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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外汇网2021-06-19 13:28:09 166
简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首要是策划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策划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困难成立一项具体公约,如,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等。公约的内容首要在于策划及协调各国的矛盾规则,包含法律矛盾、管辖矛盾以及与矛盾规则紧密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模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余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与讨论。在策划过程中都经历充分准备和详细讨论,常设事务局对一部分国家的实体法及矛盾规则作过比较研究,起草公约草案的特别委员会和各国参与大会的代表团,由有名的国际司法专家构成,草案征求过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公约签订后,一般需要3-5国准许才可生效。没有参与会议的国家,可以依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享有较高的信誉,承受学术界的重视,对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会议机构

依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实施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号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行的一部分会议。成员

64个正式成员(2004年6月30号):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美国、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首要主管]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

设在荷兰诲牙。首要活动

全体大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般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会议通过的所有文件载入“最后文件”(Final 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

特委会和非正式磋商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实施情形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由于成员国的增长,开始关注相关公约的实施情形,并定期或不定期就相关公约的实施情形召开会议,尤其是针对相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

通过公约

至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普遍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与国较多的公约有: 《有关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付出, 日益承受国际上的重视。2003年活动情形

1.继续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原《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

1月和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会后提交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 (“工作组草案”),大大削减原管辖权公约的内容,仅以“法院选择协议”作为管辖的唯一基础。4月召开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就工作组草案是否作为管辖权公约下一步谈判基础征求各国意见。得到包含中国以内的多数国家的支持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2月召开“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首次特委会”,首要讨论前述工作组草案,对公约规模、法院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等巨大冲突促成妥协,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读。

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及港澳特区的代表组团出席了上述会议。中国代表团对公约的规模持灵活立场,但反对在公约中规定政治性条款,强调公约的规则应平衡兼顾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关注。

2.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

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首要就制订新的《扶养义务公约》所涉困难初步交换了意见,包含公约规模、行政合作、扶养判决的承认与实施、管辖权、准据法等困难。

中国派团出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会议。中国代表团力争公约应充分反应和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有助于被扶养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得到扶养费,支持公约为此建立合作机制。

3.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

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首要讨论上述三项公约从1989年特委会以来的事实运转情形。各国介绍了各自的实践做法;在公约的强制性或排他性、送达收费等困难上各国仍坚持原有态度,未有大的击穿。会议并对海牙送达公约的手册执行了更新。

中国组团与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会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反对依照送达公约收取费用的做法,支持对“民事或商事”作广义理解。同中国的关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同中国维持着不错的合作关系。1981年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系,并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1987年7月3号,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系的“国家机关”。中国外交部积极参与了该组织的各类活动。该组织秘书长汉斯·范鲁和副秘书长邓肯(William Duncan)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访问。

当前,中国已加入《有关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两项海牙公约,并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另外,依据英中、中葡有关香港、澳门适用国际公约困难的相关安排,一部分海牙公约可单独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单独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包含:遗嘱形式公约、取消认证公约、承认离婚及分居公约、儿童诱拐儿童、信托公约。单独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公约包含:民事程序公约、扶养儿童法律适用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公约、取消认证公约、儿童诱拐公约。经中国答应,香港及澳门特区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行的一部分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矛盾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一个世界型组织,但1893年到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它改为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办一次会议。1987年7月3号,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截止2005年6月28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65个。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到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37个公约,其中27个公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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