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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转让

外汇网2021-06-19 17:30:35 27
什么是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依据与知识产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举动。在无非凡表明的情形下,本文所说的知识产权转让仅指合同转让,不包含因继续、继受等方式的转让。

受于知识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余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形式,所以,依照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知识产权转让包含专利权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以及其余知识产权转让四种形式;从知识产权的具体权能来说,知识产权转让包含所有权的转让和运用权的转让。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包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确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规范;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举动也越来越活跃,进而使知识产权利用率大大提升,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导致了转让收益。就企业知识产权治理来看,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进而加强企业运营效益。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想先结合它的含义来探讨一下其法律特质。作为知识产权应用的一种重要形式,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其特质,比如可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可以从法律举动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从法律举动的角度,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质: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举动得到法律认可、形成一种有效转让举动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务必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定出让人能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促成统一的意思表明、愿意受让知识产权的人。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余组织。比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务必经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准许。所谓“中国单位”,包含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种法人和其余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诚然,香港、澳门两个非凡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由于依照香港、澳门两个非凡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专利法未列为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非凡行政区。

(二)知识产权转让一般是一种有偿举动。知识产权转让举动,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无偿知识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举动。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也为数不少。据《长沙晚报》发文,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81岁高寿的邹蕤宾花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焖包,并于2003年得到国家专利。2005年8月12号,邹老表明愿意将该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期望能有许多的人运用保温焖包,为国家节省能源。本案例中的无偿转让,首要是出于社会公益考虑;仍有一种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出于激励创业的考虑,比如,据《经济日报》发文,在 2005年5月末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推出的12个创业项目中,第一次推出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无偿转让的专利项目。但是,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多部分知识产权转让均为有偿转让。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有偿性的前提,而在另一面,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说,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取转让利益,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所以,知识产权转让一般来看是一种有偿举动。比如,著作权转让,就是作者或者其余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报酬的一种举动。

(三)知识产权转让的根据是现行法律法规与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举动,该举动务必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框架内方可发生。一面,知识产权转让务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治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所以,权利转移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比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可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务必经上级主管机关准许。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务必经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举动,它同期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治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举动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面,知识产权转让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权利转让合同,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举动,所以又务必遵守双方当事人依法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

前文已经表示,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法律举动。那么该种以权利转让为首要内容的法律举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举动呢?这要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知识产权转让举动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加以探讨。

通说觉得,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但是,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觉得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不是本质性的,传统民法理论中觉得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物,但“打破或者适当打破德国人在100年前创设的该种完全封闭的物权体制,确定有体物之外的某些无形财产得形成物权之标的,完全有机会正是民法及物权法的一种进步”。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传统物权中标的有形性之区别并没有影响二者在交易上的私法性。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即使是无形性的,但在权利性质上依然是私权,私权的交易应当遵循私法规则。从现行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说,有关知识产权转让的规则,即使带有适当的公法色彩,但丝毫不能掩盖其私法属性。而在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践以及纠纷处理对法律的适用来说,不只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适用,也有合同法的适用。所以,无论从知识产权的性质,依旧知识产权转让举动规则自身的性质来说,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私权转让举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举动。

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法律举动,不仅在理论上表达得通,与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则相相符,而且也有助于知识产权应用实践。在现代知识产权治理中,过多的公法干预将令对知识产权自由贸易导致打击,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最大程度上的应用,也不利于激发权利人创造出新的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反而对知识产权转让举动是一种制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逐渐增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与应用治理,把知识产权转让看作一种以私权转让为内容的民事法律举动,有利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向,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自主转让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效率,对于知识产权创新、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效益等,都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实践意义。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

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从知识产权交易与知识产权治理两个方面执行分析。熟悉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与意义,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特别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供应知识产权转让的新理念,而且也为知识产权治理者重视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治理供应新思路。

(一)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一:以产权交易为视角。前文已经谈及,知识产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举动。这一性质界定已经将知识产权转让的民事交易性彰显出来,从知识产权交易自身来说,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方几个重要价值:

1.最大限度发挥知识产权应用价值,体现“物尽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当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达到,用以达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连续发展的最终目标。依照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规范,知识产权属于既含有人身权又含有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但本书作者觉得,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知识产权的本质特质。知识产权即使具有人身属性,在权利主体上还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才是该种权利的本质所在,由于此,知识产权应当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被界定为财产权,并非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特别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余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曾表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胜过50%。可见,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它具有财产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它又具有商品属性。而知识产权转让,无论是运用权的转让,依旧专有权(所有权)的转让,无论是无偿转让,依旧有偿转让,都能够使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价值。就在此时,从法律上“物”的广义概念出发,知识产权又可以界定为“无形物”,“物尽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权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价值与原则,所以,我们又可以觉得,激励与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又可以体现出“物尽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当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达到,用以达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连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2.增长知识产权权利人无形资产转让收益,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运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给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得到超标的财产收益。我国当下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以往显著加强,已经有逐渐增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长科研投入,之所以显现如此一个趋势,也首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导致的好处。同期,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首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令形成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进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熟悉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导致的重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而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治理实践中,也应当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3.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行业有序、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可以给出让人与受让人导致收益,而且还可以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的行业有序、迅速发展。由于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转让的谈判、产权价值评估、转让合同的签定、与转让相关的信息知情、市场分析等资料的占有与把握等各方各面内容,于是,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各种与知识产权上述业务相关部门的机构应运而生。比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这些行业与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转让实践的成长;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又离不开这些代理、评估、中介结构。可以说,两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活跃的知识产权贸易——特别是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这些机构的成长导致商机,进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发展链条,高达良性循环的“共赢”局势。

4.活跃知识产权贸易市场,优化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环境。知识产权贸易已经形成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首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含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均为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当包含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首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相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 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逾过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胜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长了190多倍。可见,作为产权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转让的频率与效用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知识产权转让的秩序与安全情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交易环境的优劣。

(二)知识产权转让价值分析之二:以转让治理为视角。知识产权转让即使是一种以私权交易为内容的民事法律举动,但从知识产权治理的角度来说,却也同期包含诸多约束原因,这些约束规则能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要害靠知识产权治理工作。所以,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分析,就不能不顾虑到知识产权转让治理的角度。之所以需要知识产权治理,就是为了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保护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知识产权治理就不能不关注知识产权转让,以什么样的思路去治理知识产权转让举动,不仅关系到治理举动自身的评估,也牵涉到知识产权转让交易规则的运行。从广义的治理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治理不仅包含知识产权行政治理,也包含知识产权内部治理。从这两个方面出发,分析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为知识产权行政治理部门与单位内部治理机构供应一种新的治理思路。

1.更新知识产权行政治理观念,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治理能力。依据前文的看法,知识产权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举动,具有私法性。所以,知识产权出让人的转让权也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权能,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也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民事契约(合同)。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也是一个务必要意识到的理念。可以说,知识产权转让举动是一个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举动,赋予出让方与受让方许多的交易自由空间,可以提升知识产权转让的效率,从而活跃以知识产权转让为首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所以,在知识产权转让治理中,就不应有过多的行政干预色彩。从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政府在市场运行中,应当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而不能事必躬亲,干预过多。知识产权市场也是这样,政府的选择应当是许多地激励知识产权创新、转让,并非是许多地去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

另一面,知识产权治理工作既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也具有比较专业的法律性。同理,知识产权转让工作也包含诸多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细节。于是,知识产权转让行政治理的着眼点应放于法治化治理上来。所以,在知识产权转让治理过程中,务必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转让的有关困难,提升治理水平。目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的创新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转让的交易实践越来越频繁而又复杂,所以,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治理工作更新观念,而且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治理工作能力的提升。

2.理顺企业单位知识产权治理思路,健全知识产权转让治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治理工作,要与本单位的运营战略、科研活动等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但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究竟是企事业单位治理系统的一个方面并非是全部,所以,要依据本单位生产运营、科研开发等工作的事实需要,把知识产权治理工作企事业单位的运营决策、科技治理、生产治理等运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让知识产权治理工作服务于企事业单位的成长目标,同期,也令知识产权治理工作动员企事业单位的本身发展。

熟悉到了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的从属性,就应当在知识产权的各类治理工作中,理顺并贯彻这一思路,包含在知识产权转让治理中,同样面对着如何执行协调的困难。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确立如此一个思路:知识产权转让治理要与本单位运营发展战稍有机组合的工作思路。也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转让治理制度。就在此时,要将这一思路贯彻落实,就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让治理机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制度。究竟,知识产权治理工作具有综合性、普遍性、复杂性、渗透性等特质,治理手段也具有多样性。所以,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越来越活跃、复杂化的今天,企事业单位从事实出发,结合本身的成长目标、条件执行优势分析,包含专门机构的设置、专门人士的配备与培训等,切实建立起一套包含转让治理以内的知识产权应用治理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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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坡:《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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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德:《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载《人民日报》,2003年5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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