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士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者客户供应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期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内容
1.接受投资者或者客户委托,供应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行相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数据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数据,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供应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供应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余形式。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务必依照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运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士从事多出本机规模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申请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位以上获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同期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位以上获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其高级管理人士中,起码有一位获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余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要求的其余条件。
证券运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申请从事多出本机构规模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余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答应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答应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准许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得到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形。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士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士名单及其学历、工作历经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运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供应的验资数据;
8.中国证监要求供应的其余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首要主管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士发生改变的,应该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数据,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