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运营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及首要运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运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数据;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余文件。
申请时间和批复
对申请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间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间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准许的,发给《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不准许的,应该表明理由。网吧执照申办须知
申请手续办理
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应该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运营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运营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多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运营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运营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现在调。所有运营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场所、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六)有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并获得从业资格的运营管理人士、安全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规模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含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条件。
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该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运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下方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营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安全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3、验资数据及资金信用证明;4、自有运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愿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5、守法运营允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实地检查并执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执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数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答应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书面表明理由。
(二)申请人获得文化行政部门答应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该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下方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营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答应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运营场所的准许文件的复印件;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签定的供应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安全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5、自有运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7、网络拓扑结构图;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士职责;9、已采取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执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向申请人书面表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获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该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方材料: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2、自有运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签定的供应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5、网络拓扑结构图;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士职责;7、已采取运营管理监控系统等运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间做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该向申请人书面表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获得《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运营执照后方可营业。申请人在领取运营执照后3日内,务必将《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和运营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资料变更的办理
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依据您公司变更的内容不同,此专门针对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公司对五种不同的变更内容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对于一部分想要准备办理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相应变更的朋友,您可依据下列的内容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变更即可!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资料清单
一、原有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数据(加盖公司公章)
3,工作场所运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供应房产证复印件)
4,原《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资格证变更公司名称所需资料
二、原有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数据(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所需资料
三、原有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数据(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原《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四、原有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变更申请数据(加盖公司公章)
3,原《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5,出具验资数据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6,公司股东,董事资料(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交股东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其余单位股东需要提交单位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7,验资数据(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8,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申请变更运营规模所需资料
五、原有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公司,文网文公司,申请变更公司运营规模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变更申请数据(加盖公司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原《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文网文证》
6,业务发展数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共二十七条)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策划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首要包含: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余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供应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首要包含: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运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举动;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运营性和非运营性两类。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往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供应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往上网用户供应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准许,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该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升民族文化素质、助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策划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许可制度,对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行监管,对违背国家相关法规的举动实行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执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执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背国家相关法规的举动实行处罚。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下方条件:
(一)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规模;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士和专业技术人士;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运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该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答应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准许,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运营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及首要运营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运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余文件。
对申请设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间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该通知申请者并表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间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准许的,发给《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不准许的,应该表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设立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及首要业务管理人士、专业技术人士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运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余文件。
对申请设立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间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准许的,发给准许文件;不准许的,应该表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准许后,应该持《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在其网站主页的明显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准许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更改名称、业务规模,合并或者分立,应该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的《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该在30日间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运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获得《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同期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获得准许文件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准许文件,同期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该报文化部执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该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间做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许的,发给准许文件;不准许的,应该表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供应载有下方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损坏社会平稳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余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供应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的合法利益承受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依法承受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实施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士对互联网文化产品执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士应该接受上岗前的培训,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供应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该立刻停止供应,保存相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数据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该记录备份所供应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该保存60日,并在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查询时,给予供应。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准许,擅自从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无照运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查处。
未经准许,擅自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下方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下方罚款。
从事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下方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供应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供应未经文化部准许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供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下方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下方罚款,但最高不胜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运营许可证》。
非运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供应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供应未经文化部准许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供应,处1000元下方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准许文件。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临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该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间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3年7月1号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