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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汇网2021-06-19 17:07:30 186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概念

1.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余经济组织在中国国内共同投资举行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运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适当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差于25%。

2.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特质:(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余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余经济组织和个人。(2)在中国国内,按中国法律规定获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务必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运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行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准许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有关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困难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1、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举动能力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受民事责任。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准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人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运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运营举动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受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依旧一个法律实体。

2、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运营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国内,《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行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代表着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务必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运营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诚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国内的各种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余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非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简述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

我国像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对外国投资人到本国设立公司实施审批制度,只有经政府审批机构审查准许后,公司才可设立。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

在我国,依据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也特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激励、允许、制约和禁止四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形,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准许后发布。

3.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可予准许设立的条件

我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行条例》规定:申请设立的合资有限公司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有关要求我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末具体规定合作有限公司可予设立的条件。设立外资有限公司务必具体下方条件之一;采取先进技术;产品全部或多部分出口。

(2)不予准许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或外资有限公司:

①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

③或许对环境产生污染损害的;

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⑤违背中国法律、法人的。

另外,中外投资人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一方权益,也不予准许。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审批机构

我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行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国内设立合营企业,务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下方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准许。准许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准许证书。凡具备一定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相关部、局(下方简称"委托机构")审批。"

2.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

依据我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实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数据

(2)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策划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某些要点和原达到成统一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公司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有限公司,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促成统一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依照合资有限公司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统一答应,规定合资有限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运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①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②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数据;

③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和章程;

④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公司所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合营公司签署的意见。

(4)审批机构审批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准许或不准许。

3.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合资有限公司经准许后,应在收到准许证书1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达到成的统一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促成统一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

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运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资本

1.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人资本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差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足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形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依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范围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维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含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运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务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供应相关资料。场地运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运用权应缴纳的运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降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运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运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策划生产运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申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1)服务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运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制约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其余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期限按原规定一般项目为10年到30年,最长的可到50年。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答应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形。合营企业解散应执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余下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争议的处理

争议首先应通过商量和调解处理。如难以达成协议可依据事前或事后促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现况

实际上,在1986年以前合资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渠道。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成长过程中,的确也体现了其本身的优势和特点。对于外方投资人来看,合资运营降低或避免了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特别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形,有助于上涨商业及运营知识,提升商业信誉,还可以通过当地途径,获得财政信贷,资金融通,物资提供,产品销售等方便。

对于中方投资人来看,合资运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人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升国内管理人士的管理水平。但合资企业又是一种内部矛盾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业形式,受于中外合作双方或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自此而形成的运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举动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合作过程中显现管理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经验报告中得到确认。数字显示,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遂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由于如此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外国公司对被逼与效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经营控制权已感觉到厌倦,所以逐渐增多的外国公司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看好于独资经营业务。

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形成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号,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称: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促成协议,提早终止“熊猫”商标的运用合同,收回合资运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此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猫”品牌50年运用权的跨国公司已经提早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体发文,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近期发生了急剧改变,外方投资人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宝洁的一家合资厂, 中方股份从最初的50%降到了当前的1%,而且这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性地保留下来的。

假使我们把合资企业在未高达预期目标以前即被收购或者解散觉得是一种失利的话,那么伴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脚步,合资企业“失利率”上升或许会形成了一种趋势。国外的经验也可以从此外一个侧面来证明我们的该种预期。《商业周刊》(1986年)援引麦肯锡公司和库柏·里布兰公司的独立研究表示,70%的合资企业没有高达预期的目标或者被解散。合资企业的平均寿命还不足协议指定时间的一半。

1993年麦肯锡公司对一份49例跨国战略联合(CBSA)的样品执行了考察,这些CBSA是由美国、欧洲和日本最大的150家公司当中执行的成就的衡量是依照资产或权益的回报,以及回报能否胜过资本成本。调查显示,51%的CBSA被母公司双方觉得是成功的,33%被觉得是失利,其余对合伙人之一是失利的。另外,67%的CBSA在头两年深陷窘境。韩国管理学会会长、欧中商学院教授朴胜虎的研究显示在合资企业开始的1—2年,失利的数字很低。在2年半一5年阶段,有一个很高的失利数字。

而5年之后,失利率又开始下滑。朴胜虎教授发现大部分合资企业都有一个“蜜月期”。合作双方都知道自己的利益。尽管也存在一部分运营管理问题,但他们合作会很开心。但是当企业越做越大,合作越来越近的时机,他们会面ll缶很多矛盾和困难。度过“蜜月期”,他们会历经一个漫长的不平稳期,逾越这个阶段后,双方都互相了解了,就会更好的合作。但是大量企业无法逾越这个不平稳期。

以上分析显示,尽管从世界规模来说成功率较低是合资企业的一种广泛现象,但是成功率低并没有能表明合资企业没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特定的环境和期间内,合资运营依然是很多企业包含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最理想的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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