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收购式兼并指以获得某一特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运用现金、股票、债券等作为对价,通过交易所接连购进或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出要约邀请或标书,买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和部分股份的举动。
股份收购也是买入,也是一种交易举动,但与资产/股权买入又有很大不同,首要在于:
(1)股份收购的买方是特定的,而卖方则是不特定的。换句话说是“ 一对多”。资产/股权买入的买方、卖方差不多均为特定的,是“一对一”。
(2)在“一对多”的情形下,买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接连买入或买方预先发出要约邀请,由卖方再要约,最后由买方依据要约邀请条件给予允诺,或是买方预先发出标书,由大量的卖方投标,最后由买方依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给予证实。这几种形式可分别称为:集中交易竞价收购、要约收购和“标购”。一般资产/股权买入是通过一对一谈判,形成书面契约执行的。
(3)股份收购的标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交易竞价收购、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执行,标购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执行。资产/股权买入的标的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是企业的实物资产,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股权,对交易场所没有特定要求。
(4)股份收购需要严格遵守股份有限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相关管理规范,特别是相关信息披露和收购程序的规范,而资产/股权买入举动一般只需买卖双方谈妥条件即可。
股份收购式兼并的内涵
理解股份收购式兼并,要掌握的要点是:
(1)非以获得某一特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份收购举动不是兼并。比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已持有35% 的股份,另有股东要约收购30%的股份,目的在于与最大股东一起分享股份有限公司的成果,并无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图。诚然,该种情形是很少见的。
(2) 在证券市场接连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竞价收购,买入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往往很小,但是,高达适当的比例(如10%)也有机会形成最大股东控制公司。在我国已有多起实例。有人反对将此情形看为收购,笔者以为道理是不充分的。
(3)股份收购式兼并除了适用公司法、兼并法之外,还要大批适用相关证券法的规定。肌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涉及证券市场的监管,对其股份的收购务必考虑平衡投资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4)股份收购式兼并的目标公司可以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收购适用竞价收购和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或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标购。
股份收购式兼并的特点
股份收购式兼并,一般是通过要约的、非要约的方式收购股份实施的。股份控制是股份收购式兼并的最明显的特质。资产/股权买入式兼并,有时也会显现股份控制的困难,但不象股份收购式兼并那样始终是环绕着股份的控制权争夺而展开。受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公开发行,且可以自由流通,兼并者通过股份的收购控制比起资产/股权的买入方式来要便捷得多。但是,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股份收购的过程则需要严格遵守证券管理规则及其确立的一连串程序。就是点来看,比起资产/股权的协议买入方式来要复杂得多。在收购从而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兼并所涉各方还要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责任。如提出兼并方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改组董事会等。
兼并方案是由收购方提出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执行重组的一揽子计划,它是公开收购要约及标购书的重要内容,也是兼并协议的转化形式。股份收购不同于资产买入式兼并,资产买入式兼并的重组方案可以由买卖双方商量确定,而股份收购式兼并一般要求收购方提出比较全面可行的计划,政府要执行审查、公告,由大众评判。股份投资人对能否保留所持股份有选择权。在现行制度中,对股份控制者拟定兼并方案的要求不清晰,这势必产生兼并盲目性的造成,致使兼并失利的机会性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