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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外汇网2021-06-19 13:13:00 150
简介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准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该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务必经历准许外,还务必符合适当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助于许多的企业形成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务必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形成上市公司的关口大幅减弱。以前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助于落实国务院《有关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诚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好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许。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下方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第一次出资额不得差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差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差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当前,谁能形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事实形成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施额度制,由相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行,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发行和投资人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市,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渐达到。上市公司特点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务必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要经历政府主管部门的准许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务必经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准许,未经准许,不得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准许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胜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近期三年内无巨大违法举动,财务会计数据无虚假记载。

多部分的公司均为股份制度的,诚然,假使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导致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受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适当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假使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诚然,董事长也可以把许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如此的话就有适当的风险,假使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胜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体来看,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受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长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升公司透明度,增长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升公司知名度。7,假使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士,可以减轻管理人士与公司持有者的冲突,即代理困难(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升透明度的同期也暴露了很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机会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机,假使股份的单价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事实上这是惯例,差不多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机全将把股票的单价订的高一点。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的区别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获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受有限责任、所有权和运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对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执行筹资,普遍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进而快速扩大企业范围,加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范围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说,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差不多全是上市公司。比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执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该种公司的股票进而形成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途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有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没有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没有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诚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承受追捧。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部分规定,并依据情形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部分最终或许会致使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假使接连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穿面值、公司运营过程中显现巨大违法举动等情形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执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假使再显现困难,比如下年继续亏损进而高达《公司法》中有关接连3年亏损制约的,则执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加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人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号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假使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苏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许后可以复苏上市。在2000年5月1号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数据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巨大违法举动;

(4)上市公司近期三年接连亏损。

显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显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发布年度数据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间就该公司股票能否暂停止上市做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该依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连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阶段,依然应该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相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人供应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供应一条出路,尽或许地保障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清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数据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巨大违法举动,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近期三年接连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清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清晰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该在指定报纸公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下方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觉得有必要的其它内容。然而,当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显现公司摘牌的先例。国外证券市场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上市公司退市的准许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觉得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历证交会准许。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期表示,即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形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觉得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做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以前,务必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准许。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下方条件之一就务必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以往的5年运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以往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以往2年每年亏损;

(6)接连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显现下方情形之一的务必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运营活动停止或处在半停止状态;

(4)近期5年没有发放股息;

(5)接连3年的负债胜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差于适当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刨去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国外证券交易所对做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审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下方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差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间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间向交易所做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表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从新高达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间,通知公司能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准许其整改计划后45日间,公布公司已经差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形执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实施计划,交易所将依据情形能否严重,做出能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终结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保持交易所有关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准许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形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历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含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目前情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终结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供应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终结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连续运营能力,将面对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又一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终结后,如公司没有供应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称公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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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平稳股价提高信心为首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高股东价值;提升公司的运营杠杆比例;因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差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人显示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首要原因。

2、增持与回购对股价的影响长期不明显短时间明显。增持和回购尽管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更改股东价值,但是并没有能更改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所以该种资本运转很难致使股价得到长期支撑,所以增持回购不更改股价的长期行情。我国A股市场和台湾市场当年有很大的类似性,台湾也是出于平稳股价的需要,在熊市中发布了有关的增持和回购办法,但是市场历经了小幅反弹后继续保持长期趋势不变。

3、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求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明显的特质,首先市盈率差于市场平均水准,其次ROE水平好于市场平均水准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低,而现金流并没有能形成分析的根据。当前增持的公司绝多部分的理由是看好将来的成长,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ROE水平、市盈率等并没有符合我们前面的分析,这里面依旧和大股东意向有关度比较高。

4、增持或许形成广泛现象,而回购不一定能广泛实行增持或许形成广泛现象,但是回购并没有一定能广泛实行。首要原因或许是公司治理的困难。相当多银行股中有不少外资持有股权,假使采取回购措施,或许致使外资持股比例过高,影响国家控股权。此外,中小企业当前增持的比例较小,将来中小板增持的企业或许首要汇聚在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上。

5、含B股的公司值得关瞩目前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增持A股为主,但长安汽车的停牌给回购B股的构想打开了思路。其实,H股、B股的性质和A股相同,B股相对于A股来看有更高的折价,回购则成本更小,同期也提高了A股投资人的持股比例,增厚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这比直接增持A股或许更能直接刺激A股的股价,所以A+B类上市公司值得关注。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分析

部分上市公司,特别是一部分 T族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年报利润,这已经是目前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的一大诟病。投资人应透过财务报表、指标等分析非经常性损益能否被恶意操纵。

1、正确区分非经常性损益与非运营性损益两个不同的概念。分析某项损益能否为非经常性损益,除了应当考虑该项目与生产运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还应当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如有的公司将其投资收益和运营外收支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另一部分公司又自行区分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不少公司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

2、把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收益先分离后结合地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运营成果。相对来说,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来说,要实在得多,想要利用经常性收益在短时间内避免亏损或扭亏十分问题。非经常性收益因其与主运营务无关且一般数额重大,足够冲销经常项目亏损额使公司当期避免净亏损,而为濒临亏损公司所注目。从利润指标的组成来看,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除受主运营务影响外,还受其余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助收入、运营外收支净额及所得税等多个原因的影响,后几项正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首要途径。一部分上市公司主运营务利润很低,甚至亏损,净利润却很高,这些公司事实上并没有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假使将非经常性损益分离执行考察,会有利于压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举动。

3、注意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着重关注的核实表明。注册会计师要为公司招股表明书、定期数据、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数据出具审计数据或审核数据,可以着重留心其对这方面损益情形真实性、必要性的审计结论。

4、考察各财务指标勾稽关系,紧密关注有些上市公司诸多非规范做法。比如,未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或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为零,或尽管披露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但未同期表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而依据其财务数据,显著存在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举动;上市公司亏损年度有多报非经常性损失以"透支亏损"的现象;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且隐蔽化举动;披露的损益项目与中国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冲突或模糊性,如八项计提等。

近几年,一部分运营业绩已显现大幅下跌的上市公司,受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存在,临时掩盖了业绩下跌的事实,但就在此时它也给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导致了沉重的包袱,隐含着相当大的未知性和风险性,公司存在的困难迟早会暴露出来。所以投资人应掌握适当的专业财务分析技巧,真正认识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盈利能力,更好地评价公司的运营业绩,避免被非经常性损益操纵迷惑双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有关规定

依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答应,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依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保荐制度的其余证券上市交易,应该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高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胜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近期三年无巨大违法举动,财务会计数据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好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许。

第五十一条 国家激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该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数据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会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运营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期三年的财务会计数据;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近期一次的招股表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余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答应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该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事实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依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数据作虚假记载,或许误导投资人;

(三)公司有巨大违法举动;

(四)公司近期三年接连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改变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高达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依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数据作虚假记载,且婉拒纠正;

(三)公司近期三年接连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复苏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布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事实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该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数据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运营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事实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余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该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答应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相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巨大违法举动;

(二)公司情形发生巨大改变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依照核准的用途运用;

(四)未依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近期二年接连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清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布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做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该如何写?

在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时应分两步;

一、阅读了解:

首先是阅读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在阅读时应当注意下方内容:一是金额较大和变动程度较大的项目,了解其影响;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形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形,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余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情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有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实施优惠税率的阶段。三是仍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种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造成收益大的交易举动,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根据及支付手段给予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首要包含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运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阅读财务报表时应着重关注下方项目,

第一,应收账款与其余应收款的增减关系。假使是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笔金额由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余应收款,则显示有操纵利润的机会。

第二,应收账款与长期投资的增减关系。假使对一个单位的应收账款降低而造成了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增长,且增减金额靠近,则显示存在利润操纵的机会。

第三,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数额。假使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有机会存在拖延费用列为损益表的困难。

第四,借款、其余应收款与财务费用的比较。假使公司有对关联单位的大额其余应付款,同期财务费用较低,表明有利润关联单位减弱财务费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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