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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3:29:36 184

什么是加工承揽合同

依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依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适当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加工承揽合同依据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下方几种:

1、加工合同

所谓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依照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依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执行加工特定产品、并依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加工合同的首要特点是:由定作方供应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

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依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运用自己供应的材料执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定作合同的首要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供应,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

所谓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依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余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修缮合同的首要特点是:假使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供应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假使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供应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

所谓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依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供应劳动服务,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承揽方供应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试探、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依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6、广告合同

广告合同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适当的广告宣传工作,并获得刊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首要是指法人之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除上述列举的合同以外,仍有修理、试探、测绘、装配、包装、装演、印染、复制、化验、翻译、出版等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特质

加工承揽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质外,还具有下方基本特质:

1、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适当的工作,并显现为适当的劳动成果。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依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并非是交付的物品或供应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试探、检验等,都显现为完成适当的工作,所以,可以形成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2、加工承揽合同标的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物是依据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供应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属于大批生产的产品,不同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余物品来代替的物。所以,它具有特定性。

3、承揽方务必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承揽方务必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首要部分,不经定作方答应,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这是加工承揽合同基本特质之一。其基本要求是:

承揽方务必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包含:设备、技术和劳力);

承揽方务必由其自己来完成定作方交给的工作任务的首要部分;

不经定作方答应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去完成。

4、承揽方对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权利。

《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定作方胜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运用留置权的条件是:

定作方不按约定时间领取定作物胜过6个月;

定作方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承揽方应得的报酬。

只要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承揽方就有权依照适当的程序变卖定作物。所得价款在扣除清偿报酬、保管费及其余合理费用外,如尚有余款,可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于定作方。假使变卖定作物以后,仍不能弥补承榄方承受的损失,承揽方依然有权向定作方追偿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弥补其不足部分。

5、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对一切风险承受责任。

承揽方在履行合同阶段,对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责任,不仅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期限负有全部责任,而且对受于不可抗力原因产生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务必承受受于未能预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也就是说,承揽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给付自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双方应遵守下方基本原则:

1、承揽方务必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承揽方应该如实供应相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形。”第19 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依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期,务必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等任务的首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形下签订合同恐会任务的首要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看为非法转包渔利。

2、定作方务必清晰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余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更改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务必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商量统一、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看为无效经济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首要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的首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条款务必完备。其首要条款包含:

1、品名或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的品名或项目务必精准、具体,不得含混或模棱两可,不得运用代号,务必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加工承揽合同务必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实施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没有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对于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根据。

3、原材料的供应以及规格、数量和质量

由承揽方供应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务必依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由定作方供应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应该清晰规定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揽方对原材料的检验。

4、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定作方依照合同约定向承揽方支付的代价。对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酬金,应该依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量确定。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清晰规定交(提)定作物期限,并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对交(提)货日期的计算,依照《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实施。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务必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6、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务必清晰具体规定。定作方应该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该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

对于在短时间检验很难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该由双方商量,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困难,除定作方运用、保管不当等原因此产生质量困难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7、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和帐号

8、违约责任

当事人双方务必在合同中清晰具体规定违约金计算比例,在法律规定的程度内,由双方共同确定。

9、双方约定的其余事项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首要条款经历充分商量高达统一意见以后,务必以书面形式给予表明,这是加工承揽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历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其余相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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