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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率

外汇网2021-06-19 13:30:00 152
简介

有效保护的概念是加拿大经济专家巴伯于1955年提出的,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做出理论性的阐述而被引用。1970年在日间瓦召开有关有效保护理论的学术讨论会助推了这一理论的成长。这些国家需要大批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所以,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程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高达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升,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困难。运用

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受于征收关税而增长的单价,所以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造成的升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升值差额与其国外升值的百分比。国外加工升值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外成品价格减去投人品费用。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多部分仍汇聚在发达国家之间执行。

可用公式表明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升值-国外加工升值)/ 国外加工升值*100%。式中,国内加工升值为成品国内市场价格减去投入品费用。

所谓附加价值是最终产品价格减去用来生产该产品的进口投入品成本。

EG:最终产品的A在不征收关税时的单位产品的附加价值为V,征收关税后的附加价值增长到V’,那么附加价值的增长率,也就是有效保护率G=(V’-V)/V

举例表明:假定在自由贸易情形下,一辆汽车的国内价格为10W,其中8W是自由进出口的钢材,橡胶等的中间投入品的单价,那么此外2W就是国内生产汽车的附加值。当下假定对每辆汽车进口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对钢材依然免税进口,同期假定进口汽车价格上涨的程度等于名义税率即10%。

那么国内汽车的单价上涨到也就是10 10*10%=11W。保护关税使国内的制造的汽车的附加价值增长到11-8=3W。这时,国内的汽车的有效保护率=(3-2)/2=50% 。与名义保护率的关系

有效保护率与名义保护率即名义关税税率存的关系首要表当下:

一是好于后者,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好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

二是与后者相等,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等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

三是差于后者,即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差于所用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税率,甚至会显现负保护的现象。作用

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好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好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等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等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差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如此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瀑布”式或持续升级的关税梯度结构,即对越低加工阶段的产品课征越低的名义关税率。其次,要防止负有效保护率的显现。其含义是假使对这个最终产品的中间投入课征的关税高至使它不仅抵消了对最终产品课征的关税,而且中间成本的上升还清除了最终产品价格与中间投入价格之间的差距,那么这时该产品的事实价格就会变成负的。

又一次,一国减弱关税总水平,但全面衡量却增长了对国内生产者的保护,也就是说,产业保护可在减弱关税的条件下达到。即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的保护作用并没有依靠于高的名义税率,它与减弱关税水平并没有冲突。

减弱关税水平任然可以提升关税的有效保护,但这务必与有效的制度结构安排为基础,有效的关税结构安排与有效的产业结构安排是其达到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的区别

名义保护与有效保护的首要区别是:

名义保护只考虑了关税对某种成品价格的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的单价影响,也注意了投入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受于征收关税而增长的单价。所以,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造成的升值比。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升值差额与其国外升值部分的百分比。这里所说的国外升值是指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该商品的升值。

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好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要好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等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率时,该产业所受的有效保护率就等于名义保护率;当某产业的产品进口名义关税率差于原料的进口名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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