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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损害威胁

外汇网2021-06-19 13:28:14 151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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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本质性损害威胁(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是指倾销产品仍未对进口国国内产业产生本质性损害,但是倾销的情形显示假使不采取适当的反倾销措施,而是允许倾销产品任意进口,则本质性损害的发生会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预先避免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遭受将要显现的本质性损害,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全会本质性损害威胁规定为可以采取反倾销损害情形的一种。特质

1.承受威胁的产业是进口方已经建立的产业。这是与实质障碍的首要区别。

2.该产业承受的损害是一种现实的威胁。这是区别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的首要特质。

3.该种损害威胁是一种事实而不能仅仅导致猜测。确定标准

“威胁”比事实产生的概念要宽泛,若不加以规范,极易被滥用。所以,确定本质性损害威胁较之确定本质性损害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本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应根据事实,并非是仅仅根据宣布、猜测或者遥远的机会性。某种倾销将令致使显现损害情形的改变务必是清晰地被预见到的,而且是急切的。”本条还说道,在调查是各种考虑的原因的“任何一个自身都未必能够予以决定性的指导,但被考虑原因作为整体务必得出如下结论,即许多的倾销出口产品是迫近的,且除非采取保护性行动,否则实质损害将令发生。”

《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规定调查当局应考虑下列原因已确定损害的威胁:

(1)倾销进口产品以极暴涨长速度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显示进口实质增长的机会性;

(2)出口商可充分自由运用的、或马上实质增长的能力,显示倾销出口产品进入进口成员市场实质增长的机会性,同期考虑吸收任何额外出口的其余出口市场的机会性;

(3)进口产品能否已会对国内价格造成大程度压抑或压低影响的单价进入,能否会增长对许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4)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形。美国补充认定标准

补充规定

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助条例》对认定本质性损害威胁所考虑的原因时作了几点补充:

(1)出口国具有的仍未被利用的生产量力或存在短时间内大批扩大生产量力的机会性;

(2)出口国具有的内部转产的能力,即把生产其余产品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有关产品的能力;

(3)假使调查涉及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则因上述产品相互转换出口而引起进口增长的机会性;

(4)对相关国内产业发展的事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包含对发展有关产品的衍生及高级产品的付出的影响。

注解

美国的补充规定有的多出了《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内容,或许加大外国产品被裁决组成国内产业本质性损害威胁的机会性。美国的法律实践强调“产品存量”在美国有大批的增长,就可以认定对美国产业存在着本质性损害威胁。只要进口产品的存量高达了一定水平,无论数量能否有所上涨,全会被认定存在本质性损害威胁。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对美国的电视机市场的倾销采取的就是“库存猝死法”。日本先将大批的彩电集装箱抵达美国,存放在进口商的仓库里。当囤积到一定数量时,便以比日本国内价格低很多的售价在美国市场销售。在18个月中,日本彩电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14%急涨到50%。美国的彩电生产商遭承受了极大的损害。欧盟的确定标准

欧盟的确定标准相对简单,包含:

(1)倾销产品向欧共体出口的上涨率;

(2)原产国货出口国现有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生产量力,以及这些生产量力用于向欧共体出口的机会性。

欧共体目前为止没有作出过仅仅由于本质性损害威胁便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先例,导致在几个案里种同期裁定存在本质性损害和本质性损害威胁。实践情形

近年来各国对于本质性损害威胁的调查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对具有倾销历史的或者是在其余国家已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商的产品执行追踪,把产品进入进口国的事实作为分析本质性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加以考虑。比如,美国1988年贸易法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虑相同商品的相同当事人在其余GATT成员国被裁倾销的情形和补救措施,但是要有两次以上被裁定倾销的历经才给予考虑。

纵观各国以往的反倾销法律实践,很少显现由于本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形。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本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的规定也比较简单。但是,现代的国际贸易瞬息万变,反倾销法律的时效性越来越强,在发现损害威胁存在时不能及时采取反倾销措施,而是等到法律要求的各种原因都具备时,那么往往本质性损害威胁就形成了现实的本质性损害。可以预见,以本质性损害威胁作为分析损害存在的根据的案例,在将来的国际反倾销法律实践中将令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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