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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3:29:04 174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质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所以,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很难巩固。所以,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答应,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期,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假使任何一方对他方造成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供应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该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有关委托事务的规模,《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举动,因此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举动。但是,应该表示,委托事务的规模也并没有是没有任何制约的,委托事必须须是委托人有权实行的,且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举动。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执行的。所以,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相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在有些情形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举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规模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期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期,第三人不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所以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期假使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所以可 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力争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力争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力争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能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此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五)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自双方促成统一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事实履行举动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所以,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能否有偿,都是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余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的种类

(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依据受托人的权限规模,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有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清晰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依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有关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受连带责任。”

(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依据受托人造成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执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形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该征得委托人的答应。有关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清晰规定:“经委托人答应,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答应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受责任。转委托未经答应的,受托人应该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举动承受责任,但在紧急情形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含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或许、委托合同的存续阶段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首要有下方两种原因:

1. 当事人一方消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依旧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依旧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执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由于,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适当的规格和制约。假使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便勉强保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达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消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形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形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比如,委托律师执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清晰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消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消除委托合同。但是,假使因消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产生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消除合同的一方应该赔偿损失。比如,正值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在核心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导致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诚然,假使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消除合同期,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该种情形下,消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有关消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消除合同给对方产生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该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此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以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以前,受托人应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该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要措施。”

信托合信托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信托合同的选用规模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供应服务的适用规模普遍,包含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信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开支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受,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受。

委托合同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该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该经委托人答应;因情形紧急,很难和委托人获得联系的,受托人应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该将该情形及时数据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答应,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答应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 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受责任。转委托未经答应的,受托人应该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举动承受责任,但在紧 急情形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该依照委托人的要求,数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形。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该数据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规模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期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期,第三人不晓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所以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期假使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所以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力争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力争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力争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获得的财产,应该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消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巨大过失给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承受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答应,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以给受托人产生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受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消除委托合同。因消除合同给对方产生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该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以前,受托人应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举动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该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开支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该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答应,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获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差于委托人指定的单价出售或者好于委托人指定的单价购入的,应该经委托人答应。未经委托人答应,行纪人弥补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好于委托人指定的单价出售或者差于委托人指定的单价购入的,可以依照约定增长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出售或者购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出售或者购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明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依照约定购入委托物,委托人应该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值理由婉拒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受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承受损害的,行纪人应该承受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该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委托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形向委托方数据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获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消除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余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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