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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9 16:29:26 144
银监发〔2010〕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积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现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执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举动。上述客户包含个人客户(包含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规模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首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差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下方原则: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好于30%。上述比例已逾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刻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高达规定比例要求。

(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放开式。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期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该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规模。

七、对本通知公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下方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依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依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期大型银行应依照11.5%、中小银行依照10%的资本足够率要求计提资本。(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增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放开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激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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