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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

外汇网2021-06-19 16:29:36 144
简介

在实施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均应采取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余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发起人规模内筹集股本金,设立公司时的股东均为发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特点

发起设立具有下方法律特质: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务必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与到股份认购当中。受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务必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执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此种设立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平稳性、封闭性等特点,比较适应中小型合同。首要程序

发起设立的首要程序为:

1、策划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策划,并以要式方式载明法定和约定的必要事项。籍此确定公司的类型、宗旨等巨大事项,为公司的设立供应基本的举动规范。

2、认足首期股份

公司首期发行的法定股份,务必由发起人全部认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除其余发起人统一答应外,任何发起人均不得将其认股权转让他人。

3、缴纳股款

一般,发起人均应按其所认股份缴足全部股款。也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 规定,发起人可以分期缴款,但首次所缴股款不得少于全部股款的1/4。

4、组建管理机关

由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等,建立公司的管理机关。其选举表决方法,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一股一票”,有的制约表决权最高额,仍有的采取累积投票法。

5、执行设立登记

由选举造成的公司管理机关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获得运营执照或注册证书后,公司即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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