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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促进竞争效应流质契约合同成立刺激投资效应合同解除联合运输合同差价关税间歇性倾销

外汇网2021-06-19 21:50:29 219
合同解释

目录

1、 合同解释的含义

2、 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

3、 合同解释的目的

4、 合同解释的对象

5、 合同解释的规则

6、 合同解释的方法

7、 参考文献

合同解释的含义

解释,又称诠释,含有分析、阐明、表明、注解之意。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就合同解释主体来分,合同解释有当事人解释和法官解释之分,本文所讨论的是法官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解释合同条款,而法官为裁判需要亦需对合同条款执行解释。但是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是权威解释,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解释对法官解释有参考作用,但是没有约束力。实践当中,我们经常目睹,一部分可以形成合同条款的广告、要约、宣传注明: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如此的表明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实际上,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只能属于法院。

合同解释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清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证实定案件事实。所以,合同解释过程也是一个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但是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分析合同解释的结果符合当事人真意呢?对于单方意思表明,我们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意。但是,订立合同是双方甚至多方的举动,每个人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且或许他们的“真意”存在差别;假使以一方的真意为标准,那么还存在对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困难。

所以,在合同解释的标准困难上显现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统一答应的意思放在首位。客观主义则婉拒如此做,而是以一个理性人此种情形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我们不妨先看看部分国家或地区立法采取的合同解释标准。《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向,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明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第157条则规定:“解释合同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明,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是主观主义,把探求当事人意向放在第一名,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采取的也是主观主义,但是第157条执行了修正,还应按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执行解释,即在某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释不再限于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以某种客观标准(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去认定当事人应当如何考虑,代表着对当事人的意志执行了适当制约,增强了对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的保护,采取的折衷态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事实是由《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而来,但是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例来说,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执行合同解释,因此实务上采取的也是折衷态度。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依照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合同法》采取的是折衷标准。但是二个标准并不是并列,同等重要。笔者觉得,合同解释应首先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意,或根据一般解释方法显著不公平、不符合常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才可以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方法解释确定合同的含义。不能够在当事人意图已清晰的情形下,以客观标准来曲解当事人的意思,那样将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涉。

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

从广义上表达,任何合同均需经合同解释后才可顺遂履行,但对那些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理解一统一的合同,因不会引起任何纠纷,自然就不能引起民众的关注,即关注此困难无论是在理论上依旧在实践中似无必要。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是表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难以达成共识的情形,因只有该种情形下才有必要引起民众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视和研究。我们一般所指的合同解释即是指该种情形。之所以显现合同解释的情形,其原因首要有:第一。语言的特性,这是导致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原因。现代语言学的主流看法觉得。语言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产物。其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赋予某一词义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但社会共识是相对来说的,并没有或许显现四海而皆准的语义的涵义。语言作为“世界的图像”、“词与物~ 指称”的看法已经被击穿,语言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而且,在合同中,特别是在格式合同中,或许会显现一部分与社会生活相疏离的、专业化了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经常与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意义有所不同。另一面,当事人又有着不同的理解视阀,对同一条款,同一词语的理解,或许有着差异甚至相反。在事实履行过程中,该种理解上的差异才彰显出来,为当事人所感知。第二,当事人语言能力的制约。这也是导致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因。在表达具体事项时。人常常显现语言资源不足甚至匮乏的情形,在很多情形下,当事人会感觉到很难精确地表达心中所欲,古语“言不尽意”即反应了该种状态。在文化现象中,语言的尽头,可以造成绘画、音乐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

上述两点仅指的是一般情形,即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巾都认真对待,尽力表达自己的意向,受于语言的特性和受语言能力的制约,对合同所运用的同一词语也会发生理解上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对语言文字的理解、运用能力都不或许高达理想状态,或者一方故意要欺瞒对方或期望把合同搞模糊一部分,这时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形成必然了。了解了合同的解释发生的原因,就是要求我们尽力提升对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以降低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和降低合同解释的难度。

合同解释的目的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也清晰规定,合同解释应当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解释的目的。何谓真实意思表明?意思表明一般觉得由两个要素组成,一是内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内容;二是指外在表明,即意思的外部表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要解释合同,就务必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存在意思主义和表明主义两种理论。意思主义觉得,意思表明的实质在于举动人的内心意思,表明举动是达到举动人意思自治的手段,仅仅起从属的作用。在表明与意思不统一时,应以举动人的真实意思解释表明,不能以表明自身解释表明。而表明主义觉得,举动的本质是举动人表明的意思,法律举动依照外部表明成立,在表明与意思不统一时,应以举动人的表明解释意思,进而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自此可以看出,这两种看法的侧着重是不同的,意思主义侧重于个人主义自由,表明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为了取长补短,一般都兼采取折中主义。但是,依然存在偏重意思主义和表明主义的区分。法国、日本以意思主义为主,表明主义为辅;德国等多数国家以表明主义为主,以意思主义为辅。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情形来说,表明主义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指合同解释具体指向的部分。大部分学者觉得,合同解释不仅应该指向引起纠纷的有争议的条款,也指向那些当事人认识不统一而且对法官证实合同类型和效力等有巨大意义的条款。具体来看,首要包含下方几种情形:分析合同能否成立、分析合同能否生效、确定合同类型、确定合同性质、证实合同默示条款等。同期,合同解释也应包含对合同订立前后与合同相关的单方陈述和举动的解释。此外,合同解释还应该包含当事人对合同缺漏条款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确定合同实际上或应当具有内容的标准、根据,以及合同解释过程中务必综合考虑的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形。从合同解释规则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规则包含下方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解释的根据。合同解释的根据是指确定合同实际上或应当具有内容的标准、根据。合同解释的根据包含下方几种:

1.当事人的共答应思表明。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明能够证实时,该种意思表明就形成解释合同的首要根据。该种标准或根据在理论上是容易确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却面对着具体的问题。由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争议,要证明一方当事人所力争的意思就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非常问题的。

2.一个通情达理人的理解。假使根据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共答应思,应该依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而且通情达理的人在与等情形下对该合同应有的理解来解释,这事实上是证实了一个第三人的标准,该第三人是通情达理的,其运用合同语言的方式也是一般的方式。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采取此种标准。

3.一般运用者的合理期望。这是对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解释的根据。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即对同一属性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余缔约人,应维持解释的同一性。二是指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符合一般缔约人通过缔结此类格式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并消除一般缔约人所不期望的未经谈判的不利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9一41条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作了规范性的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依照一般的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做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统一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自此可以看出,我国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有三个:

(1)一般理解标准。所谓一般标准,是指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最靠近大众化的合理解释或者大众化的常识,并非是专家的意见。

(2)对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做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事实情形来说,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占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其供应的格式条款除了具有操作方便和省钱以外,有时往往为劣势一方设置了陷阱和圈套。由于格式条款一般是优势者聘用的法律专家策划出来的,即便有大量解释,处在劣势的一方也很难逃离陷阱。法律规定应该做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出发,对劣势者供应最低的法律保护。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统一时,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这显示,非格式条款的效力,好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合同解释的原因。合同解释的原因,是指对合同执行解释时,应顾虑到的有关主客观睛况。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依照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解释应考虑的原因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文义原因。文义原因,是指合同解释要考虑合同所运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即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在一般语言习惯上所具有的含义,进而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务必通过适当的文字来表达,合同解释也就要首先考虑文义的原因。受于语言的多义性以及当事人的语言能力、意图等原因的影响,合同解释对文义原因的考虑容易承受所用文字的制约。所以,合同解释考虑文义原因,不应该仅仅拘泥于文义原因,不能片面夸大文义原因的作用,应该结合具体的交易关系确定合同语句的含义。

2.相关条款原因。合同的相关条款原因,是指合同争议条款以外的、与争议条款有关联的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不是孤立的,全部合同条款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合同解释时务必整体考虑。合同解释时应考虑的相关条款原因,是指在对合同争议条款执行解释时,不应拘泥于个别文句,在个别条款有冲突或不清时,应该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相关条款,依据前后文执行整体的解释。

3.交易习惯原因。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造成和发展过程中所长期形成的、为大部分交易者所承认的习惯。交易习惯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向决定能否采取交易习惯。但是,受于交易习惯为大部分交易者认可,在合同所运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或歧义时,应该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执行解释。

4.诚实信用原因。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执行民事活动时,应该以诚相待,讲信誉,恪守诺言,具有不错的心理状态,不施欺诈。该原则不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合同解释时考虑诚信原因,是推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来看,在合同用语有复数解释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哪一解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消除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在合同的约定有漏洞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予补充。

5.合同目的原因。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期望通过订立合同要高达的目标或结果。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共同目的,并非是一方的目的,它是整个合同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都要环绕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原因,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或许做出多种解释时,应该采取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此才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取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运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各文本运用的词句不统一的,应该依据合同的目的给予解释。”从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充分注意到不同文字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所以,在约定不同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同期,对各个文本运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假使有冲突,也应依照合同的目的执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方法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下列内容执行确定: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精准含义、合同漏洞填充等。确定以上内容都属于合同解释的事情。要处理上述困难,需要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才可高达确定合同含义,清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方法的规定有下方几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按一般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做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统一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第六十一、二条是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清晰规定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漏洞的填充;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合同解释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即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该依照合同所运用的词句、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规定来说,立法者对合同的解释是高度重视的,规定了较详细、全面的合同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正确运用上述方法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

(一)文义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运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执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运用之不当词句。德国合同解释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误载不害真意”,即解释合同期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含义的意思,不应拘泥当事人误书。如当事人在商量合同的过程中,一直是讨论买卖甲书。但是,在签订合同期,误书为乙书。此时,法官应确定当事人约定标的是甲书。又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中约定“贷到付款”。,并非是货到了就付款。假使严格依照字面确定合同含义,觉得付款的条件是贷到款了才付款,显然是非常不合当事人真意的。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不拘泥于字句,以当事人的真意执行解释,即货到付款。

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且,有的当事人出于本身利益的需要,违背订约时的真意为自己辩护。这为法官探寻真意增长了难度。需要法官在诉讼运用自己的智慧,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各方面情形确定当事人真意。在当事人存在冲突,很难确定当事人真意时,法官则应以合同所运用的语言、文字以一个“合理标准”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即运用客观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是指依据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位置与其余条款的关联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务必精准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条款的意思,也务必将各个条款置于合同整体当中,使其相互协调,才或许理解各个条款的正确意思。假使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恐怕存在不同的意思,很难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余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比如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该参考价格条款,假使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该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该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假使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该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期,假使合同所运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或许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所以,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促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明的内容前后冲突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清晰,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运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起码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或许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根据。

如早些年经常显现的名叫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需要法官依据当事人真实目的对合同性质执行解释,确定其为借贷合同。又如:甲公司与雇员乙签订集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 “乙须为甲服务十年,否则,甲有权消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二年后,乙失踪四年。甲起诉要求消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以甲消除与乙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送达乙,没有造成劳动合同消除的效力,当事人依然存在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觉得,本案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从合同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以乙方为甲方供应服务为条件,甲方卖给乙方集资优惠房。现乙失踪已达四年之久,即乙方没有为甲方服务达四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高达,显然已高达消除合同的条件。诚然该合同条款解释仍有一个困难,即“服务十年”究系接连十年或总年限达十年?根据生活经验,应觉得除非甲方答应,否则应是接连服务十年。

(四)习惯解释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大家广泛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举动规则。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运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的习惯解释。习惯有下方几种地域习惯、行业习惯及当事人以前交易的习惯,这些习惯如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作为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根据。需要注意,采为解释根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假使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期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得到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根据。如当事人约定买入 10车沙子,在履行过程中对是什么车造成了争议。在解释是可依据下方习惯确定车的类型:当地沙石场一般是什么车在运输,当事人以前交易的车是什么类型等。还可以看当事人约定的单价是多少,而当地如此的单价一般是什么样的车来确定。

(五)公平解释

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公平解释原则做出法律解释规定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解释。对于格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如显现两种以上含义时,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如此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护的考虑。依公平解释合同期,因合同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六)诚信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官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诚实信用为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诚然应包含以内。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合同解释时,法官事实上站在一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态度上去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诚信解释有三方面的内容:1、当运用其余解释方法得出两种或以上含义,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则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做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做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2、诚然运用其余解释方法得出结论显著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该运用诚信解释方法对其余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执行修正;3、当合同显现漏洞时,可以运用诚信解释对合同执行漏洞填充。

如下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出租商铺给乙,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供应场地证明给乙方办理该楼装修及运营报批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无房产证及相关消防手续,给乙方出具了下方证明:“房屋租给乙运用,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甲在纠纷中觉得,其已履行了出具场地证明的手续。依据合同目的解释,双方约定甲方供应场地证明中的证显著然是办理运营手续的有效证明,并非是甲方出具的所谓的场地证明,甲方曲解合同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七)合同漏洞填充

合同漏洞填充属于广义的合同解释范畴,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受于疏忽或其余原因,没有约定,法官依职权对其执行解释补充的过程。执行填充漏洞的前提是本应约定而没有约定。假使根本就不必要约定的内容,就不需要法官对其执行补充。否则无端增长合同内容,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严重干涉。

当合同显现漏洞时,确定内容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促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法官首先应动员当事人就漏洞促成补充协议。在当事人不能促成补充协议时,法官则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前两项方法仍不能确定时,就需要法官站在一个合理交易人的角度,根据当事人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方法去填充合同漏洞。

如在一小镇上只有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甲店主将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及店铺转让给乙。乙营业不久后,发现甲又在小镇上以更好的设备开了另一家摩托车维修店。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禁止甲运营。在转让合同中没相关于能否禁止甲再在小镇运营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约定,所以属于合同漏洞。笔者觉得,甲、乙二人转让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店铺的举动并不是单纯的财产转让举动,事实上还含有将运营摩托车维修业务转让与乙的目的。该目的还含有另一意思,即甲不得在与一区域运营同一业务,否则对乙是不公平的。甲利用转让资金从新开另一家设备更好的摩托车维修店,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乙利益的举动。乙无权禁止第三人运营同一业务,但是,乙基于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权禁止甲运营同一业务。所以,法官在本案中应运用合同漏洞填充规则,推定转让合同中有禁止甲运营同一业务的约定,进而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50-51页。 张家勇: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5期。 崔建远 杨明刚:《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困难研究》,《法学》1996年第12期。 张斌:《合同解释若干困难探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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