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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

外汇网2021-06-19 21:54:07 57
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差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差于成本价格

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举动。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有关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假使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差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差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途径,则该产品将被觉得是倾销。目的

以高达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

倾销被看为一种不正值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所以反倾销也形成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托词和理由。组成要素

一国的产品以差于正常价值的单价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致使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承受损害的举动即为倾销。

其组成要素:

(1)产品以差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单价销售;

(2)该种低价销售的举动给进口国产业产生损害,包含本质性损害、本质性威胁和本质性障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产生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现特质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依据不同的市场,以差于相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执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产生本质性损害或本质性威胁或本质性障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举动。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得到政府出口补助,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期,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单价在国外市场销售,进而得到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从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升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产生损害,尤其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导致毁灭性冲击。经济效应

一般来看生产厂商能够实行倾销,务必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务必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策划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务必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对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行倾销有利可图。 受于倾销实行低价策略,尽管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滑和亏损风险。所以,倾销务必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比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保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低价倾销

依据中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值竞争举动,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首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由于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并没有组成不正值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假使运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有意差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马上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余积存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首要包含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胜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存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此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马上届满或者积存的商品,往往是运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举动,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值竞争举动。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伴随季节改变而呈显著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很难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假使采取降价销售,甚至以差于成本的单价甩卖,过节商品就能迅速脱手,可以避免生产运营上的问题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运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此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另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此转产、歇业时,也需要赶紧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值竞争举动。但是假使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差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该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差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值竞争举动。法律责任

有关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值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举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下方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示,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运营执照。《价格违法举动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适当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下方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运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单价违法举动,可以处5万元下方的罚款。倾销一般具有下方若干特质: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依据不同的市场,以差于相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执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产生本质性损害或本质性威胁或本质性障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举动。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得到政府出口补助,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期,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单价在国外市场销售,进而得到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从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升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产生损害,尤其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 进口方经济导致毁灭性冲击。倾销的种类:

突发性倾销

(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时间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批积存危及国内的单价结构,在短时间内向海外市场大批地低价抛售该商品。Viner觉得该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临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此是无可厚非的。

间歇性倾销

(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获得垄断地位而以差于边际成本的单价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施垄断高价。Viner觉得该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胜过了进口国消费者得到的好处,因此应承受反倾销法的抵制。

连续性倾销

(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面为了达到范围经济效益而大范围地执行生产,另一面为了保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觉得该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逼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得到的好处却是持续累积的,因此也不应承受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当说是合理的,但假使反倾销措施的实行胜过了其合理规模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形成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进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产生障碍性影响。比如,武断地认定原先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依据地夸大倾销程度,进而无理地实行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升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全将障碍正常进口贸易的执行。如美国与加拿大有关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受于天气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批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仍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依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白宫觉得,加拿大的征税举动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处理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困难。1963年1月2号,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依据承受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对以差于正常价值的单价在进口国执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类似产品的产业产生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执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当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举动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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