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Anti-Dumping)
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卖出,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白宫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差于出厂价格时被觉得商品倾销,立刻采取反倾销措施。尽管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困难做了清晰规定,但事实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首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行反倾销措施,务必遵守三个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产生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有关产业产生实质障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差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觉得存在倾销。出口价格差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程度。所以,确定倾销务必经历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执行比较。
正常价格一般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承受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证实正常价格。
与起步反补助调查不同的是,倾销举动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执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程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程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程度不胜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胜过3%是值得忽视不计的倾销程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程度,也可以差于倾销程度。
即使反倾销调查仍未终结,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产生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产生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供应情形和发表意见的可能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此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允诺。若出口商自愿做出了让人满足的允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或许被暂停或终止,相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起步反补助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当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务必得到有关起步调查的通知。它们包含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显示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程度或倾销进口数量差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并非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可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以,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务必通过政府来起步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承受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困难提交世贸组织争端处理机构处理。在该种情形下,出口商务必通过本国政府采取如此的行动。
反倾销调查首要内容 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的《调查问卷》(可分机密卷和非机密卷),分四个部分: A卷:有关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企业的组织结构、销售情形和财务报表、会计制度、生产运营活动、产品及销售的总的情形; B卷:国内销售情形; C卷:出口销售情形; D卷: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情形,如价格及其“替代国”方面的情形。 补充问卷 实地调查 听证会 反倾销三个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务必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倾销存在; 损害存在;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形下,就会显现国际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