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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论

外汇网2021-06-19 17:29:51 29
弥补原则论的造成

弥补原则论最早由美国经济专家H.霍特林于1938年提出。稍后,英国经济专家R.哈罗德尝试用历史事实来解释个人间效用的比较和福利标准的检验困难,进而从其他侧面提出了弥补原则论。再后,卡尔多把弥补原则论与福利经济学联系在一起。弥补原则被提出后,希克斯立刻大加发挥,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稍后,美国经济专家西托夫斯基又加以补充。到了1949年,英国经济专家李特尔不答应原有的弥补原则论把收入分配困难完全撇开的做法,从新引入收入分配困难,并以此作为弥补原则论的补充。如此,从卡尔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到李特尔(I.M.D.Little),新福利经济学的弥补原则论就最终形成了。

弥补原则论的基本思想

弥补原则论的基本思想是,对于一种使一郎分社会成员受益而使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受损的社会变动,假使受益者得到的好处能够弥补受损者遭到的损失而有余,那么这一变动就能使社会福利增长。对受益者的所得是否对受损者做出弥补并仍有余下所作的考察和比较,就是弥补检验。这里所说的弥补可以是假想的。

弥补原则论的内容

弥补原则论是为了克服帕累托最优条件论的局限性而提出的。在帕累托看来,假定一个社会处在如此一种状态,假使能够通过某种措施、政策等的更改,增长某些人的福利水平,同期又不以别人的福利降低为代价,那就显示社会的总福利仍有机会增长,社会仍未高达尽善尽美的境界;假定社会处在如此一种状态,对该种状态的任何更改,都无法在不牺牲某些人福利的前提下提升其余人的福利水平,这显示社会已高达尽善尽美的境界。依照帕累托的论证,任何变动使一部分人福利水平提升,而没有人福利水平减弱,即便一部分人好起来而没有人坏下去,经济福利就有了增长。

假定有两种情形,A和B。在B境况下,有些人的福利好于在境况A下,而没有人比境况A下的福利水平低,这就显示竟况B比境况A要好一部分。换句话说,在境况A下通过某种变动高达境况B,可以使有些人福利增长而没有人福利降低,所以境昆A并没高达尽善尽美的境界,境况B好于境况A。但这就引出了其他困难:假使在境况B,某些人好起来,而另一部分人坏下去,那么B和A会是无法比较的。帕累托最优论的局限性就很咀显了。这就形成新福利经济学在考察福利间题时遇到的一个问题,弥补原则论就是为克服该种问题而提出的。弥补原则论觉得,假使依照帕累托最优条件的标准,要求一部分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改观不能产生其余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恶化,那就会不会定更改经济政策以增长社会福利的说法,由于任何政策的更改全将使某些少、得利,某些人受损假使在更改政策以后。一部分人得利,另一部分人受损。但假使能采取其余一部分政策或措施,使那些得利者弥补受损者而有余,那就增长了社会福利,那就不失为正值的经济政策,这就是所谓弥补原则论。有关弥补困难,卡尔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和李特尔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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