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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

外汇网2021-06-19 17:29:42 33
什么是法人设立

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得到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连串举动的总称。

不同的民事主体获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并没有相同,自然人是通过出生这一事实而获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过设立而获得法律上的人格。严格地讲,法人的设立和法人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创设法人的举动,后者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所以,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代表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设立并没有务必致使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但在一般情形下,法人的设立不仅是指设立法人的举动自身,也指设立的结果,即法人成立。

法人设立的原则

有关法人设立的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统一,所以,法人的设立原则并没有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如下几种: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制约。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历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假使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准许,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务必符合法律中清晰规定的其余一部分制约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施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务必设立某种法人。

我国的法人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首要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余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主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依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取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历主管部门审查答应,其设立采取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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