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法律法律术语文章详细

消费者权利

外汇网2021-06-19 16:52:45 162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一般是由一国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证实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举动,以及其要求运营者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举动的许可和保障。

消费者权利的特质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种简单的民法上规定的权利,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平等主题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而造成的,他们在法律上不存在弱者与强者的区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利则具有下列特点:

1.消费者权利以消费者特定的身份为基础

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人身紧密联系着的。一面,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买入、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可享有这些权利,即消费者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另一面,凡消费者,他们在买入、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享有该种权利,即消费者权利又是以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

2.消费者权利具有法律规定性

消费者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剥夺,运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举动无效。

3.消费者权利是特别赋予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

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类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的自治规模。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现代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态度。

消费者权利的起源和发展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因为消费者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是伴随消费者运动的成长而滥觞并逐渐得到证实和发展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恶化,消费者运动兴起,在消费者运动中,逐渐提出对消费者执行特殊保护的“消费者主义”、消费权利等思想。一般觉得,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第一次加以清晰概括的,是美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号,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将消费者的权利概括为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提出建议权。这些权利为各国所接受并得到发展。也正由于其重要意义,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做出决定,将3月15号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消费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普遍借鉴了各国以及国家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经验与教训,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及运营者的相应义务,并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买入、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受于消费者获得服务和商品是为了生活消费,所以,服务和商品务必绝对牢靠,务必绝对保证服务和商品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运营者供应的服务和商品务必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包含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首要显现为:

1.运营者供应的商品应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供应有机会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产生损害的不合格产品或服务;

2.运营者供应的服必须须有牢靠的安全保障;

3.运营者供应的消费场所应该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消费者保障安全权的达到首要是通过国家策划卫生、安全等标准,并增强监督检查来达到的。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买入、运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形的权利。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买入、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应该得到运营者的尊重。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首要包含下方方面:

(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形。如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有关商品的技术情况。首要包含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运用表明书、检验合格证等。

(3)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单价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形。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其达到承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形。

消费者有权向运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形,运营者有义务回答。

消费者因被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与运营者交易的,有权力争该交易无效。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其内容包含下方几个方面:1.选择供应商品或服务的运营者的权利;2.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买入或不买入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对商品或服务执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另外,《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运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买入者的意向搭售商品或其余不合理的条件,不得执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执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买入其指定的运营者的商品,制约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有两个困难应予注意:第一,务必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务必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第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没有消除运营者向消费者执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同运营者之间执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的得到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是事实衡量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另外,衡量能否是公平交易,还包含: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能否处在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举动;消费者能否得到事实上的满足或心理的满足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公平交易权包含下方内容:

1.得到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保障的权利。这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要求价格合理的权利。即商品或服务的单价应与其价值大体吻合。在指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务必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家的《价格法》等法律的相干规定实施。

3.要求计量正确的权利。计量正确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运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计量精准,数量足够。

4.婉拒运营者的强制交易举动的权利。强制交易是运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向,采取各种手段强行推销产品,首要表现是,威胁、利诱消费者买入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采取死搅蛮缠的方法,尾随、硬拖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硬性强塞致使消费者购物付款等方法。

(五)依法求偿权

即消费者在因买入、运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承受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得到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承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助性权利。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