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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网2021-06-19 13:29:23 195
贸易转移

目录

1、 贸易转移的概念

2、 贸易转移的成因分析

3、 贸易转移的现况

4、 反贸易转移的措施

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

贸易转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贸易转移的定义是:一国产品遭到另一国的贸易保障措施后转而大批向其余国家出口。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6条规定:因第三国制约进口而致使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批增长,对已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产生损害或者造成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产生障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制约该产品进口。这一规定赋予了一国对他国的贸易转移的抵制的权力,实质上是一个反贸易转移的条款。世界上各个国家大抵都有相似的条款。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数据书》第247段下定义说,“贸易转移指受于中国或其他WTO成员方甲国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2、3、7款采取的贸易制约行动,致使来自中国的某项产品对一个WTO成员方,即:乙、丙、丁等国进口数量增长。工作组各成员还表示,《议定书》要求做出认定:任何贸易转移是巨大的,而且该转移是处理市场扰乱采取的行动所产生或威胁产生。”

贸易转移是一个年轻的概念,最早显现的贸易转移是由加拿大经济专家瓦伊纳在19世纪50年代初提出的,全称是“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理论”。该理论是分析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得失的有效工具。瓦伊纳觉得:关税同盟不一定代表着向自由贸易过渡,由于它在伙伴国之间实施自由贸易,而对外部世界实施保护贸易。该种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相结合的格局会造成两种效果:“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关税同盟内部实施自由贸易,使国内成本高的产品为伙伴国成本低的产品所替代,原来由本国生产的产品当下在伙伴国进口,自此新贸易被”创造“出来了。本国可以把原来生产高成本产品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产品,得益。同期,关税同盟对外实施统一关税,对第三国的歧视致使从外部进口降低,转为从伙伴国进口,使贸易方向发生转变,造成“贸易转移”。受于原来从外部世界进口成本低的产品改为从伙伴国进口成本较高的产品,产生了适当的损失。

瓦伊纳的贸易转移和我国《对外贸易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贸易转移”的含义有所出入,前者的贸易转移首要是指关税同盟内部成员转为从伙伴国进口,使贸易方向发生转变的举动;而后者首要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将原计划出口到一国的产品必须出口到此外一个国家的举动。受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势力有所抬头,保障措施、反倾销措施、反补助措施、绿色贸易壁垒、技术贸易壁垒的增长,再加之自由贸易区的增长和扩大,产品由向一国出口转而向另一国出口的现象十分常见,形成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态,影响到一国的出口和整个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所以我们觉得有对其执行研究的必要。本文中的“贸易转移”未经非凡表明均指的是此种含义的“贸易转移”。

贸易转移的成因分析

(一)保障措施越来越承受各国政府的青睐

伴随世界贸易日益自由化,某种程度上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抬头的趋势。1994年及乌拉圭回合谈判前,不少国家更偏爱采取“灰色区域”性质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其国内市场,比如借助于双边谈判说服出口国自愿采取制约出口的措施等。而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日益严格禁止或制约相似措施,进而,致使保障措施如此一种“合法化”的补救措施脱颖而出。保障措施大批、“合法”的被援引,致使一国的产品流向其余国家,进而形成了贸易转移。比如闻名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受于美国制约钢铁进口的措施,致使原来向美国出口的钢铁流向其余国家,引起了贸易转移,而后来钢铁最终流入的国家又依据本国的法律对钢铁采取一连串的提升关税、数量制约等保障措施,致使钢铁出口国遭到极为巨大的损失。

(二)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增强

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向纵深发展,并形成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大潮流。区域集团化及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显现并不是偶然。它是世界局势改变和冷战终结后经济冲突突出和市场竞争加重的状况。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其特点是,以经济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欧元兑美元区域性集团更深一步向纵深发展,低收入国家为求团结自强,纷纷组织区域性经济集团。[4]现有的首要区域性集团有:欧洲联盟(EU)、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经合组织(OECD)、非洲经济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南锥体共同市场、东南亚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等等。2004年5月1号,欧盟正式迎来第六次扩张,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等10国正式加入欧盟,扩大后的欧盟从15个成员国增长到25个。扩张后的欧盟形成世界上最大的一个区域自由贸易区。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美洲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差不多8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11.4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

“该种区域合作安排既是对抗区域外保护主义而实行的一种措施,其自身也是保护主义的一种新形式。”新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以往的形式有所不同,不仅停留在取消关税和配额上,他们还通过统一和相互承认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估程序取消或降低非关税壁垒。仍有逐渐增多的自由贸易协定加入了服务贸易的条款,有的协议还覆盖了WTO仍未涉及的政策领域或纳入了与 WTO 规定不符的条文。

自由贸易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经济的成长。但是区域集团化的加重,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对区域外产品的排斥,进而产生了区域外其余国家产品向第三国转移的情形。

(三)非关税壁垒的日益增多

伴随世界贸易组织在减低关税上所做付出获得的成效和各国之间双边、多边贸易协定的增多,关税不再是首要的贸易壁垒,而又由于国家利益的永恒性和最大性,非关税壁垒就成了各国屡试不爽的制约进口的措施。近几年来,反倾销措施、反补助措施、技术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等非关税措施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穷于应付。这些非关税壁垒的应用加重了贸易转移的显现和存在。

贸易转移的现况

(一)来自特保措施的贸易转移

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协议书》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中允诺,“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上涨的数量或所根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产生威胁或产生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执行磋商,以期谋求双方满足的处理办法,包含受影响的成员能否依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如磋商未能在60日内促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务必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消减让或制约进口。”这就是说,凡是WTO成员都可以在我国加入WTO后的12年内,即2001年12月11号到2013年12月11号,策划针对中国的非凡保障措施法规,发起特保措施调查。此外, WTO成员还专门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设置了非凡保障规则。依据该规则,在2005年到2008年,如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对WTO成员国市场产生扰乱,该成员国可临时实施制约,但4年内只能用一次,一次只能连续一年。

受于我国入世协定书中有同意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非凡保障措施的允诺,入世后,WTO 成员纷纷增强了对华非凡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针对中国的非凡保障条款纷纷出台,这些立法首要是大程度减弱了立案标准,同期可以仅针对中国,进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世界所导致的阻力。据统计,已有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策划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条款。当前,针对中国入世协定书发起的非凡保障措施案已形成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最大的隐患,受于“特保”操作方便,弹性较大,致使其余国家频繁运用。据不完全统计,入世后的短短两年时间里,中国企业已经起码遭遇七起“特保”案例。尽管这些案件有的最终没有立案,但却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特保措施中包含“贸易转移”的概念,即受于其余WTO成员对中国采取制约措施,使该进口国面对从其余国家转移的大批中国产品的威胁,进口国可以执行调查。如此,一个WTO立案调查,便很或许导致连锁反映,会对中国今后一段期间内的出口贸易产生相当的影响。而一旦WTO成员纷纷立案执行特保措施调查,中国企业将深陷疲于应付、出口无路的境地。

2005年是中国遭遇特保措施灾难深重的一年,欧盟、美国陆续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严重影响了我国纺织品的出口和纺织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后来经历中国政府和纺织品行业的共同付出,分别与欧盟和美国签定了有关纺织品的协议,使这一困难得到了一定程度和规模内的处理,但是受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里我们自己的允诺,这一困难不能从根本上得以处理。我们与欧盟和美国签定的两个协议都规定了对我国纺织品设限的最后期限,只能是使我国纺织品行业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了不确定原因对我国纺织品行业的攻击。欧盟、美国对我国实施的特保措施,使我国的大批纺织品滞留国内,我们又必须谋求其余的出口渠道,如此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批的贸易转移。依据中国入世谈判《工作组数据》第247段,中国或者其余国家对中国的某种产品出口采取制约措施,使出口进入第三国,致使该产品进口数量迅速增长。则该第三国可以采取提升关税或制约进口等保障措施。即其余国家可以依据该条款对我国实施“反贸易转移措施”。如此的一种制度,使我国的纺织业始终深陷一种遭遇特保措施——贸易转移——遭遇特保措施——再贸易转移的恶性循环当中。

(二)来自区域经济集团的贸易转移2004年北约东扩,由以前的15个成员国扩大到25个成员国,扩张后的新欧盟拥有4.5亿人,比美国大了一倍,对外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20%,GDP(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四分之一。欧盟扩大造成了贸易转移效应 ,对中国造成力量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老成员转向重新成员买入原从中国买入的产品;

二是新成员实行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抬高对区外贸易门槛后 ,障碍中国产品进入原市场。

当前 ,欧盟区域内贸易比重已达到 6O %,受于欧盟内部实施零关税 ,这 10国加入欧盟后 ,区域内贸易比重将更深一步上升 ,同期降低对外部贸易的依靠程度。经济发达的老成员将把新成员变成他们的制造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降低对区域外该产品的进口。受于中国与10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贸易结构、产品价格、技术含量水平相近 ,比较优势相差不大 ,而且这些国家占有地理位置、文化习俗及语言等方面的优势 ,欧盟区域内成员国的商品将或许替代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中国对欧盟出口的部分商品将或许有所降低。以往 ,中国与这 10国对外贸易差不多为顺差 ,所以 ,到时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摩擦有机会会加重。1994年12月,美国发起召开美洲国家首脑会议时,提出在2005年以前建立一个从阿拉斯加到火地岛、除古巴以外所有美洲国家都参与的自由贸易区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拉美国家广泛赞同。差不多9年来,美洲34国就此困难举办了多次贸易部长会议和多边磋商,获得了一部分进度,但美国与其余拉美国家就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的时间表、谈判方式以及谈判具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冲突。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不会一帆风顺,但是经历美洲国家人民和政府的付出,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也不是一件望尘莫及的事情,最终建成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将形成一个拥有差不多8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11.4万亿美元的世界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无疑要加重中国面对的贸易转移数量的增长。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反贸易转移的措施

(一)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据理主张,谋求有效的争端处理机制

《中国工作组数据》第16条第8款规定说:“假如一个WTO成员方觉得,按第2,3,7款采取的行动,产生或威胁产生对其市场的巨大贸易转移,它得请求与中国和或所涉WTO成员方执行磋商。此磋商应在将请求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30日后执行”,若磋商难以达成协议,则“请求磋商的WTO成员方在阻止或救助该转移所需的限度内,自行撤回对该产品的减让或制约其从中国进口。”用通俗比喻的话来看,意思是说:假如中国出口到甲国的某产品,被甲国认定为产生前述的“市场扰乱”,并承受制约;若该产品转而出口到乙、丙、丁等国并显现上涨,该三国就不需再作“市场扰乱”认定,只要确认对该乙、丙、丁等国市场的“巨大贸易转移”,就可给予制止。《工作组数据书》第248 段对因果关系继续称:“工作组各成员答应,在认定为阻止或救助市场扰乱的行动能否产生或威胁产生巨大贸易转移时,要采取客观标准。需审查的要素有:

(1)进入进口WTO成员方的中国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的事实或马上显现的上涨;

(2)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方所采取或拟采取措施的程度与性质;

(3)因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从中国进口产品数量的事实或马上显现的上涨;

(4)有争议产品进入WTO成员方市场的供需情况;

(5)从中国出口到按议定书第16条第2、3、7款采取措施的一个或几个WTO成员方,和出口到进口WTO成员方的出口程度。”

即使对如何客观评估“巨大贸易转移”作了这样详尽的规定,但却掩盖不住“贸易转移”标准的一大缺陷:不需要查明对该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行业能否产生“重要损伤”。进而显示,用“贸易转移”来替代“市场扰乱”,显然又更深一步放宽了标准。

所以我觉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特保措施条款对我国来看是双重歧视。首先,在同中国执行入世谈判之时,就是利用了中国所处的劣势地位,想利用中国急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心理,来致使中国接受一部分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宗旨不吻合合的条件,以高达其本国受益的目的,这是对中国的第一重歧视;其二,受于议定书中的字眼模糊,在实行过程中很难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来认定其实行条件和具体步骤,于是在实行过程中其余国家又利用自己的标准对一部分要害困难执行认定,使我国处在十分被动的局势,这就是对我国的第二重歧视。

中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应当有目的地对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首要的区域经济集团的市场执行研究。比如对美国,就应当对美国各类贸易法规执行深入研究。美国是一个法律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任何困难的处理均为由法律条款一锤定音。美国经常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等无故理由对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如对中国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等。中国如对美国贸易法了如指掌,就可将这些随意违法操作的举动诉诸法庭。中国当下已经形成WTO成员,还可向WTO相关机构提出申诉。中国假如借助法律使美国不敢轻易在对华贸易上采取保护主义的举动,以此保证中国商品在美国市场上承受公平待遇,如此就会在不更改商品自身情形下提升商品的竞争力。其次,中国还可以对其余国家对我国的特保措施实行贸易报复措施,致使其更改对我国征收的高额关税或者是取消数量制约等措施。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增强

成立关税同盟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抵制同盟外商品进入同盟内,以便在与盟内形成有利的国际分工,促进同盟内国家经济与贸易的成长。

1、原因

(1)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化的初级阶段和必经阶段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和WTO多边体制(经济世界化)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均为通过减弱或清除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导致规模和程度不同。即使区域一体化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区域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WTO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总的来说区域集团国家间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世界经济从中获益。区域自由经济交往的成长会形成一种机制来增强多边体系的联系和沟通,有利于在今后某一期间建立一种各个自由贸易集团之间的愈加大量的或多边的关系。世界竞争从来就是放眼于整个世界市场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区域规模内,对单个的国家是如此,对一个区域集团也是如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长可以使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愈加紧密,同期也能够缩减区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之间的距离。

(2)正视贸易自由化的境遇,谋求本身利益最大化

回顾几年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国人民都曾欢欣鼓舞,一是我国改革放开20多年,终于得到了世界的认同,进入世界贸易圈,形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二是意味着我们不仅向世界敞开了大门,而世界也向我们减弱了门槛,我国企业将平等地参与世界竞争,我们的产品将更为顺畅地进入国际市场,“自由贸易”的光明前景疑似近在眼前。

但是,事情并不是像民众想象的那样,即使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我国遭遇的制约疑似仍未降低,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仅仅在上个月不足一个星期的时期内,美国商务部就以“扰乱市场”为由,接连两次发布对七类中国纺织品实施配额制约,而同期欧盟也持续声称要对中国纺织品执行“特保” 调查。为何这些一贯力争自由贸易的发达国家,率先树起了保护大旗,违背自由贸易的规则呢?

实际上,所谓的自由贸易从来就不或许有不设制约的自由。任何一个国家均为以保护各自的利益为第一要务的,当一国的产品对该国的产业和就业形成威胁时,那么该种制约就会跟随而来。

我国的纺织品屡遭制约,是由于我国产品具有欧元兑美元发达国家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致使欧元兑美元的纺织企业在同我国企业竞争时很难获利。这也表当下诸如家具、打火机、儿童玩具等其余产品上。所以即使违背WTO的相关规定和贸易自由的精神,这些发达国家也要对我国产品执行制约。

所以我们就目睹如此的事实:贸易自由化事实上是有着双重标准的,即对自己的优势产业力争自由贸易,让大家都打开大门,而当自己的劣势产业碰来临自他国的考验时,则强调贸易保护,关上大门。所谓自由贸易从来就没有纯粹的自由可言。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不仅要在进入市场时主动出击,更要在承受阻击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只有正视该种没有自由的“自由贸易”,熟悉其间的博弈规则和技巧,并渐渐习惯如此的拳脚相加、你来我往,才可真正形成在国际商业舞台上不惧考验的斗士。

(3)清楚我国作为低收入国家的地位,一切从国情出发

我国是一个低收入国家,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条件,也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务必坚持的一个准则,是我们处理国际经济政治事务的基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的,是谋求本身经济在国际化的环境下,在WTO的大环境下跟上时代的脚步和国际潮流,得到经济的飞跃发展。至于说为了达到WTO的贸易自由化的目标那得是在达到我国经济腾飞的基础上才追求的宏伟目标,而且经济世界化也不是我们一个国家付出就能高达的目标,他需要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付出,仍需要经济水平真的能高达一个很高的水准才可达到,而且仍需要所有的国家都有适当的奉献精神,有为大局作想的气势和付出,而并不是为了自己国家的蝇头小利就牺牲国际秩序和所有国家付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心血和成果。面对自由贸易的双重标准,面对自由贸易从来就没有自由的境遇,我们无能为力,这时候我们应当先为自己想想,也要为自己谋一条好的出路。

而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无疑是我们这个时候的最好选择,我们不能更改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特保措施导致的对我国经济的巨大影响,我们就只有适应他,为我国经济的成长谋求一条较好的出路。

2、具体操作步骤

(1)达到两岸四地的经济整合

在EPA/" target="_blank">CEPA 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构建中华自由贸易区:2004年1月1号生效的CEPA的首要内容是港澳和内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达到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一安排与自由贸易区的原理是相通的,可以说是无自由贸易区之名,而有自由贸易区之实。2005年1月1号CEPA补充协议生效后, CEPA的实行规模更深一步扩大,内地允诺实施零关税的原产香港的货物总数达1087种,对差不多全部原产澳门的货物实施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1 个领域对港澳更深一步扩大放开,8个领域实行新的放开。下一步的目标应该是在此基础上将台湾吸纳进来,构建所谓的大中国或中华自由贸易区。即使面对重大阻碍,但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实际上,今年大陆采取的对15种台湾进口水果实施零关税、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在大陆台商供应贷款等都可以看作朝向这个目标的付出。

(2)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入

按计划建立东盟与中国"10+1"自由贸易区,主张建立日中韩自由贸易区。2004年中国和东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约定于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将拥有17亿人口、GDP达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将达1.23万亿美元。当前首先应保证这一目标的按计划达到。受于中国与东盟的经济互补性并没有强,10+1自由贸易区对于中国来看,达到睦邻友好的政治意义或许许多过经济意义,所以还应该着眼于日韩这两个亚洲首要贸易伙伴,主张建立日中韩自由贸易区。由于当前的事实情形,可以考虑先同韩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日中韩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世界化就如同支撑高速前进的世界经济列车的“双轨”,在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将令各自客观存在并相对独立地发挥着作用,忽视或者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全将对人类进步和世界经济的成长导致不利影响甚至障碍。

贸易转移是各国经济交往和对外贸易中的必然产物,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进度中的一个插曲,所以我们只有理性地对待他,因势利导,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和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而将其消极影响克服到最低限度,促进我国经济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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