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倾销(Third-country dumping)
第三国倾销的简述
所谓“第三国倾销”,又称“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Antidumping action on behalf of a thirdcountry),是指进口国甲接受第三国丙的申请,向有倾销举动并给丙国产业产生损害的出口国乙的倾销产品执行反倾销调查。该种情形的显现是乙国向甲国出口产品,仍未给甲国产业产生损害,却给丙国产业产生了损害,所以,丙国向甲国(进口国)提出申请,要求甲国(进口国)对乙国(出口国)的倾销产品执行反倾销调查。
“其余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差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产生实质损害或者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产生实质障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执行磋商,要求其采取 适当的措施。”所以,第三国倾销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三方关系,如图所示:
第三国倾销制见之于美、加、墨三国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更深一步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该种“第三国倾销”制度当前都存在于有紧密利益关系的国家之间,如属同一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而且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进口国在采取反倾销行动时,应事先征得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答应。
造成第三国倾销的原因
进口国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策,取决于其对于“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一个国家决定实行反倾销,从根本意义上表达,也是最大最重要的“收益”是,为了保障宏观经济平衡。而自此导致的“成本”或许使发起反倾销的国家里的消费者利益显现流失;并致使倾销与反倾销双方之间导致贸易摩擦,使双边经贸关系趋向恶化。当某一成员方反倾销主管机构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国的受损产业而非本国产业时,提起调查的成员务必得到该第三国的授权,同期,得到包含确认进口产品倾销以及倾销正对该第三国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凭证。反倾销调查起步后,能否继续执行则完全决定于进口国。
究其原因或许首要有如下三点:
该第三国是进口国的首要贸易伙伴之一,保护第三国的受损产业有助于加强和改观两国的双边经贸关系,有助于进口国国内经济的长期发展。
该国允诺给进口国以某种相应的贸易优惠或利益为条件,请求进t:l国代表第三国执行反倾销凋查。
该第三国与进口国存在某些贸易摩擦,进口国期望制约该第三国某些产品的进口,而进口国自身的国内产业仍未遭受损害或国内无相似的有关产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