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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外汇网2021-06-19 17:04:21 152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包含授信、担保、资产转移、供应服务等。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法人或其余组织。

关联自然人包含商业银行的内部人、首要自然人股东及他们的近亲属、商业银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核心管理人士,以及对商业银行有巨大影响的其余自然人等。

关联法人或其余组织则包含商业银行的首要非自然人股东;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余组织;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首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或可施加剧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余组织;以及其余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剧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余组织。

定义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能够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含授信、资产转移、供应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余关联交易。

银行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商业银行运营特别是在资金运用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增长了信贷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的运营成本。所以,在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中,商业银行对银行股东和内部人的授信,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关系,相互之间比较熟悉,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对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此外,银行和关联股东并不是内部管理关系,又可避免复杂的组织管理费用。显而易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能够节约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组织管理成本。

银行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

1、现代企业制度的缺陷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往往致使关联交易形成相关当事人执行单方面利益输送的途径。在企业的所有者的相互关系上,以有限责任制为原则,各个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受责任,客观上激励了投资。受于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致使相关利益方有活力利用权力攫取私利。在商业银行的资本组成中,资产首要来自于积蓄资金,权益比例较低。所以,商业银行的控制方更有动机去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以其投入的小比例的资本份额去撬动银行100%的资产,转移商业银行资产,谋取私利。

2、银行内部监控制度的缺失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涉及到四个企业主体:出资者、制定人、监督者、运营者;与此对应,应当形成内部治理的四种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他们通过各自控制权的分配行使来相互制衡,呈现出各种权力组织之间的“分立一制衡”特质。监督商业银行非公平关联交易举动的成本首要来自于信息的搜集、分析与识别时造成的成本,包含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中小股东很难霍地相关商业银行运营举动详细信息,为了实行监督,中小股东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来搜集有关交易信息,并加以分析,分析能否存在不公允的交易条件或交易方式。其次,即便中小股东获知控股股东在从事非公平的关联交易举动,在多数表决权原则下,受于中小股东股份比例较少,投票权有限,也有机会无法有效阻止非公平交易举动的发生。所以,由于监督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和“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中小股东往往将对商业银行的运营举动表现出理性的冷漠,而非积极监督。

在我国,来自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制衡力量,被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所降低。就当前已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绝大部分是国有股占控股地位,或者大股东为国家,或者成立时有政府背景,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士的人选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定或受其影响,董事会缺乏保护股东权益的手段和激励,形同虚设的情形广泛存在。监事会的情形同样这样,监事不具备监督银行运营举动的利益驱使,也不存在对其职能行使的约束机制。所以,就内部监督来说,很难阻止银行的控股股东和运营者从事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利益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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