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e-finance)就是网络技术与金融的相互结合。从狭义上理解,网络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务供应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者通信网络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报告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转模式;从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的概念还包含与其运转模式相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以及有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 它包含: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网络证券及网络保险等。
网络金融的特质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明显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导致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改变。
1.信息化与虚拟化
从本质上表达,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也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生产和流通的均为信息:货币是财富的信息;资产的单价是资产价值的信息;金融机构所供应的中介服务、金融咨询顾问服务等也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引进不但加深了金融业的信息特性,而且虚拟化了金融的实务运转。比如,运营地点虚拟化——金融机构只有虚拟化的地址即网址及其所代表的虚拟化空间;运营业务虚拟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大多是电子货币、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全部是理念中的产品和服务;运营过程虚拟化——网络金融业务的全过程全部采取电子报告化的运转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网上服务系统等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所有的业务。
2.高效性与经济性
与传统金融对比,网络技术的致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方式愈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升,击穿了时间和空间的制约,而且能为客户供应更丰富多样、自主灵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网络金融的成长致使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更改为通过网上的交互式联系,该种交流方式不仅缩短了市场信息的获取和反馈时间,而且有利于金融业达到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的成长战略,也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持续深入发展。
从经营成本来说,虚拟化的网络金融在为客户供应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期,受于无需承受运营场所、雇员等费用支出,因此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另外,伴随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日益快速,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趋于充分和透明,金融市场供求方之间的联系趋于紧密,可以绕过中介机构来直接执行交易,非中介化的趋势显著。
3.一体化
网络金融的显现极大地助推了金融混业运营的成长,首要原因在于:
首先,在金融网络化的过程当中,客观上存在着系统管理客户所有财务金融信息的需求,即客户的银行帐户、证券帐户、资金资产管理和保险管理等有融合统一管理的趋势;
其次,网络技术的成长致使金融机构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传递大范围信息,进而致使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大大增强,能够向客户供应许多量体裁衣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同质化现象日益显著;
第三,网络技术减弱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成本,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非中介化程度提升,这都致使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银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形成势在必行。
网络金融的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网络金融的兴起致使金融业变得愈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导致的风险大差不差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致使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质致使的经济风险。
首先,从技术风险来说,网络金融的成长致使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成长情况。第一,信息技术的成长假使很难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快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高达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作问题、报告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导致安全隐患。第二,技术处理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产生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当下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会会减弱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迅速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从经济风险来看,网络金融在两个方面加重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显现助推了混业运营、金融创新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成长,在金融运行效率提升,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增强的同期,事实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受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此一旦显现危机,即便导致极小的困难都很容易通过网络快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导致连锁反映,并快速扩散。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经济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受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致使网络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1.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形成网络金融的基础性风险;
2.网络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
3.受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制约,网络金融会让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规模上造成增大效应。
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困难
1.运营水平不高
一是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现有网上业务范围不大。有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是分析一国网络金融发展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我国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网上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供应,业务范围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差不多处在亏损情况;
二是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显著的初级特质。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许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途径,忽略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
三是网络金融各业发展不均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大大好于保险业及信托业,该种结构的不均衡,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整体推动,仍有或许会影响网络金融的平稳及健康发展。
2.未能执行有效的统一规划
我国网络金融的成长因缺乏宏观统筹,各金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产生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成长,仍有或许埋下金融业不平稳的原因。
3.立法落后
一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落后。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处理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困难。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成长扫清了阻碍。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有关激励利用INTERNET执行交易条例》等几部法规,而且涉及的仅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号,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个部门规章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差不多没有,可操作性差;
二是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对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落后。面对网络金融的成长和电子货币时代的来临,需要更深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执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4.缺乏专利意识
伴随外资金融机构加入我国网络金融的竞争,中资金融机构的软肋正在凸现,这个软肋不仅仅是技术困难,而且仍有意识困难。从1996年起,花旗银行已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这些已申请专利好是配合新兴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而开发的金融服务和系统方法。目的是为了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树立网上银行的领导地位。即使当前中国仍未准许其申请的任何一项专利,但是依据专利申请“先申请先授权”的原则,一旦中国通过有关的法律,允许申请此类专利,中资银行进入某些市场将面对问题,要么交纳较高的专利费,要么被逼退出,甚至必须支付罚款。即使中国不授权此类专利,当中资银行进入美国或者其它国际市场时,则务必面对花旗的专利壁垒。截止2001年,花旗银行总共获得的64项美国专利中,与网上银行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占据2/3.而中资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尚无概念,更谈不上策划有关的专利战略了。
5.体制性阻碍不利于深化发展
我国当前实施的严格分业运营体制恐怕可以减弱整个体系的风险,但各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多元化运营分散本身风险,而且分业体制一开始就划分了网络金融各业的业务规模,降低了它们的成长潜力,影响甚至压抑了我国网络金融的演进。此外,金融消费者无法享承受“网络金融超市”导致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也产生了网络金融效用的重大损失。
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
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
3、加速网络金融立法。
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
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