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这里所讲的经济法主体的涵义是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这些主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不是根据经济法设立的,但是受于他们起码有几种能力、地位、组织等是由经济法执行调整的,所以觉得是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依照其在该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组成了两类最基本的划分:
经济管理主体——即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各级国家机关)从横往上看,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包含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从纵往上看,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含中央和地方机关;从地方机关的级别向上瞧,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含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从行政机关内部来说,经济法管理主体应包含人民政府及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管理机关.国家机关作为一国规模内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形成经济管理主体根因为单纯市场调节的不足,是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国家调节具有局限性:国家并不是总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公职人士或许违背自己的宗旨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面对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机会反映迟钝,显得保守;受于国家垄断了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