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法
外汇网2021-06-19 16: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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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的概念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策划和实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产业政策法就是规范和保障产业政策的法。它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其基本方面可归为宏观调控法的范畴。有人基于法理学上有关法与政策的严格区别而对“产业政策法”的提法提出质疑,觉得法与政策不能兼容。但是,我们觉得运用产业政策法的提法并没有什么阻碍。政策在经济学领域中一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或原则;二是指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政府举动。作为基本方针或原则,政策对计划策划或市场活动、对政府举动和企业举动、对生产和消费等都有指导作用;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举动,政策对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或再分配造成影响。在西方经济学中,政策概念一般偏重于后一面的含义。在前一种意义上,即产业政策是指产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或原则,产业政策法的提法体现了产业政策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产业政策法作为产业政策的法律化方面的本质。在该种意义上,经济法的其余部分如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也可称为竞争政策法、消费者政策法,甚至整个经济法都可称为经济政策法。在后一种意义上,即产业政策首要是指政府利用所属的各种职能机构对产业发展或结构转换等的干预举动,产业政策法的提法正体现了其对政府干预产业举动的规范和保障的实质。所以,产业政策法不只有将产业政策上升为法律形式的困难,而且更代表着策划和实行产业政策的举动承受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的困难。在这里,姑且将前者作为第一层次的产业政策法,而将后者称为第二层次的产业政策法。 有人力争用产业法或产业经济法来代替产业政策法的称谓。但是,无论是产业法依旧产业经济法,其所指的规模都胜过了产业政策法的所指,事实上就是对产业经济执行调整的法。它除了产业政策法外,还包含了非由产业政策调整的但由法律直接调整的产业经济学中所包含的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技术、产业发展等经济内容。尽管产业调控法与产业政策法的含义较为靠近,但受于产业政策的概念在国内外都已是约定俗成,所以没有必要如此去改称。 产业政策法的特质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构成部分,产业政策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质,如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诚然,产业政策法在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特质时又有自己的方式,进而形成了其在经济法中的一部分特殊性。从产业政策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各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执法情形出发,我们觉得产业政策法起码具有下方几个方面的显著特质。 第一,政策性。这是产业政策法以内容方面的特质。产业政策法事实上就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有的学者觉得:“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得到了法律的状况形式,从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自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产业政策法的政策性特质首要显现为产业政策法的策划、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紧密有关,这决定了产业政策法具有较大的变动性和灵活性,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期期的产业政策法以内容和侧着重上往往差别很大。相关产业政策法一般具有较显著的时限性和阶段性,如日本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无论是支持、发展性的扶持政策,依旧救助、援助性的调整政策,均为有一定期限的,很多临时措施法的有效期为5年,也有的是10年。正是这个原因,很多法律在名称上就冠以“临时措施法”,如《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同期,产业政策法在实行过程中往往也会承受政策改变的影响。 第二,社会本位性。这是产业政策法在实质方面的特质。产业政策法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民众所享受的利益。尽管政府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政府并不是没有其本身的独立利益。“政府在法定的限度内追求本身预算约束的宽松、程序约束的简化、职责履行责任的减轻和模糊化,甚至是办公条件的改观等等,均为司空见惯的常见现象。”[11]在产业政策的策划与实行过程中,一般说来,政府代表的是社会共同利益,但这并不是在任什么时候候都能够自动达到的,而需要在产业政策法中得到体现和保障。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包含对某些行业、企业执行规划、引导、扶持、保护和制约等,其所要高达的直接目的均为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是直接为了某个或某些私人(企业)的利益,即使它在客观上和间接地将对个体利益造成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产业政策法的社会本位性体现了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本价值。 第三,综合性。这是产业政策法在形式方面的特质。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首先显现为由产业政策自身的综合性决定的产业政策法的内容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显著是综合的并非是单一的,以此为内容的产业政策法也必然具有综合性。其次,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显现为其调整方法和实行手段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以外,还包含奖励;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人将其分为三大类:一是间接诱导的手段,它包含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含了激励、允许、制约、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薪资与价格的直接管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供应其余信息为表现式样。另外,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还显现为其既包含实体规范,又包含程序规范,两方面结合在一起组成完整的产业政策法律制度。 产业政策法的基本制度体系与前述产业政策首要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所组成相统一,产业政策法的基本制度体系也首要由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制度、产业组织政策法律制度、产业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产业布局政策法律制度所组成。其中,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制度和产业组织政策法律制度是产业政策法基本制度体系中两个最首要、最基本的方面。 产业结构政策是指政府根据本国的产业结构演化趋势,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策划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政策针对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困难,其实质在于从助推产业结构的合理演进中求得经济上涨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改观。产业结构政策依照政策目标和措施不同,可以划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首要有主导产业选择和支持政策、弱小产业扶植政策和衰退产业调整政策。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执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产业组织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得到理想的市场绩效而策划的干预产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举动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针对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困难,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协调产业组织中范围经济与竞争动力之间的冲突(即所谓的“马歇尔矛盾”),以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绩效。产业组织政策首要包含竞争(反垄断)政策、直接规制政策和中小企业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执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策划的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是政府对产业的技术进步、技术结构选择和技术开发执行的预期、决策、规划、协调、助推、监督和服务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其首要内容包含产业技术发展的目标、主攻方向、着重领域、达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是保障产业技术适度和有效发展的重要手段。产业间的技术结构是供给结构的一个原因,是产业结构的一个侧面,产业技术政策的一部分方面可以在产业结构政策的框架中讨论,但是受于它尚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结构政策当中,而且受于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今天产业技术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所以产业技术政策完全可以组成产业政策中的一个单独的部分。产业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执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产业布局政策是指政府为达到产业空间分布和组合合理化而策划的政策。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实质上是地区分工协作的合理化、资源地区配置和利用的合理化。产业布局政策一般有经济发展、社会平稳、生态平衡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目标。尽管产业布局政策是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部分,的确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政策中,但其首要和直接的方面是涉及产业的经济原因,所以依旧可以在产业政策的框架中加以讨论。比如,我国做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尽管不能仅仅归为产业政策,但它的确带有显著的产业政策的性质。产业布局政策首要包含区域产业扶持政策、区域产业调整政策和区域产业保护政策等内容。产业布局政策法律制度就是对这些方面的产业政策执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 产业政策法的特点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策划和实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要策划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产业而策划的,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目的是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比如,日本为了振兴机械工业,就策划和实行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年5月),为了扶持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就策划和实行了《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1年)。韩国为了振兴电子工业,就策划和实行了《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为了培育机械工业,就策划和实行了《机械工业培育长期对策法》。 (二)阶段性。产业政策法的阶段性与针对性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它所针对的特定产业被成功扶持或调整时,该产业政策法的历史任务也将完成,进而被废止。很多产业政策法被冠以“临时法”的称呼就是这个道理。如《特定纤维工业结构改观临时措施法》、《临时船舶建造调整法》。此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规律看,具体的产业政策一般是每十年或更短的时间为一个周期,产业政策的内容就执行一次较大的更新和调整。产业政策法也是这样。比如,为了顺遂完成结构转换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1978年5月,日本政府策划了《特定萧条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1983年,日本产业结构向资源节约化和高加工度化的转换基本达到,大范围的产业替代已经完成,新的一次产业结构转换目标是高技术密集化,因此产业调整任务由一般的范围削减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和技术改造为主。伴随事态、任务的改变,1983年4月,“特安法”被废止,代之以《特定产业结构改观临时措施法》。 (三)综合性。产业政策法的综合性首要表当下两个方面:一面,产业政策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含了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另一面,产业政策法的实行手段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组成。 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首要有两种:一为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二为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 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一部分后发国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要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施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速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进展,高达缩短同发达国家差距或加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对比美国来说,日本在20 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个后发国家。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历经了经济复兴期间、高速上涨期间、全面赶超期间和结构转换期间。在每个期间,日本都持续策划平稳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集中力量有秩序地复苏和加速特定产业的成长。这些产业政策法既有统筹性,又有动态连贯性。 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看好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部分先行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种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执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或许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在美国,他们重视反垄断这类产业组织政策及其法律化,而产业结构政策及其法律化被觉得没有多大积极意义。1984年9 月美国《经济困难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形成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观产业的举动——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 美国虽曾策划过一部分涉及产业结构政策方面的法律,如《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54年)、《产业复兴法》(1933年),但这些产业政策法均为特殊的、偶然的、零碎的,所以,它不具有典型性。 中国的国情与上述两国均有所不同。一面,产业结构存在下列严重困难: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显著,“夕阳产业”困难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高度化层次低,出口贸易初级化等。同期,产业结构显现了三个制衡的“短板”现象: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衡;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衡;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衡。另一面,产业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范围小、范围不经济等严重现象。所以,中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应不同于美、日等国的立法模式,我们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立法,也要重视产业组织立法,双轨齐下。只有如此,才可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 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是指保障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实行的手段。历史经验显示,产业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策手段的选择与配合,它比确立产业政策目标更复杂。所以,要想获得较好的产业政策效果,务必依据产业政策目标的要求,适当地选择和组合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变量。一般来说,产业政策的实行手段伴随时间的推动及经济的成长水平的提升而有所变动。我们以日本为例。二战后初期及50年代,产业政策的实行手段首要有分配生产资料、价格补助、价格管制、外汇管制、政府的复兴金融公库贷款等;60年代高度上涨期间,产业政策的实行手段首要有行政指导、财政和金融诱导等;从70年代开始,首要政策手段从利用税收、贷款、政策补贴等“硬性”手段调整为供应信息指导的“软性”手段。该种信息指导的具体形式首要是定期公布的“长期经济展望”;80年代中、后期以后,日本政府更深一步增强了对企业的信息指导,接连持续地发表“经济展望”等综合资料;同期实施了一连串旨在缓和国际贸易摩擦、维持连续上涨势头的出口自我制约、扩大内需等方面的行政性规定。 从总的上来说,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有三大类:一是间接诱导手段,它包含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含了激励、允许、制约、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薪资与价格的直接控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供应其余信息为表现形式。自此也可见,产业政策实行手段有些是其政策所特有的手段,有些是借用其余政策手段,特别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而且这两个手段又是产业政策目标得以达到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不能自此误觉得应把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隶属于产业政策之下。 有关产业政策实行手段的运用,有学者表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产业总的上处在较快发展阶段时,产业政策的实行多采取以直接介入调控方式为主;在市场经济比较健全、产业总的比较平衡时,产业政策实行多以诱导性调控方式为主。而且,假使工业化过程和产业化进度所历经的时间较短,直接介入调控方式的运用就较多;反之,诱导性调控方式就用得多。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成长中,所以,应采取以直接介入性调控方式为主,渐渐加大诱导性调控的强度。事实情形也是这样。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产业政策的实行手段中运用最多、最频繁的是直接管制手段。如为处理汽车重复建设的困难,国家规定,1995年末以前,不再准许新的轿车、轻型车项目;再如纺织业的限产压锭、煤炭行业的限产关井等;又如国家经贸委公布《淘汰落后生产量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多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策划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生产量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取本目录所列的生产量力、工艺和产品。当前,我国正在加大间接诱导手段的应用强度。比如,在《激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中,国家规定了投融资手段、政府采购手段等间接诱导手段;在《目前国家激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规定了财政、税收等间接诱导手段。今后,我国还应采取行政、信息指导手段来保障产业政策法的实行。 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建立与完善(一)我国产业政策及其法律化的现况 我国在改革放开以前实际上也存在产业政策,如“以钢为纲”的政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激励发展地方工业和乡镇工业的政策等,但没有应用产业政策这个名词,更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法。我国比较清晰和自觉地提出和实施产业政策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 1986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正式运用了“产业政策”的概念,并对产业发展提出了系统、具体的规划和政策。1987年党的 “十三大”数据中提出:“计划管理的着重应转向策划产业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产业政策的达到”。1989年3月15号《国务院有关目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有关产业政策的规范性文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困难的决定》清晰提出“策划和实行产业政策作为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职能和调控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况和趋势,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提纲》,作为今后策划各类产业政策的指导和根据。1996年4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纲》提出了一连串具体的产业政策。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策划了一部分包含或体现有关产业政策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余规范性文件。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1992);《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后被2002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所取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后分别被1997年和2002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取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水利产业政策》(1997);《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增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达到产业化的决定》(1999)、《有关目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若干意见》(1999)、《激励软件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有关加速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2000)、《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1)、《“十五”阶段加速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等。 以上情形显示,我国在改革放开以来的经济管理活动中越来越重视利用产业政策,而且其法律化程度亦在逐渐提升,这对调整我国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组织素质和产业技术水平,进而促进经济上涨方式的转变起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有人觉得,近期二十多年来我国推行的产业政策的数量和涉及领域,远大超过以产业政策著称的日本。但是,受于种种原因,我国产业政策在策划和实行中还存在一部分困难。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的产业政策领域的困难首要显现为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现有的很多产业政策并没有纳入到严格的法律调整中来。尽管并没有是所有的产业政策都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但是一部分基本的、重要领域的产业政策依旧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尤其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策划的“法律”。而我国当前,很多重要方面的产业政策仅显现为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法规或规章,有些甚至连规章的形式都未采取,导致以某种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纯粹的”政策,缺少现法律性质的责任制度作保障。那些尚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调整的产业政策情形自不必说,那些在基本领域仅以法规、规章形式存在的产业政策也很难收到法律调整的应有效果,尤其是很难收到前述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自身策划和实行产业政策的举动也要承受相应的法律约束。基于该种情形,有人觉得我国不少领域中只有产业政策而没有产业政策法。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有道理的,特别是就前述第二层次的产业政策法来说。 诚然,上述产业政策的法律调整和法治化的效果导致就其应然状态来说的,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收到该种效果还要取决于法律规定能否完善。就我国2002年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来看,它是我国产业政策法中少有的高层次立法,其基本内容也是较为合理与有效的。但是,它也有一个显著的不足,那就是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即使这类“促进型”的法律不像那些直接规范市场举动的法律具有非常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但也不至于连一个条款都没有,甚至能够体现经济法特色的奖励条款也没有。如此的法律也很难起到对政府举动的约束和控制作用。这恐怕与我国经济立法过程中由部门起草的情形不无关系。恐怕这是由一部分学者所说的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分工和价值取向决定的:经济法首要是以实体规范(授予行政权力)的方式达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行政法则首要是以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举动的程序)的方式达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经济法保障政府对市场弊端的控制,达到经济生活的秩序价值;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政府经济调控的适度,保证经济生活的自由价值。 但是,法治原则应当是所有部门法都应当贯彻的,在包含产业政策法以内的经济法中同样要得到体现。 (二)在“入世”、知识经济和可连续发展的环境下完善我国的产业政策法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将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深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它无疑要承受多种原因的影响,其中“入世”、知识经济和可连续发展会是最显著和最重要的三个原因,或者说组成了其首要的背景。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号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对外放开以及融入经济世界化大潮的进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该种环境下,在遵守WTO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保护民族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困难。伴随经济世界化、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靠企业本身的力量来更改在国际分工和贸易利益中的不利地位是非常问题的,务必在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的同期,积极利用政府的力量引导企业举动,通过实行产业政策,并使其上升为法律,加速产业政策的立法,用法律来保障产业发展。有学者觉得,今后发展中成员的适当贸易保护要求将首要依靠运用产业政策,这与发促成员并无不同。WTO不禁止产业政策的运用,只要这些政策贯彻非歧视原则。所以,产业政策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相对增长。尽管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很多领域政府不能再执行干预和“补助”,对一部分行业执行着重扶植的产业政策也将承受制约,但是依据已加入WTO的国家的实例,在下方领域政府是值得有所作为的:一是政府投入资金用于提升中长期产业竞争力的技术开发;二是对本国经济落后地区执行扶持;三是对中小企业执行扶持。[16]这些方面也就是我国今后产业政策立法所要处理的首要困难。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虽已出台,但其不少困难仍需要通过策划一连串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来更深一步细化。技术创新和西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策划和完善。为防止外资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实力,获得垄断地位,垄断我国市场,应加速策划《反垄断法》;同期,加速策划《控股公司条例》、《企业兼并条例》等,为加入WTO后的企业兼并联合重组供应法律根据。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知识将形成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形成生产的支柱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原因。今天,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策划了自己面向知识经济的产业扶植和产业调整政策,力图有效地组织知识资源,助推结构升级,达到经济知识化的成长目标。在如此的环境下,原本建立在“知识、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是经济上涨的“外生变量”基础上的我国原有产业政策,要转变成“知识、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是经济上涨的重要“内生变量”方面上来。这要求我国在策划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法时,以内容上务必体现增长无形知识、技术供给,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发展,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增强知识基建的政策导向。无论在主导产业的确定和选择上依旧在产业组织政策的确定上,都应体现知识经济的要求。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连续发展逐渐在我国得到共识并确定为将来的成长战略之一。可连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组成危害的成长。”它强调代内公平和代际间的公平,要求经济上涨务必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上,并保证这些生态基础承受保护和发展,以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上涨。在该种情形下,有学者提出了在西部开发中产业政策法的生态化困难。[17]事实上,产业政策法的生态化不仅是在西部开发中要注意的困难,而且具有全局的意义,形成在可连续发展环境下完善我国产业政策法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在这方面,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单纯追求经济上涨型的产业政策的失误致使严重产业公害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吸取,否则,所谓的“上涨的代价”是非常高昂的。这要求我们在策划产业政策时务必顾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以此实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转变经济上涨方式,助推环保产业、清洁生产和生态经济的成长,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并进。所以,即使环境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使环境产业政策可以形成产业政策的单独构成部分,但是更重要的依旧要将环境保护或者生态化要作为一种理念、原则贯穿于产业政策法、特别是产业结构政策法的策划与实施当中。 需要表明的是,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完善不仅要着眼于其第一层次意义上的完善,有“纯粹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形式,而且还要特别注意其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完善,使策划与实行产业政策的举动得到有效的规范和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长谷川启之(日)、梁小民、刘苏朝:《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 陈淮编著:《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高帆主编:《行政权力与市场经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参见国家经贸委政策法规司:《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结构调整-日本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法制化的启示》,载《人民日报》2001年9月22号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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