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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装潢

外汇网2021-06-19 13:12:16 172
简介

商品装潢是为了表明或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买入而对商品包装执行的装饰。

<补充>

商品装潢与商标两者同附一商品为同一商品服务,有时两者经常混为一体,极易混淆,二者的共同点是:都用于商品表现或包装上,对商品起适当的装饰作用。但是,商品装潢是以图案、绘画、色彩或文字来装饰、美化、宣传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商品装潢与商标相互区别的基本特质为:

(1)运用的目的不同

装潢的运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民众对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

运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即把不同企业的同一种或相似商品区别开来;

商标是显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商品的标记。以示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专用性不同

商品装横是非专用的,亦无须注册,任何人都可依据市场和顾客的需要,随时加以变动或改进使。但有时商品装横的包装图案作为其商标依法注册,则该商品装潢又有商标性质、具有商标专用性,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专用来区别生产者或运营者及其商品的。商标一旦依法注册,商标所有者便获得商标专用权,其余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与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运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类的商标,否则即为侵权。

(3)表达的内容不同

装潢的立意在于介绍、渲染和美化商品内容,装潢的内容务必与商品的内容相统一;

商标表明的形式为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组合,而且须有明显特质便于识别,商标务必运用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并行销于市场,商品上所运用的商标务必与所注册的商标统一,不得更改。

在运用商品装潢时应注意:依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与一种或者相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运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依据《有关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值竞争举动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号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反不正值竞争法》(1993年9月2号发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产生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买入者误觉得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值竞争举动”。这些举动都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部分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商品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以版权(即著作权)来给予保护。商品装潢的注意事项

在运用商品装潢时应注意:依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第五十条第(1)项“在与一种或者相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运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依据《有关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值竞争举动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号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反不正值竞争法》(1993年9月2号发布)第五条第(2)项“擅自运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运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产生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买入者误觉得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值竞争举动”。这些举动都要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部分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商品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以版权(即著作权)来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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