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管理式兼并是指以获得某一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与目标企业的投资人促成协议,长期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目标企业,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先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目标企业,后接受转让(有偿或无偿)而中止信托关系的举动。
受托管理式兼并的特点
受托管理式兼并也可简称为“托管式兼并”,该种兼并是我国在近几年企业改革实践中提出的一种形式,已经被逐渐增多的人所认识。受托管理式兼并双方组成的是信托关系,兼并方是受托方,被兼并方的投资人是委托方。受托方的首要责任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运营管理好被兼并企业。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协议确定。
受托管理式兼并也是市场举动,但它与一般产权交易比较有很大不同。一般产权交易需要买入被兼并企业的财产,跟随获得所有权。而受托管理则不需要买入财产,而由被兼并企业的投资人直接将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这些财产被称为“信托财产”。受托人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诚然是永久的、绝对的,而要依据信托契约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而定。
在受托管理式兼并中,受托人未付出相应的现金或其余价值的财产,为何委托人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这里的核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完全相互信任的关系。从委托人来看,相信受托人有能力运营管理好这些资产,并能为委托人(或是受益人)导致利益。从受托人来看,为了能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职(责),需要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掌握对财产的完全自由的占有、运用、支配、处置的权利,而不受来自他人的影响和干预。让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首要是从便于运营管理提升交易效率考虑的。委托人享有所有权不是目的,目的是能让现有的财产给他导致许多的收益,假使向他人交予财产所有权比不交予更能够高达这一目的,何乐而不为呢?受托人出于对委托人忠诚,会全力以赴使自己掌握的财产最大限度的增殖,并将利益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但受托人务必将自己财产与信托财产完全分开,使信托财产独立运转。
可见,受托管理式兼并,是信托管理在企业兼并中的运用。委托人将企业委托给受托人,往往是本身不具有运营管理的能力,企业运营严重亏损,或者自己虽有能力,但不如受托人运营更好,或者自己虽有能力完全运营好,但有其余更重要的事要办。受托人作为兼并方往往具有较成熟的运营管理人才和经验,运营管理专业化、集中化、成本低。
实践中,受于兼并方具有将“信托企业(财产)”扭亏为盈的能力,或能给委托人导致较丰厚的收益,一般在协议时均有显著的兼并控制意图。而委托方也心甘情愿让受托方控制,并能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有的只期望收回亏损企业的资本或少亏损一部分,有的只期望在一定时期内适当有些收益,进而调动受托人的积极性,甩掉自己的沉重包袱。受托管理并没有诚然组成兼并,而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则显著表现出兼并的特质:(1)委托双方签订契约,将“信托企业 (财产)”长期交给受托方管理控制,而不干预运营;(2)委托人在得到一定收益后,协议答应将“信托企业(财产)”出让(有偿或无偿)给受托方。
所以,受托管理式兼并是指以获得某一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与目标企业的投资人促成协议,长期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目标企业,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先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目标企业,后接受转让(有偿或无偿)而中止信托关系的举动。
受托管理式兼并与承包运营、租赁运营的异同点
受托管理式兼并很易与承包运营、租赁运营相混淆。
其共同点:
第一,均为企业的投资人与运营者之间的契约举动;
第二,投资人不直接运营企业;
第三,运营者均约定在运营企业的业绩中得到相应的报酬或收益。
不同点首要有:
第一,在受托管理中投资人(委托人)与运营管理者(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而发包人与承包人、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不存在该种关系;
第二,目标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在受托管理式兼并中发生转移,形成了特定的“信托财产”,而承包、租赁中不发生转移;
第三,在受托管理中,企业管理层有较大的运营管理权和对财产的处置权;而承包和租赁运营中,相对来看要许多的承受契约的制约和来自发包人、租赁人的制约。
第四,从分配向上瞧,承包收益、租赁收益均有国家行政性法规作为根据,而受托管理式兼并当前没有统一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商量处理,可按营利情形分成, 也可确定数额上交,余者自留等;
第五,在承包租赁运营中,运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一般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而受托管理中的管理者是企业,清晰以控制受托企业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