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上市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借机埋下了反收购的“地雷”。如某上市公司(董事人数为7位)在新修订的章程中,清晰规定“接连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胜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受于当前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其34%的股份,该规定代表着,收购方无论出于好意或恶意进入该上市公司、持有胜过34%的股份形成第一大股东后,收购方也只能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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