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
外汇网2021-06-19 16:53:22
135
什么是委托实施委托实施是指因被实施人或者被实施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规模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实施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实施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实施,目的是为了减弱实施成本,提升实施效率。但是在事实操作过程中,委托实施成了实施工作的“顽疾”。最高院、省高院等已出台多项有关增强委托实施的规定,但收效甚微,有的甚至在操作过程中与规定的初衷相违背。委托实施案件尽管占实施案件的比例不大,但是对这部分案件实施不力,代表着法院的实施工作未搞好。下面从委托实施的优势、不足及其完善等方面执行讨论。 委托实施的优势委托实施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实施制度和实施方式,就其制度设计来说,是当今世界民事实施的成长趋势,同期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有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约束来自法院系统内的干扰和影响。在直接实施模式下,实施法院与当地法院是很难确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造成的协助关系。当地法院在表面或许超然置之度外,后面却或许设置阻碍。而委托实施模式的优点就是把种种处在隐性状态的地方保护主义统统暴露在外,在该种情形下,地方保护主义必定有所收敛。 第二、有助于消除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在外地实施,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情形,实施人士往往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得不足及时有力的配合支持,案件实施最终只能劳而无功。而委托当地法院实施,便于主动向实施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安排和具体方案,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形,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案,瓦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案件实施顺遂执行。 第三、有助于节约成本。在直接实施的情形下,法院的实施人士(有时需要当事人的陪同)到外地实施,如此势必产生大批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地浪费,而委托实施则有助于节约资金等。 委托实施的条件(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实施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实施案件才可在受理实施申请或接受实施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实施。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施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施。假使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实施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实施,不是委托其余法院实施。 (二)、被实施人或被实施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实施案件需要强制被实施人履行义务或强制实施义务人的财产,但是,受于诉讼管辖和实施管辖标准不同,有机会造成被实施人住所地或被实施的财产所在地不在实施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形,人民法院实施这类案件时就需要逾越自己的辖区,产生诸多不便,但是假使由被实施人或被实施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实施或许会更为有利。如若被实施人或被实施的财产在实施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实施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实施人或被实施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实施人或被实施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委托实施只能委托被实施人或被实施财产所处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实施的必要 对被实施人或被实施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实施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实施,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实施。在什么情形下委托外地法院实施,什么情形下直接实施,民诉法没有清晰规定。笔者觉得,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实施,而不必委托实施。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实施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实施能更便利、更快速地实施案件为原则。 委托实施存在的困难在委托实施存在诸多优点的同期,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目睹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委托实施面对着重重问题和困难,具体表现有: (一)委托实施案件少,委托实施效果差。 当前,法院实施案件中符合委托实施条件的案件很多,但真正做到委托实施出去的并没有多,产生这一情形的首要原因,一是部分实施案件立案时均较早,往往胜过一个月以上。依法应首先经历对方法院的答应,这就增长了工作中的难度。二是申请人不答应委托。申请人往往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害怕案件委托实施后,受委托法院不全力给与实施,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受委托法院轻视委托案件,真正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较少。委托法院不是建议中止就是程序结束。正是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实施率较低,很多案件久拖不执,进而减弱了法院委托实施的积极性。 (二)立法落后,委托实施的有关制度不健全。 我们国家迄今仍未颁发《强制实施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实施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实施工作的需要。在委托实施工作中,显现的很多新情形、新困难,从现行法律和规定中很难寻到确切的处理根据。如:办理委托手续的期限规定过长、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职责不分明、对委托案件,经受托法院多此催办受托法院仍不予复函的委托法院如何处理等等。总之,规范不够是目前造成委托实施运作不畅、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委托手续过于繁琐。 依照浙江省高院的规定,假使一个基层法院要将外省的案件委托此外一个基层法院实施,那么这个委托法院就要先将委托手续转交给其所属的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再将该案委托在受托法院所属的高级法院(依照规定,只有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办理委托手续),而这个高级法院又要将该案转交给受托法院所属的中级法院,再由这个中级法院把该案转给受托法院立案实施。一个基层法院委托实施的案件,本来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个法院就能办理的事情,却起码要牵扯到五个法院,委托手续过于繁琐。 受于案件周转的法院较多,一旦权利人来委托法院询问案件的进度情形,委托法院就很难回答,不晓得这个委托案件运行在哪个环节上,也不便权利人与受托法院的联系。遇此情形,有的当事人就会觉得好难以易打赢的官司,到该达到权利的时机,竟一时找不足自己的案件,致使当事人对委托法院造成误解,觉得委托法院在 “甩包袱”、“推诿”,以致当事人上访甚至闹事。此外,一个委托案件,从委托法院发出到受托法院收到,受于中间周转的环节太多,还会产生委托案件流失现象。一个案件委托出去了,几个月后没有受托法院的回函,经催办才发现受托法院根本没有收到该委托案件,而这时再补办委托手续,早已逾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委托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的期限,而这时假使采取异地实施,又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被实施人或被实施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形之外,应该委托实施”的规定。 (四)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 有些受托法院,一面指责外地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一面自己也自觉不自觉地大搞地方保护主义,自觉或不自觉地充任了为本地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受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在实施受委托的案件时,该采取措施的也不采取措施,该种司法协助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损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致使了法院间互不信任、互不协助,影响了委托实施工作的正常运作。 委托实施改革和完善在分析上述委托实施的优点及存在的困难后,我们对委托实施依旧应当持肯定意见的,但是对于不足之处我们应当执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一)赶紧策划、完善《强制实施法》 当前,受于我国仍未颁布《强制实施法》,但从《强制实施法》征求意见稿看,只有简单的二条,所以,有关委托实施案件的办理,多地法院无论是从立案收费方面,依旧实施方法方面,差异很大,随意性很强,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机关处理,赶紧制订、完善强制实施法,并将委托实施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一连串困难,作为实施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进而使委托实施工作每操作一步,都有法可依。 (二)简化委托手续,缩短周转期限 将委托法院在立案后办妥委托手续的期限由一个月内缩短为七日间;周边相临的本市辖区的法院之间,可以直接委托,受托法院不得婉拒,并相互协助,必要时可共同操作;假使遇到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相距较远的情形,可以通过所属的高级法院委托,但各级法院都应在收到委托案件之日起七日间将案件转交出去,不管是委托法院依旧转办法院,都要认真负责。委托法院一定要依照规定,准备委托手续,材料要齐全,注意要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填写清楚,防止因委托手续不规范而被受托法院将案件退回进而致使变相的延长周转委托期限这一现象的发生。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案件后,要在三日间电话告知委托法院,以防止权利人来委托法院询问案件委托进度情形时,委托法院无法回答而产生权利人误解。 (三)加深委托实施案件的催办制度 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0日间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间,委托法院即可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案件通知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假使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都是基层法院的,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个月内仍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间,委托法院报中级法院执行同级催办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6个月内仍未结案的,期满后3日间,委托法院报高级法院并由高级法院向受托法院的高级法院执行催办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有关催办委托实施案件的所有材料,均以所立的执委字号形成副卷。假使委托案件实施完毕,该案件以实施完毕报结,假使该委托案件因法定原因产生无法实施,要将受托法院供应的不能实施的有关证据附卷后,以中止或结束实施报结案后,把该案作为立案时执委字号副卷立卷归档。 (四)加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实施工作的监督 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以“因其余特殊情形不便委托实施”为理由而要求采取异地实施的案件,上级法院要严格审批,凡觉得应该委托实施的,坚决指令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实施,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同期,还要对下级法院委托出去的案件严格把关,以防止受理案件的法院,为了“甩包袱”或“给申请实施人一个交待”,而将不得委托实施的案件委托给其余辖区的法院实施,产生委托实施工作的混乱;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只要委托手续齐全,就应该在收到函件之日起十日间开始实施,对于受托法院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开始实施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实施,对于超实施期限的委托案件,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做出交叉、提级实施的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案件产生巨大影响或后果的,应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士的责任。 总之,委托实施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实施人士提升认识,真正树立起全局观念,要以创新的理论执行创新的实践,然后在实践中持续创新、提升和发展委托实施工作。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9368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4588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4744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5161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3850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27552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17559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2476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1486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0646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