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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日条款

外汇网2021-06-19 16:52:27 162
什么是落日条款[1]

落日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落日条款”包含各种法律中以及合同中有关有效施行期限的规定;狭义的“落日条款”仅指规定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施行期限的条款,设置了“落日条款” 的法律也称为限时法,限时法是指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即已经预见到法律有效施行的阶段,只要时限一到,诚然失效。限时法的失效是由于立法理由的消失,并非是法律观念的更改。立法者若觉得立法目的不能在期限前达到的,就务必在期限届满前延长施行期限。也就是当合约签订时所约定的期限一到,合约中的“落日条款”规定就自动失效。本文所指的是狭义上的“落日条款”。

“落日条款” 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寓意为法律有适当的制度周期,会象太阳一样“下山”。最早提出这个看法的是美国前总统杰弗逊,他从一种绝对的自由主义出发,觉得“地球应当属于活着的世代”,所以包含宪法以内的一切法律都有适当的寿命(杰弗逊觉得最长不能胜过19年),否则,我们将失去作为法律主宰者的意义。(参见苏永钦:《立法学札记(二)——法律的日出和日落》)

杰弗逊的看法止于学说,但“落日条款”在立法上的运用却越来越普遍,首要见于刑法领域,特别是在一部分为适应一时之需而策划的特别刑法中,一般都明文规定其适用时间,如“本法适用于战争期内”、“本法适用于非常期间”等,这些均为典型的“落日条款”,只要立法中规定的特定阶段届满,该法律即自行失效。

“落日条款” 在国际贸易法律的运用

“落日条款” 也经常运用到国际贸易法律中,比如,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实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第11条“反倾销税和价格允诺的期限和复审”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反倾销税应仅在抵消产生损害的倾销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行”;第3款更深一步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在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两者的情形下,自依据第2款执行的近期一次复审之日起,或依据本款)5年之内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以前自行执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以前一段合理时期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执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机会致使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这就是说在主管机关对某产品执行反倾销调查终裁确定倾销与损害存在,并采取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措施之后5年内,若主管机关和利害关系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复议的,进口国应自动撤消对此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这里的“落日条款”是对反倾销措施在采取一段期限后自行终止规定的一种形象比喻。

“落日条款”在行政法的运用

“落日条款” 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大量的运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能较好地处理了法律的平稳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它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请相关部门及时更新相关法律规范,目的是为了在当今经济社会急剧改变的时代里,及时淘汰一部分不合适宜或不必要的规范,这一特点与以效率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行政法有暗合之处。市场经济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多变性、将来性等特点,这对行政法的时代特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求行政法要积极适应和同步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要有适当的预期性和超前调控性,能够设定和在一定规模内调控马上显现的社会关系。毫无疑问,“落日条款”的特点有助于行政法达到这一目的。

事实上,“落日条款”在各国行政法中的运用是不乏实例的。比如,日本政府在911事件后策划了《反恐特别措施法》,当中,就有一条“本法实行期限为两年”的“落日条款”(日本政府于2003年和2005年两度以修正案的形式延长了该法的实行期限)。此外,日本的不少产业振兴法的条文中都设置了“失效”期限条款(一般为三年、五年或十年),通过该种硬性规定,督促举动主体赶紧落实产业政策。

我国行政法中有关“落日条款”的运用也绝非罕见,除了前面提及的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外,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本法发布前策划的法规和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该自本法发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给予修订,在1997年12月31号前修订完毕。”也是一条典型的“落日条款”。在其余一部分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也能寻到相似的规定。

那么,“落日条款”运用到行政法中有什么意义呢?它对推动依法行政又有什么积极作用呢?简来说之,有下方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加强相关部门的迫切感、责任感。“落日条款”将法律的有效期限法定在某一个时间段内,过期则无效,如此的规定能加强举动主体举动的迫切感和责任感,促使其付出提升行政效率,快速策划各类配套措施,并抓紧落实,以便能充分达到立法目的。

(二)有助于立法机关和政策施行机关执行立法效益评估。“落日条款”具有自动定期清理的评估与修订功能,该种即时性的自我审视有助于立法者分析法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各类制度设计的合法性、操作性和针对性,有助于更好地归纳立法工作经验,发现立法工作的不足,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持续提升立法质量。

(三)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落日条款” 有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对自己的举动建立平稳的心理预期。法律规定由于有了清晰的有效期限,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废改不再具有随意性和未知性,行政相对人就能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效期做出合理的安排,有效规避法律、法规的废改或许给其导致的麻烦与风险。

(四)有助于减轻制度变更所导致的打击。受于“落日条款”规定了法律废止的时间,为法律的废止设立了适当的缓冲期,相关人士就可以在法律的有效阶段内及时为法律失效后的情形做好准备,避免法律秩序变迁导致强烈的影响。比较典型的案例是早期台北市政府在立法废止公娼制度时,设置了废娼的“落日条款”,给了公娼两年阶段找工作、转业或谋求其它出路,此举有效减轻了废止公娼后给社会导致的打击和负担。

参考文献

↑ 黄涛涛.“落日条款”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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