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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3:28:20 119
什么是竞业禁止合同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或员工在本单位任职阶段同期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含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规模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受于它所制约的是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故它与一般的合同有本质上的不同。竞业禁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双方之间订立的用以约束其员工在职或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不得与雇主竞争的举动。

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在劳动关系终结时。

竞业禁止合同的适用规模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职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士,并非是企业所有雇员,针对企业所有雇员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假使适用面太广,将致使企业所有雇员或绝大部分雇员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致使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制约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情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士、技术人士、运营管理人士。这类人士是核心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士。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士掌握着运营秘密。

3、财会人士。企业的财务情况中包含有大批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含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机会非常大。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

竞业禁止合同的条款务必是合理公平,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就业的权利。

1、不合理地制约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利。

2、条款目的是制约合法竞争。

3、条款发生损害社会利益的禁止条款无效。

4、制约竞业时间及弥补费由双方商量确定,期限最长不得胜过三年。

">编辑] 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

竟业禁止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签订,它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假使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不承受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合同应该包含下方首要条款:

1、竞业禁止的规模。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规模。竞业禁止的规模是对劳动者择业制约的规模,对于竞业禁止的规模,不应该约定过宽,以保证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规模,地域制约的规模应该以企业当前的运营领域为其规模,至于企业仍未开拓的领域,依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该加以制约。

2、竞业禁止的期限。竞业禁止应该约定适当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承受适当的制约。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期限约定的过短,对企业不利,企业的商业秘密得不足应有的保护;期限过长,对于劳动者不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的达到。

对于竞业禁止的时间制约的合理性,各国理论、立法和实务有着不同的认识。我国现行的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均为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最长期限,大部分为3年。除此以外,对于竞业禁止的期限首要是由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期限时,应该以商业秘密可以存在的阶段为制约的时间,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也应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达到。同期,对于不同的劳动者,竞业禁止的时间制约不应该相同。

3、弥补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渠道。劳动者承受竞业禁止义务,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利益,作为企业务必予以适当的经济弥补,以弥补劳动者承受竞业禁止义务的利益损失。假使企业没有依照约定支付弥补费,劳动者不承受竞业禁止的义务。

当前,我国的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将弥补费作为竞业禁止合同必备的条款。

有关条目 竞业制约合同 参考文献 ↑ 赵德淳.论竞业禁止合同. 财经困难研究,200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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