存、管理和分析处理报告,这是现代化管理务必要完成的基础性工作。网络银行报告库的设计应当采取社会化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执行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的科学管理,不同银行可实施借款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不良借款入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有一定比例的资产控制关系、业务控制关系、人事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报告库执行归类整理、分析、统计,统一授信的监控。
(五)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当前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存在规划不统一、商业银行技术标准不统一、技术规范不统一、商业银行之间运用的安全协议各不相同的困难。应策划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成立为此奠定了基础。确立统一的成长规划和技术标准,才有助于统一监管,加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降低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我们要赶紧熟悉和掌握国际上相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如掌握和应用国际ISO对银行业务交易系统的安全体系结构等,策划一套较为完整的国际标准,以便我国网络银行在风险防范上与国际接轨。
(六)增强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研究,尤其是其应用当前还处在比较低的水准,很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得到利用,学术界和实务界应联合攻关,持续创造、设计、开发出各种新的组合金融工具,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和风险控制能得以增强,以期在一定风险度内得到最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