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约于1994年3月21号正式生效。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止2009年12月7号到19日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办为止,当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长到192个。
公约将参与国分为三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同意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执行缩减。承受缩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假使不能完成缩减任务,可以从其余国家买入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受具体缩减义务,但承受为低收入国家执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低收入国家。不承受缩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余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平稳在使天气系统免遭损坏的水准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增大户,采取具体措施制约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低收入国家供应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低收入国家只承受供应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实施含相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受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低收入国家供应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建立历程
1898年,瑞典科学家斯万Ahrrenius警示说,二氧化碳排放量或许会致使世界变暖。 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伴随科学家们渐渐深入了解地球大气系统才引起了大众的普遍关注。
为了让制定人和一般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和世界气象组织(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于1988年成立了天气改变政府间会议(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
IPCC在1990年公布了第一份评估数据。经历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的评议,此报告确定了天气改变的科学根据,它对政策策划者和广大公众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后续的天气改变公约的谈判。
为了响应逐渐增多的科学认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阶段举办了一连串以天气改变为着重的政府间会议。1990年,第二次世界天气大会号召建立一个天气改变框架条约。此次会议由137个国家加之欧洲共同体执行部长级谈判,主办方为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余国际组织。
经历艰苦的谈判,在最后宣言中并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但是,它确定的一部分原则为以后的天气改变公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含:天气改变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连续发展和预防原则。
同期,广大市民已开始做出反映。在美国和其余一部分地方的热浪和风暴尽管不是直接由天气改变引起的,但也致使了一连串的对天气改变及其预期的新闻发文。
于是,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准许了天气改变公约的谈判。天气改变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在1991年2月到1992年5月阶段执行了5次会议,参与谈判的150个国家的代表最终确定将在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公约。
公约为应对将来数十年的天气改变设定了减排进度。尤其是,他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政府间数据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天气改变情形。此信息将定期检讨以跟踪公约的实施进程。另外,发达国家答应助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低收入国家应对天气改变。他们还允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准。
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号正式生效。原文
本公约各缔约方,
承认地球天气的改变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困难,
感觉到担忧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长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该种增长加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来说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更深一步增温,并或许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造成不利影响,
注意到有记录以来和当前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多部分源自发达国家;低收入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低收入国家在世界排放中所占的比例将令增长,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
注意到在天气改变的预期中,尤其是在其时间、程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很多未知性,
承认天气改变的世界性,要求所有国家依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或许开展最大量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
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相关规定,
又回顾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按制规模内的活动不对其余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规模以外地区的环境产生损害,
重申在应付天气改变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认识到各国应该策划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该反应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形;而且有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其余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或许是不恰当的,并或许会让之承受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回顾联合国大会有关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会议的决定,以及有关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世界天气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会议,
又回顾联合国大会有关海平面上升对鸟屿和沿海地区尤其是低洼沿海地区或许造成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会议各类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有关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行情形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会议的相关规定,
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天气大会部长宣言,
意识到很多国家就天气改变所执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余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余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
认识到了解和应付天气改变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相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依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持续加以从新评价,才可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
认识到应付天气改变的各种行动自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利于处理其余环境困难,
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依据清晰的优先顺序,立刻灵活地采取措施,以作为形成顾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加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世界、国家和或许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
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余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成长中国家特别容易承受天气改变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靠于矿物燃料的生产、运用和出口的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受于为了制约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对的特殊问题,
申明应该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天气改变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承受不利影响,同期充分顾虑到低收入国家达到连续经济上涨和清除贫困的正值的优先需要,
认识到所有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需要得到达到可连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低收入国家为了走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长,尽管顾虑到有机会包含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升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天气系统,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①各条加之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为本公约的目的:
1.“天气改变的不利影响”指天气改变所产生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改变,这些改变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转、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造成巨大的有害影响。
2.“天气改变”指除在相似期间内所观测的天气的自然变异之外,受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更改了地球大气的构成而产生的天气改变。
3.“天气系统”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
4.“排放”指温室天气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期间内向大气的放出。
5.“温室气体”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从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指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并经按其内部程序得到正式授权签署、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相关文书。
7.“库”指天气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构成部分。
8.“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9.“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
第二条 目 标
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或许通过的任何有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依据本公约的各类相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平稳在防止天气系统承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准上。这一水平应该在足够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天气改变、保证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连续地执行的时间规模内达到。
第三条 原 则
各缔约方在为达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类规定而采取措施时,除其余外,应下方列作为指导:
1.各缔约方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并依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天气系统。所以,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该率先对付天气改变及其不利影响。
2.应该充分顾虑到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特别是特别易受天气改变不利影响的那些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形,也应该充分顾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务必承受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形。
3.各缔约方应该采取预防措施,预期、防止或尽量降低引起天气改变的原因并减轻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产生严重或不可扭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该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延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期顾虑到应付天气改变的政策和措施应该讲求成本效益,保证以尽或许最低的费用得到世界效益。为此,该种政策和措施应该顾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形,而且应该具有全面性,包含所有相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应付天气改变的付出可由相关的缔约方合作执行。
4.各缔约方有权而且应该保进可连续的成长。保护天气系统免遭人为改变的政策和措施应该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形,并应该结合到国家的成长计划中去,同期顾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付天气改变是举足轻重的。
5.各缔约方应该合作促进有利的和放开的国际经济体系,该种体系将促成所有缔约方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的可连续经济上涨和发展,进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天气改变的困难。为对付天气改变而采取的措施,包含单方面措施,不应该形成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制约。
第四条 允诺
1.所有缔约方,顾虑到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以及各自具体的国家和区域发展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形,应:
(a)用待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可比方法编制、定期更新、发布并依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供应有关《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天气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制订、实施、发布和经常地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形下区域的计划,其中包含从《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天气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来着手减缓天气改变的措施,以及便利充分地适应天气改变的措施;
(c)在所有相关部门,包含能源、运输、工业、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部门,促进和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含转让)各种用来控制、降低或防止《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
(d)促进可连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含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它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
(e)合作为适应天气改变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策划有关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有关承受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尤其是非洲的该种地区的保护和复苏的适当的综合性计划;
(f)在它们相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规模内将天气改变考虑进去,并采取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比如执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降低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天气改变而执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
(g)促进和合作执行有关天气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余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报告档案,目的是增进对天气改变的起因、影响、范围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降低或清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未知性;
(h)促进和合作执行有关天气系统和天气改变以及有关各种应对战略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相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快速的交流;
(i)促进和合作执行与天气改变相关的教育、培训和提升公众意识的工作,并激励民众对这个过程最普遍参与,包含激励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j)依照第十二条向缔约方会议供应相关履行的信息。
2.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余缔约方具体允诺如下所规定:
(a)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策划国家①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制约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加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天气改变。这些政策和措施将显示,发达国家是在带头依循本公约的目标,更改人为排放的长期趋势,同期认识到至本10年底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余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较早的水准,将令有利于该种更改,并顾虑到这些缔约方的起点和做法、经济结构和资源基础方面的差别、保持强有力和可连续经济上涨的需要、可以采取的技术以及其余各别情形,又顾虑到每一个此类缔约方都有必要对为了达到该目标而作的世界付出做出公平和适当的贡献。这些缔约方可以同其余缔约方共同实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余缔约方为达到本公约的目标尤其是本项的目标做出贡献;
①其中包含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策划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b)为了助推朝这一目标获得进度,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依照第十二条,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6个月内,并在其后定期地就其上述(a)项所述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就其自此预期在(a)项所述阶段内《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供应详细信息,目的在各别地或共同地使二氧化碳和《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其余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回复到1990年的水准。依照第七条,这些信息将由缔约方会议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以及在其后定期地加以审评;
(c)为了上述(b)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当参考可以得到的最佳科学知识,包含有关各种汇的有效容量和每一种温室气体在引起天气改变方面的作用的知识。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和议定执行这些计算的方法,并在其后经常地加以审评;
(d)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审评上述(a)项和(b)项能否足够。执行审评时应参照可以得到的有关天气改变及其影响的最佳科学信息和评估,以及相关的工艺、社会和经济信息。在审评的基础上,缔约方会议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中可以包含通过对上述(a)项和(b)项允诺的修正。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还应就上述(a)项所述共同实施的标准做出决定。对(a)项和(b)项的第二次审评应不迟于1998年12月31日执行,其后按由缔约方会议确定的定阶段隔执行,直至本公约的目标高达为止;
(e)每一个此类缔约方应:
(一)酌情同其余此类缔约方协调为了达到本公约的目标而开发的相关经济和行政手段;和
(二)确定并定期审评其自身有哪些政策和做法激励了致使《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天气的人为排放水平因此更高的活动。
(f)缔约方会议应至迟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审评可以得到的信息,以便经相关缔约方答应,做出适当修正附件一和二内名单的决定;
(g)不在附件一之列的任何缔约方,可以在其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或在其后任什么时候间,通知保存人其故意接受上述(a)项和(b)项的约束。保存人应将任何此类通知通报其余签署方和缔约方。
3.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余发达缔约方应供应新的和更多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成长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它们还应供应低收入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含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实施本条第1款所述并经低收入国家缔约方同第十一条所述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依该条议定的措施的全部增长费用。这些允诺的履行应顾虑到资金流量应足够和可以预期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适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
4.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余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天气改变不利影响的成长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5.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余发达缔约方应采取一切事实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余缔约方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本公约的各类规定。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支持开发和加强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有能力如此做的其余缔约方和组织也可协助便利这类技术的转让。
6.对于附件一所列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在履行其在上述第2款下的允诺时,包含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可资参照的历史水平方面,应由缔约方会议允许它们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加强这些缔约方应付天气改变的能力。
7.低收入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允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受的相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允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顾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清除贫困是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8.在履行本条各类允诺时,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依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含与供应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相关的行动,以满足低收入国家缔约方受于天气改变的不利影响和/或实施应对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下列各种国家的影响,而造成的具体需要和关注:
(a)小岛屿国家;
(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
(c)有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的地区的国家;
(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
(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的地区的国家;
(f)有城市大气严重污染的地区的国家;
(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含山区生态系统的国家;
(h)其经济高度依靠于矿物燃料和有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导致的收入,和/或高度依靠于该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的国家;和
(i)内陆国和过境国。
另外,缔约方会议可酌情就本款采取措施。
9.各缔约方在采取相关供应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顾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形。
10.各缔约方应依照第十条,在履行本公约各类允诺时,顾虑到其经济容易承受实施应付天气改变的措施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害的缔约方、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缔约方的情形。这尤其适用于其经济高度依靠于矿物燃料和有关的能源密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所导致的收入,和/或高度依靠于该种燃料和产品的消费,和/或高度依靠于矿物燃料的运用,而改用其余燃料又非常问题的那些缔约方。
第五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g)项下的允诺时,各缔约方应:
(a)支持并酌情更深一步制订旨在确定、执行、评估和资助研究、报告收集和系统观测的国际和政府间计划和站网或组织,同期顾虑到有必要尽量降低工作重复;
(b)支持旨在增强特别是低收入国家的系统观测及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能力的国际和政府间付出,并促进获取和交换从国家管辖规模以外地区获得的报告及其分析;和
(c)考虑低收入国家的特殊关注和需要,并开展合作提升它们参与上述(a)项和(b)项中所述付出的自生能力。
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第四条第1款(i)项下的允诺时,各缔约方应:
(a)在国家一级并酌情在次区域和区域一级,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规模内,促进和便利:
(一)拟订和实行相关天气改变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升公众意识的计划;
(二)公众获取相关天气改变及其影响的信息;
(三)公众参与应付天气改变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和
(四)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士。
(b)在国际一级,酌情利用现有的机构,在下列领域执行合作并促进:
(一)编撰和交换相关天气改变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升公众意识的材料;和
(二)拟订和实行教育和培训计划,包含增强国内机构和交流或借调人士来尤其是为低收入国家培训这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
2.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或许通过的任何有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形,并应在其职权规模内做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
(a)依据本公约的目标、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和科学与技术知识的成长,定期审评本公约规定的缔约方义务和机构安排;
(b)促进和便利就各缔约方为应付天气改变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执行信息交流,同期顾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形、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允诺;
(c)应两个或许多的缔约方的要求,便利将这些缔约方为应付天气改变及其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加以协调,同期顾虑到各缔约方不同的情形、责任和能力以及各自在本公约下的允诺;
(d)依照本公约的目标和规定,促进和指导发展和定期改进由缔约方会议议定的,除其余外,用来编制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清单,和评估为制约这些气体的排放及增进其清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有效性的可比方法;
(e)依据依本公约规定得到的所有信息,评估各缔约方履行公约的情形和依照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的影响,尤其是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其总计影响,以及目前在达到本公约的目标方面获得的进度;
(f)审议并通过有关本公约履行情形的定期数据,并保证给予发表;
(g)就任何事项做出为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建议;
(h)依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及第十一条,设法动员资金;
(i)设立其觉得履行公约所必需的附属机构;
(j)审评其附属机构提出的数据,并向它们供应指导;
(k)以商量统一方式议定并通过缔约方会议和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规则;
(l)酌情谋求和利用各主管国际组织和政府间及非政府机构供应的服务、合作和信息;和
(m)行使达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余职能以及依本公约所赋与的所有其余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其自身的议事规则以及本公约所设立的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其中应包含有关本公约所述各种决策程序未予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类程序可包含通过具体决定所需的特定多数。
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不迟于本公约生效日期后1年举办。其后,除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外,缔约方会议的常会应年年举办。
5.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应在缔约方会议觉得必要的其余时间举办,或应任何缔约方的书面要求而举办,但须在秘书处将该要求转达给各缔约方后6个月内得到起码1/3缔约方的支持。
6.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它们的非为本公约缔约方的会员国或观察员,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各届会议。任何在本公约所涉事项上具备资格的团体或机构,不管其为国家或国际的、政府或非政府的,经通知秘书处其愿意作为观察员出席缔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给予接纳,除非出席的缔约方起码1/3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与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秘书处
1.兹设立秘书处。
2.秘书处的职能应为:
(a)安排缔约方会议及依本公约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并向它们供应所需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递向其提交的数据;
(c)便利应要求时协助各缔约方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缔约方汇编和转递依本公约规定所需的信息;
(d)编制有关其活动的数据,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
(e)保证与其余相关国际机构的秘书处的必要协调;
(f)在缔约方会议的全面指导下订立为有效履行其职能而或许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和
(g)行使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所规定的其余秘书处职能和缔约方会议或许决定的其余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指定一个常设秘书处,并为其行使职能做出安排。
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兹设立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就与公约相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并酌情向缔约方会议的其余附属机构及时供应信息和咨询。该机构应放开供所有缔约方参与,并应具有多学科性。该机构应由在相关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数据。
2.在缔约方会议指导下和依靠现有主管国际机构,该机构应:
(a)就相关天气改变及其影响的最新科学知识提出评估;
(b)就履行公约所采到措施的影响执行科学评估;
(c)确定创新的、有效率的和最新的技术与专有技术,并就促进这类技术的成长和/或转让的渠道与方法供应咨询;
(d)就相关天气改变的科学计划和研究与发展的国际合作,以及就支持低收入国家建立自生能力的渠道与方法供应咨询;和
(e)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或许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困难。
3.该机构的职能和职权规模可由缔约方会议更深一步策划。
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
1.兹设立附属履行机构,以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本公约的有效履行。该机构应放开供所有缔约方参与,并由为天气改变困难专家的政府代表构成。该机构应定期就其工作的一切方面向缔约方会议数据。
2.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该机构应:
(a)考虑依第十二条第1款供应的信息,参照相关天气改变的最新科学评估,对各缔约方所采取步骤的总的合计影响做出评估;
(b)考虑依第十二条第2款供应的信息,以协助缔约方会议执行第四条第2款(d)项所要求的审评;和
(c)酌情协助缔约方会议拟订和实施其决定。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兹确定一个在赠予或转让基础上供应资金、包含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的机制。该机制应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探使职能并向其负责,并应由缔约方会议决定该机制与本公约相关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核机制的运营应委托一个或多个现有的国际实体负责。
2.该资金机制应在一个透明的管理制度下公平和均衡地代表所有缔约方。
3.缔约方会议和受托管资金机制的那个或那些实体应议定实行上述各款的安排,其中应包含:
(a)保证所资助的应付天气改变的项目符合缔约方会议所策划的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的办法;
(b)依据这些政策、计划优先顺序和资格标准从新考虑某项供资决定的办法;
(c)依循上述第1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方会议供应有关其供资业务的数据;
(d)以可预期和可认定的方式确定履行本公约所必需的和可以得到的资金数额,以及定期审评此一数额所应根据的条件。
4.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做出履行上述规定的安排,同期审评并顾虑到第二十一条第3款所述的临时安排,并应决定这些临时安排能否应予保持。在其后四年内,缔约方会议应对资金机制执行审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还可通过双边、区域性和其余多边途径供应并由低收入国家缔约方获取与履行本公约相关的资金。
第十二条 供应相关履行的信息
1.依照第四条第1款,第一缔约方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供应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在其能力允许的规模内,用缔约方会议所将推行和议定的可比方法编成的有关《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清单;
(b)有关该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步骤的一般性描述;和
(c)该缔约方觉得与达到本公约的目标相关而且适合列为其所供应信息的任何其余信息,在可行情形下,包含与计算世界排放趋势相关的资料。
2.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余缔约方应在其所供应的信息中列为下列各种信息:
(a)有关该缔约方为履行其第四条第2款(a)项和(b)项下允诺所采取政策和措施的详细描述;和
(b)有关本款(a)项所述政策和措施在第四条第2款(a)项所述阶段对温室气体各种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所造成影响的具体预期。
3.另外,附件二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余发达缔约方应列为依照第四条第3、第4和第5款所采取措施的详情。
4.低收入国家缔约方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需要资助的项目,包含为实施这些项目所需要的具体技术、材料、设备、工艺或做法,在或许情形下并附上对所有增长的费用、温室气体排放的降低量及其清除的增长量的预期,以及对其所导致效益的预期。
5.附件一所列每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和每一其余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6个月内首次供应信息。未列为该附件的每一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或依照第四条第3款得到资金后3年内首次供应信息。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可自行决定什么时候首次供应信息。其后所有缔约方供应信息的频度应由缔约方会议顾虑到本款所规定的差别时间表给予确定。
6.各缔约方依照本条供应的信息应由秘书处尽速转交给缔约方会议和任何相关的附属机构。如有必要,供应信息的程序可由缔约方会议更深一步考虑。
7.缔约方会议从第一届会议起,应安排向有此要求的成长中国家缔约方供应技术和资金支持,以汇编和供应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和确定与第四条规定的所拟议的项目和应对措施相联系的技术和资金需要。这些支持可酌情由其余缔约方、主管国际组织和秘书处供应。
8.任何一组缔约方遵照缔约方会议策划的指导方针并经事先通知缔约方会议,可以联合供应信息来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但如此供应的信息须包含有关其中每一缔约方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各自义务的信息。
9.秘书处收到的经缔约方依照缔约方会议制订的标准指明为机密的信息,在供应给任何参与信息的供应和审评的机构以前,应由秘书处加以总览,以保护其机密性。
10.在不违背上述第9款,而且不妨碍任何缔约方在任什么时候候公开其所供应信息的能力的情形下,秘书处应将缔约方依照本条供应的信息在其提交给缔约方会议的同期给予公开。
第十三条 处理与履行相关的困难
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考虑设立一个处理与公约履行相关的困难的多边商量程序,供缔约方有此要求时给予利用。
第十四条 争端的处理
1.任何两上或两个以上缔约方之间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相关的缔约方应谋求通过谈判或它们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余和平方式处理该争端。
2.非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在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什么时候候,可在交给保存人的1份文书中声明,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承认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方,下列义务为诚然而具有强制性的,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a)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或
(b)依照将由缔约方会议早日通过的、载于仲裁附件中的程序执行仲裁。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缔约方可就依上述(b)项中所述程序执行仲裁发表相似声明。
3.依据上述第2款所作的声明,在其所载有效期期满前,或在书面撤回通知交存于保存人后的3个月内,应一直有效。
4.除非争端各当事方另有协议,新作声明、做出撤回通知或声明有效期满丝毫不得影响国际法院或仲裁庭正在执行的审理。
5.在不影响上述第2款运转的情形下,假使一缔约方通知另一缔约方它们之间存在争端,过了12个月后,相关的缔约方仍未能通过上述第1款所述方法处理争端,经争端的任何当事方要求,应将争端提交调解。
6.经争端一当事方要求,应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应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数目相同的成员构成,主席由每一当事方委派的成员共同推选。调解委员会应做出建议性裁决。各当事方应好意考虑之。
7.相关调解的补充程序应由缔约方会议早日以调解附件的形式给予通过。
8.本条各类规定应适用于缔约方会议或许通过的任何有关法律文书,除非该文书另有规定。
第十五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
2.对本公约的修正应在缔约方会议的一届常会上通过。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文应由秘书处在拟议通过该修正的会议以前起码6个月送交各缔约方。秘书处还应将提出的修正送交本公约各签署方,并送交保存人以供参考。
3.各缔约方应尽一切付出以商量统一方式就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促成协议。如为谋求商量统一已尽了一切付出,仍未促成协议,作为最后的方式,该修正应以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缔约方3/4多数票通过。通过的修正应由秘书处送交保存人,再由保存人转送所有缔约方供其接受。
4.对修正的接受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依照上述第3款通过的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本公约起码3/4缔约方的接受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对接受该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余缔约方,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接受该修正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6.为本条的目的,“出席并参与表决的缔约方”是表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十六条 公约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附件应组成本公约的构成部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提及本公约时即同期提及其任何附件。在不妨害第十四条第2款(b)项和第7款规定的情形下,这些附件应限于清单、表格和任何其余属于科学、技术、程序或行政性质的表明性资料。
2.本公约的附件应依照第十五条第2、第3和第4款中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3.依照上述第2款通过的附件,应于保存人向公约的所有缔约方发出有关通过该附件的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此阶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其不接受的通知的缔约方,该附件应自保存人收到撤回通知之日后第90天起对其生效。
4.对公约附件的修正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依照上述第2和第3款对公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规定的同一程序执行。
5.假使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的通过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附件或对附件的修正应待对公约的修正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议定书
1.缔约方会议可在任何一届常会上通过本公约的议定书。
2.任何拟议的决定书案文应由秘书处在举办该届会议起码六个月以前送交各缔约方。
3.任何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应由该文书加以规定。
4.只有本公约的缔约方才可形成议定书的缔约方。
5.任何议定书下的决定只应由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做出。
第十八条 表决权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1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公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假使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十九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公约及依照第十七条通过的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阶段在里约热内卢,其后自1992年6月20日至1993年6月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放开供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排
1.在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终结前,第八条所述的秘书处职能将于临时基础上由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会议所设立的秘书处行使。
2.上述第1款所述的临时秘书处首长将与政府间天气改变专门委员会紧密合作,以保证该委员会能够对供应客观科学和技术咨询的要求做出反映。也可以咨询其余相关的科学机构。
3.在临时基础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世界环境融资”应为受托运营第十一条所述资金机制的国际实体。在这方面,“世界环境融资”应予适当改革,并使其成员具有广泛性,以使其能满足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公约应自签署截至日之次日起放开供加入。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形成本公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假使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形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期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准许、接受、标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公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此类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规模的任何巨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三条 生效
1.本公约应自第50份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2.对于在第50份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准许、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
3.为上述第1和第2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所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看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四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五条 退约
1.自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3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公约。
2.任何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本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看为亦退出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附件一
澳大利亚 欧洲共同体
奥地利 爱沙尼亚a
白俄罗斯a 芬兰
比利时 法国
保加利亚a 德国
加拿大 希腊
捷克斯洛伐克a 匈牙利a
丹麦 冰岛
爱尔兰 罗马尼亚a
意大利 俄罗斯联邦a
日本 西班牙
拉脱维亚a 瑞典
立陶宛 瑞士
卢森堡 土耳其
荷兰 乌克兰a
新西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挪威 美利坚合众国
波兰a
葡萄牙 a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附件二
澳大利亚 日本
奥地利 卢森堡
比利时 荷兰
加拿大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欧洲共同体 葡萄牙
芬兰 西班牙
法国 瑞典
德国 瑞士
希腊 土耳其
冰岛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爱尔兰 美利坚合众国
意大利会议
从1995年3月28号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办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间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办。
1997年12月11号,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到2012年阶段,首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5.2%,其欧中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缩减8%,美国缩减7%,日本缩减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阶段,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程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此使会议深陷僵局,大会主办者必须宣称休会,将令议缓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办。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办。
2002年10月,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办。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天气改变务必在可连续发展的框架内执行。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办。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办。
2005年2月16号,《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当前,已有156个国家和地区准许了该项协议。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办。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办。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办,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困难,即《京都议定书》第一允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更深一步减弱温室气体的排放。15日,联合国天气改变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起步了增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行的谈判进度,努力于在2009年年末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允诺期2012年到期后世界应对天气改变新计划的谈判并签署相关协议。
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办。 2008年7月8号,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促成统一。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公告中说,八国谋求与《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其余缔约国共同达到到2050年将世界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起码二分之一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有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哥本哈根世界天气大会全称是《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这一会议也被称为哥本哈根联合国天气改变大会,于2009年12月7号—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2月7号起,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余官员们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天气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允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将来应对天气改变的世界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世界天气协议书,毫无疑问,对地球今后的天气改变迈向造成决定性的影响。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会议在现代化的Bella中心举办,为期两周。目标
《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的目标是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降低人为活动对天气系统的危害,减缓天气改变,加强生态系统对天气改变的适应性,保证粮食生产和经济可连续发展。为达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应对天气改变;二、要考虑低收入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预期、防止和降低引起天气改变的原因;四、尊重各缔约方的可连续发展权;五、增强国际合作,应对天气改变的措施不能形成国际贸易的壁垒。
依据《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首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历差不多3年谈判,于1997年12月11号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5%,同期确立了三个达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低收入国家关系紧密,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达到减排,同期协助发展中国达到可连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低收入国家供应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目提升低收入国家能源利用率,降低排放,或通过造林增长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降低和增长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依据《马拉喀什协议》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达到的年减排量不得胜过其1990年排放量的1%。
依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起码在55个缔约方、其中起码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准许本议定书之后第90日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准许《京都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号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起步。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场将持续发展,林业碳汇国家贸易也将持续增长。
当前《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本质性技术转让、发达国家增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困难也会是2005年起步的《京都议定书》第二允诺期谈判的重心。其间,林业议题的着重是森林运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能否把森林运营作为减排的渠道,能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有关资料
·在《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第6次缔约方大会阶段,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给《京都议定书》蒙上了阴影,为国际减排进度设置了阻碍。美国立场坚决,表明不会回到《京都议定书》道路上来,但《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缔约国尤其是欧盟极力想把美国牵回《京都议定书》的轨道。
·《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复苏到1990年的水准。但事实显示,多数发达国家的排放量还在上涨。
·《联合国天气改变框架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的波恩。中国于1992年6月11号签署该公约,1993年1月5号交存加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