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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

外汇网2021-06-19 17:06:06 216

简述

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依据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确定,即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期,在合同中约定。二是依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依照第一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定值保险;依照第二种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称为不定值保险。

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定义

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期间内以金钱预期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期,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预期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事实价值,它有时间性,是一个动态值,决定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所以对于同样的保险标的物,甚至是同一保险标的物,在不同的期间或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价值量。另外,受于固定资产的财务折旧、技术进步导致的名义折旧和消费者偏好的更改等等原因的影 响,就大部分财产来看,同一标的物伴随运用时间的延长其保险价值呈现下滑的趋势,而并不是是一成不变的。诚然,在通胀的市场条件下,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或许会以不同平常的速率上涨。

自此,定义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事实市场价值,容易理解又在保险实务中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它许多地体当下发生保险事故后执行理赔定损的过程。譬如说,一台海尔分体空调机用了两年,被偷了,保险公司怎么去核定它出险前的价值呢?很简单,到市场去查询同样型号、运用了同样年限的海尔空调机值多少钱,是什么价格,这价格便是被偷空调机的保险价值。

确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值保险;一种是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期约定,并在合同中清晰做出记载。合同当事人一般都依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期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取该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

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事实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照当时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期并没有加以确定,所以,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困难,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所以称为定额保险。

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保险标的物的投保价值,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承受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事实上,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人承受的最大赔偿责任,而且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数。

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执行确定,保险价值则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衡量保险金额能否足额的标准。前一保险价值是投保时保险标的物的事实市场价值V1,后一保险价值是投保后保险期限内某一特定时间(发生保险事故前的一瞬间)的事实市场价值V2,受于折旧的事实存在以及其余市场原因的影响,这两个保险价值很或许在数量上是不相等的,而且一般情形是V1,V2。或者说,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已经确定,但保险价值却随时间而变动。所以,即便完全依照保险标的物当时的事实市场价值投保,在通胀或供求关系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出险时也或许显现不足额的现象。此种情形下,保险人依然应当遵照比例赔付的原则核定赔偿金额。

为此,肯定有人觉得;保险金额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起保前共同商量的结果,即保险人实际上认可了保险金额的合理性,所以,保险人按比例赔付对被保险人不公平。乍一听,这说法疑似蛮有道理,但事实上有失偏颇:

第一,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只能表明保险人认可本身承受的最高赔偿责任以及计算保险费的基数;

第二,在不定值保险中,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有临时估价法、市价法、商量定价法、账面净值法、重置价值法以及其余可行的方法,但受于市场原因的持续改变和事故发生的时间未知性,所以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法,都不或许完全精准地预见出险时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所以这不是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错,更不是保险人故意推卸责任;

第三,保险价值的变动除了承受上面提及的原因的影响之外,还会承受利率、汇率、通胀等等风险的影响,而所有这些市场风险若要保险人来承受,则显著是不公平的,由于保险人承受的是纯粹风险,没有责任和义务为被保险人承受其余的经济风险;

与重置价值关系

重置价值又称重置成本,是指依照既不低于也不好于保险标的物的原新状态执行更换、修复和重建所需的全部开支。重置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起保前双方约定的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的一种方式。

在不影响分析结果的前提下,为了方便理解,现不考虑通胀、汇率改变、技术进步等原因影响,并如果同一标的物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重置价值维持不变(即Vo不随时间而改变,VR=Vo),那么,处在原新状态时的价值一般会大于或等于运用过一段时间后的价值,而且运用时间越长则价值越低,即Vo≥V1≥V2,换一句话说,重置价值大于或等于保险标的物的事实价值,也即重置价值保险是一种超标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体现的是“以新换旧”。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负责承受维修、更换的费用,诚然,损坏部分将被新的零部件代换;在发生全损时,被保险人将得到与重置价值等量的赔偿。,Vo很或许远远大于V2,在该种情形下,被保险人显著得到了额外利益,这也就是诱发道德风险的根源。所以保险人在确立以重置价值方法取代保险价值原则时,务必慎之又慎。

很显著,重置价值表述的是出险时维修、更换保险标的物的零配件,或重购同一性能、同一型号的固定资产,使其高达与原新状态一样所需要的可量化的全部货币成本(包含运费、保险费、关税、安装费等)。保险价值则体当下出险前一瞬间保险标的所对应的事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重置价值具有倒溯回追的功能,保险价值则定格在出险前的一瞬间。

在国际保险界,重置价值保险的概念已被普遍接受和采取,但在实务操作上各家保险公司仍有不同的手法。有些保险人答应部分损失时“以新换旧”,但在全损情形下,坚持依照事实市场价值赔偿,而不答应“以新换旧”,避免或降低道德风险诱发的原因,以保护保险人的本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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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http://insurance.jrj.com.cn/news/20050201/000000009626.htm

2、http://www.safetyinfo.com.cn/AnQuanShengChan/safetyinfo.asp?ArticleID=34701

3、http://auto.163.com/05/0810/15/1QQ9QV69000816IB.html

4、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LawKnowledge/DL/DL-2003103110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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