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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

外汇网2021-06-19 17:29:49 147
什么是《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发给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相关商标获得注册的确认文件,其内容应与《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内容统一,具体包含: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类别、核准运用的商品(服务)、注册人名义、注册人地址、注册的有效期限等等。

《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标识,请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举动,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都务必出具《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在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内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一楼大厅申请。与之相适应,《商标注册证》的发放也是“两条腿走路”: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邮寄给各代理机构;企业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则由注册人到商标局一楼商标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之所以要将企业直接申请的《商标注册证》在窗口发放,并非是依照商标注册人地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出去,首要是顾虑到《商标注册证》是确认注册商标权的重要凭证,一旦邮寄过程中显现毁损、丢失或投寄错误等情形,全会给注册人导致很难估量的损失。

商标新申请件经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则编定初步审定号、初审公告期。初审公告3个月后,异议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按计划执行注册公告,并自注册公告日具有注册效力。但并没有是注册公告刊出后,就立刻发放《商标注册证》。由于异议人在异议期满当天提出的异议申请,也是有效申请,商标局也应该受理。异议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根据《商标法实行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邮寄方式收撰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撰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所以,注册公告日后20日,才可以证实没有异议人提出异议,开始向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需要的手续

一般情形下,商标注册人到商标局一楼大厅窗口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所需具备的书件是:商标局开具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企业介绍信和领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20日后,由商标局邮寄给商标注册人的。但有时商标注册人收不足《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因或许是多方面的。

比如,依照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务必与申请人的企业运营执照中核定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维持统一(这也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审查的内容之一),而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其企业登记地址和事实办公地址不统一,其登记地址早已废弃不用,依照该地址发出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自然送不足;

仍有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变更了企业地址,依照原地址邮寄出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或许被邮局退回。即使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但企业通过查询《商标公告》或在商标局执行事后查询得知该商标已被注册,仍可以到商标局一楼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导致所需书件有所不同。在没有《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情形下,注册人在领取《商标注册证》时除提交企业介绍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仍需出示经当年年检过的企业运营执照副本。该运营执照务必是副本,不能是复印件,而且应该是当年年检过的,才可以确认其企业仍是合法存在、有效运营的。如,有一企业拿两年未年检的运营执照副本领取《商标注册证》,经查,该企业已于一年前注销。注册人不存在了,商标权也只能伴随其主体的灭失而消灭。

《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确认其商标专用权规模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首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称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假如面对如此一个内容齐全的《商标注册证》,没有任何涂改毁损的痕迹,且还在注册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我们强调该《商标注册证》的确是由商标局颁发),你将对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虑吗?大部分人会觉得,如此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毫无疑问与该商标的事实情形是统一的。但是,实际上情形并没有一定是如此,也许该注册商标早易其主,也或许因已被注销或者撤消而无效。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

依据现行的《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局第一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会显现两种情形: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目前的事实情形完全相同;其他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有关信息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产生第二种情形的原因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即还没有被核准注册)执行转让、变更的权利。假如处在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显现两种情形: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有关住处;假如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依旧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即使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改变(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确认,与原注册证共同运用)。

对于商标注册后的转让、变更,《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仍未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换发新证,导致核准后发给一个变更或转让确认,与原注册证共同运用。该种情形便表明仅凭注册证不能显示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运用的,应该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形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导致发给一个确认。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疑似已经历期失效,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确认共同显示了该注册商标仍处在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该种情形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自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多出了它的有效期。但是事实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其他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

办理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其余手续时需要交回原注册证的情形,《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只有两处提及:《实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该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该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而其余诸如撤消、撤消注册不当、有效期满未续展而注销,以及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未办理移转手续而被注销等情形,《商标法》及其《实行条例》都未规定要交回注册证。即便前述两种须交回注册证的情形,也未规定不交回将令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所以事实情形是,很多注册人办理有关手续时并没有交回注册证,产生社会上存在大批的无效注册证。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运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限。但很多人对于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的理解并没有一定很精准。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时商标图样中会有不能专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为运用在咖啡上的商标,“咖啡”两字就不能专用。对于这些不能专用的部分,《商标法》同意其作为整体商标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标局执行审查时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但注册证上并没有会有有关标注。该种情形下,注册人就不能以此商标是注册商标为由,力争“咖啡”这两字的专用权利。诚然,这导致一个简单的例子,多部分人不会犯如此的错误,但实践中会碰到很多不是这么显著的情形。举如此一个例子是为了表明仅凭注册证的表述不能表明该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受于对商标法律的理解不全面,往往不能正确熟悉《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仅看一个注册证而上当受骗者为数不少。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确认,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方的《商标注册证》就觉得该商标权真实有效。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相关注册事项。企业应首先通过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其真实的法律状态,然后再作出决定。同样,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应首先弄清涉案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不能仅凭一个《商标注册证》就草率作出处理决定。

即使《商标注册证》自身并没有一定能够显示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有关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余罪的规定,继续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注重。非凡是一部分中小型企业尤其应当注重,既不能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实践中需注重的困难

(一)企业应如实填写地址,留心《商标公告》,以便及时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保证企业的运营执照副本的登记地址是其真实有效的办公地址,假如不是的话,应尽或许地变更企业运营执照上的地址。由于该地址是商标申请书件在注册流程中的唯一地址,若该地址有误,会给其后的发放《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书》、《商标注册证》等环节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同理,若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变更地址的,也会有收不足《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困扰,为了证实自己的商标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注册人可以时常查阅《商标公告》,也可以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年半后,到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执行免费事后查询,便可以获知自己的商标能否给予注册。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而是通过上述渠道得知自己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企业,还应注重不能在商标注册公告公布后立刻来领证,应该缓后20日。以避免徒劳的奔波。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企业改制或主体发生改变,该《商标注册证》的归属困难。当代经济事态纷繁复杂,企业也面对着各种或许的改变。在从申请到最终得到《商标注册证》的一年多时间里,企业的性质或许发生改变,如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或其余经济性质的企业;也或许企业的主体发生合并、分立,如原有企业分立成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以前的企业被别的企业所兼并。这时的新企业与老企业完全不同,尽管某个新企业或许依照法律继续老企业的商标权利和义务,但仍不能直接替老企业领取《商标注册证》,企业可以持有关资料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转让核准后,受让人拿商标局转让确认及其余身份确认文件来商标局窗口领取注册证。

若企业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变更了企业名称,但不涉及企业性质改变和主体改变,企业可以在出示其余所需书件的同期,附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确认,即可办理领取《商标注册证》的手续。

(三)外国人要求领取注册证,只能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我们曾碰到过如此一个例子。一个海南的企业直接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注册后出于种种原因迟迟不来领取《商标注册证》,之后该企业将此商标转让给一名美国人,转让核准后,美国人委托一名中国公民持转让确认前来领取《商标注册证》,被我们告知无法领取。根据《商标法实行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余商标事宜,应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该中国公民没有商标代理资格,无法从事商标代理事务,不能代理外国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该注册人若想领取《商标注册证》,只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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