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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3:29:25 155
什么是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从内涵向上瞧,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相互之间,为达到适当的经济目的,清晰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向上瞧,它首要包含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余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首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首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条款。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首要包含:

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争议处理方式;违约责任。

另外,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务必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务必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首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首要内容。

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双方务必受其约束、严格履行,否则就要承受法律的制裁。

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首要表当下: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双方务必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违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需要变更和消除的,务必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变更和消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消除;一方违约,产生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受违约责任;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签订经济合同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举动,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务必遵循适当的基本的原则,依据《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务必遵守下方三项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务必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规定是对当呈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最基本的要求,当事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才可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利益才可承受保护。这里所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仅包含《经济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条例,而且包含一切与订立经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2.遵守平等互利、商量统一的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该遵循平等互利、商量统一的原则”。这项原则首要包含二个要素,一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我国经济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依旧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国有企业,依旧民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依旧小企业,它们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均为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他方强迫命令,不能要求不平等的权利。二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务必商量统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自愿的举动,是建立在当事人各方自愿基础之上的,所以,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务必要执行充分商量,只有经历充分商量,顾虑到各方利益,才可最终促成统一协议,并高达各自的经济目的。

3.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要求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期,主观上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有意,做到不欺诈、不规避法律,恪守信用,尊重商品交易的道德和习惯,尊重社会公德。

经济合同效力的证实

有效合同要求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务必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务必平等自愿,商量统一,意思表明真实;合同的形式和首要条款务必完备。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经济合同的内容务必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务必平等自愿,商量统一,意思表明真实;合同的形式和首要条款务必完备。

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的经济合同,为有效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该种从内容到形式都十分完备的合同是不多见的。对于那些为数大量、要件残缺的经济合同,其效力应如何证实?理论界认识不一,本文仅就这一困难谈一点个人观点。

一、经济合同当事人、经办人和代理人的资格要合法

依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相互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清晰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可见,经济合同的主体务必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也就是主体要合格。这是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合同能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1.法人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应该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受民事责任。

只有同期具备了法人的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方能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反之,凡是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就不是法人,即不具备法人资格,尽管或许具备其余主体的条件并以其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的名义来签订经济合同,但是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假使他们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属经济合同主体不合格。应该证实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

2.其余主体。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尽管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在依法获得运营执照后也就依法获得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可以在国家允许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运营户的业务规模内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假使未经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运营执照,即以其余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运营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该证实为无效。

上述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具备法定主体条件后所答订的经济合同能否就必然有效呢?这里仍有一个运营宗旨和运营规模的困难。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该在核准登记的运营规模内从事运营”。《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经济合同无效。所以,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准许业务规模,或者依法享有的组织活动的规模签订经济合同。凡是超越运营规模签订的经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这已经为我国现行法律所清晰规定,也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背。经济合同当事人假使违背其宗旨或擅自更改或扩大其运营规模就会致使合同无效的后果。经济组织之所以要在其运营规模内执行经济交往,签订经济合同,是由于企业的运营规模决定了企业的生产范围、技术条件和原材料的来源。经济组织多出这个规模订立经济合同,那就会让合同的履行得不足牢靠的保证,妨害交易安全。假使企业需要变更或扩大运营规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务必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在未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前,擅自变更或扩大运营规模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属无效。

假使经济合同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余经济组织的首要主管授权的其余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代为签订的,在审查合同主体能否具有法定资格的同期,还应注意审查经济合同签订人能否具有代理人、经办人的资格。一般情形下,经济合同应该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余经济组织的首要主管签订。但是经法定代表人、首要主管授权的经办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签订经济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行民事法律举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举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举动,承受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务必事先获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依据授权规模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造成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在授权所属职能部门的主管或业务人士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期,务必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或者授权证明中清晰当事人双方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而且# 应在授权规模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约。被委托人超越授权规模订立的经济合同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该由代理人自己承受。在一部分单位委托本单位业务人士或聘请外单位人士签订经济合同但未予以正式的、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对合同答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该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的,应看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所以,在该种情形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证实为有效。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订立合同或者联系业务的介绍信签订经济合同的,应看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所以,在该种情形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应证实为有效。

3.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的任何委托证明文件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假使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在该种情形下,应该证实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但是假使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该看为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已经给予追认,所以,在该种情形下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但是假使委托单位不予承认,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举动,只有经历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受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举动由举动人承受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余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经济合同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务必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执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第七条规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的内容合法指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务必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我觉得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策划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司法实践觉得,证实非法合同无效是指“对于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证实无效,并非是违背任何法律、法规的任何合同都无效。对于违背非强制性规定的一般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一般并没有必然无效。”假使任意扩大法律法规的规模,将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策划的各种文件均作为证实合同效力所根据的法律法规来对待,则势必产生交易中禁比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法力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各国立法都证实了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的原则。我国虽未采取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概念,但是确立了社会公益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举动无效。经济合同作为双方法律举动诚然要遵守这一规定,否则,假使经济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违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证实该经济合同无效。所以,经济合同内容能否合法是经济合同能否有效的决定性要件,它具有消除其余一切有效要件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证实合同的效力时, 要特别注重对合同内容的审查,并注意下方几点:

首先,审查合同的标的能否违法。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我国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对工商企业所运营的品种和规模都作了比较清晰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违背,否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比如,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毒品。假使违背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而且还要依法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士的法律责任。自此可见,合同的标的是我们审查合同内容能否合法的核心,经济合同标的违法,必然致使整个合同无效。

其次,要审查合同的其余首要条款的内容能否违法。比如:合同标的质量标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产品质量的法规的规定,价格条款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相关价格的规定,等等。合同首要条款中若有某一项条款违法,那么合同是全部无效依旧部分无效?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依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合同首要条款中有部分条款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假使该条款涉及合同的本质,则整个合同无效;假使不涉及合同的本质,对其余条款的效力也有影响的话,则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无效,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在经济合同首要条款中,一般说来,假使合同的标的涉及合同的本质,标的违法必然致使整个合同无效。而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款项不涉及合同的本质,所以,其中某一项条款违法只会致使合同部分无效。

又一次,对为高达非法目的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困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实行合法的举动来掩盖非法的目的,该种合同又称“隐匿合同”。该种举动就其外表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举动导致高达非法目的的手段。这类经济合同,其形式是合法的,但却是为了高达非法的目的,因 而也应证实其无效。

上述三个方面不是孤立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假使把它们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合同的内容能否违法就比较容易证实了。

三、经济合同双方务必平等自愿、商量统一、意思表明真实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务必遵循平等互利,商量统一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一原则的精神,在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违背这一原则的经济合同是屡见不鲜的,比如: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巨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一方乘对方急需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尽管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但受于违背的程度不同,因此在证实其效力时,也应区别对待。具体说来: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经济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有的是在签约主体、履约能力或标的质量等方面有意制造假象或故意隐瞒真相,使对方受骗上当而订立的合同;有的卖方用在市场上购得的合格品冒充本企业生产的不合格品,以此为样品欺骗购货方,搞欺诈合同;有的凭借其特有的经济实力和运营权利,对业务上依附于它的企业以中止“援助”、停止加工或撤回技术人士、设备等手段相要挟而签订的“霸王合同”;仍有的是上级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推销滞销、残次商品而与下级单位签订的“老子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即使欺诈或胁迫的方式不同,但都从根本上违背了平等互利、商量统一的原则,完全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对巨大误解和乘人急需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依据受害方当事人的申请证实无效。所谓巨大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本质条件发生误解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所谓乘人急需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首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某种急迫需要而强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非常不利的条件,而使自己从中得到较大利益的经济合同。这两类合同能否有效所以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就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期能否发生巨大误解,能否乘其急需而又违背其本意,人民法院或合同管理机关是无法断言的,只有当事人一方自己提出并加以举证,方可加以确定。人民法院和管理机关在处理这两类案件时,对组成巨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条件要严格掌握。一般说来,误解只有在涉及合同的本质时,才可组成巨大误解;同样,显失公平只有多出法律许可程度,才会致使合同无效的结果。假使导致一般误解或在法律许可限度内不甚公平的经济合同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四、经济合同务必具备法定的形式、履行法定的手续

《合同法》和其余相关法规对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形式和应履行的手续都作了必要的规定,一般说来,经济合同应该条款齐备,责任清晰,采取书面形式(即时清结除外),对于一部分重要的经济合同还要求履行公证或鉴证手续。假使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符合上述要求,其效力应如何确定呢?有人觉得绝对无效,也有人觉得原则上有效,导致效力不完全面已。对于上述看法我不敢苟同。我觉得对经济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既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也不能忽略我国目前的事实情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合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看为无效。否则,规定合同的形式要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假使就法律论法律,不考虑我国当前法制不健全、法律知识不普及、形式不合要求者甚多这一事实情形,就会让大批实质上有效的合同得不足法律保护。这未免失之过严,同样不利于合同制的推行。所以,我觉得审查合同的形式能否符合要求,务必结合其余有效要件综合分析,具体掌握。对于不具备法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但假使合同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导致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办理公证、鉴证手续的,可看为有效,必要时可让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另外,书面合同一般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假使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而未加盖法人公章的,只要代理人经合法授权,合同的其余方面也符合法律要求,则可看为合同有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实合同能否有效的根据是合同的四个有效要件,但受于这四个要件在合同效力困难上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因此遇到具体案件时,则要认真分析,一般说来,除内容违法这一要件必然致使合同无效外,其余三个要件对合同的有效与否都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违背这三个要件之一的,只能说合同原则上无效,而不能说合同一律无效。

经济合同变更和消除

所谓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前,对已经生效的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执行增减或修改,经双方商量统一所促成的新的协议。

所谓经济合同的消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前,经双方商量统一所促成的提早终止合同的协议。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消除,务必遵守下列原则:

(一)双方商量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成立是在当事人双方商量统一的基础上造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对于不涉及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的变更或消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商量统一,促成新的协议,即可执行。所以,有效的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务必贯彻双方充分商量的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期,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假使因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要求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承受赔偿责任。同期,受害方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假使要求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没有给对方产生经济损失,提出要求变更或消除合同一方也可以不向对方承受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变更和消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促成以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消除经济合同的要约后,在规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对方未作答复或双方仍未促成统一意见以前,原合同依然应当继续履行提出要求变更或消除合同的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应承受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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