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
外汇网2021-06-19 17:43:12
125
主体过境货物运营人是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准许、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营规模(国际多式联)的企业。过境货物承运人是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准许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规模1.与中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中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相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与同中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该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准许,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要求1.对于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按相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未同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该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准许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2.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该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该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运输车辆或运载设备加封。承运人和运营人,应该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4.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运营人或承运人应该到场。依照海关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胜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后,应该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形下,经海关答应可以缓期,但延长期不得胜过3个月。过境货物如在规定时期内不能出境,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行细则》第十一条(七)的规定处理。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该经海关准许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答应的仓库或场所。过境货物受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逼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有其它无意中情形时,运营人或承运人应该立刻数据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在国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该由运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中国政府明令禁止过境的货物不得过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10月30号海关总署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我国对外放开,增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国外启运,通过中国国内陆路继续运往国外的货物。“运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准许、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运营规模(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准许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相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该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准许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第四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该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第五条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该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加封。运输部门和运营人,应该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第六条 运营人应该持主管部门的准许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营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可负责办理报关事宜,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该经海关考核认可。
第七条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一)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二)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渠道运输的除外) ;
(三)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四)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余货物、物品。
第八条 过境货物进境时,运营人应该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4份,式样见附表 );
(二)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
(三)海关需要的其余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第九条 海关觉得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货物。
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运营入或承运入应该到场,依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讹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2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运营人。
运营人或承运人应该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第十一条 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胜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过境货物应该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形下,经海关答应,可以缓期,但延长期不得胜过3个月。
过境货物在规定时期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该依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依据事实情形,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运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供应交通工具和实施监管任务的便利,并依照规定缴纳规费。
第十四条 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该经海关准许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答应的仓库或场所。
第十五条 过境货物出境时,运营人应该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余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形,运营人还应该提交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相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第十七条 过境货物,受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逼在运输途中换装运输工具,起卸货物或遇故意外情形时,运营人或承运人应该立刻数据所在地海关或附近海关,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过境货物在国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应该由运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背本办法相关规定情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2年12月1号起实行。报关单填写规范
标签:
- 上一篇: 国际收支表
- 下一篇: 深圳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9368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4588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4744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5161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3852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27557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17567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2480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1487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0648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