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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商

外汇网2021-06-19 12:52:24 102
简介

盐商

清政府特许的具有垄断食盐运销运营特权的食盐专卖商人。他们借此特权而攫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形成清代显赫一时的豪商巨贾。分类

清代盐商首要有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流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其中以总商的势力为最大。

窝商

,亦称业商。清初,无窝商、运商之分。有引窝的盐商均为自己运销食盐。以后,有引窝的盐商,因资本匮乏,无力贩运,遂将引窝祖予无窝之商运销食盐,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窝商并没有运营盐业,而靠垄断引窝,坐收巨利。

运商

,亦称租商。运商认引贩盐,先向窝商租取引窝,缴付“窝价”。然后,赴盐运使衙门纳课请引,凭盐引到指定产盐区向场商买进食盐,贩往指定的销盐区(即“引岸”)销售。运商在食盐流通过程中起着食盐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

场商

,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转卖给运商的中间商人。场商具有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垄断特权,并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残酷剥削食盐生产者而攫取商业利润。

总商

,又名商总。清政府盐运使衙门在运商中选择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指名叫总商。其首要任务是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总商经济势力雄厚,与官府的关系最为紧密,是盐商中的巨头。利润

盐商垄断了全国食盐流通的全过程,肆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剥削灶户和消费者,获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他们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与官府的关系

盐商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关系十分紧密。乾隆帝(清高宗弘历)屡次南巡时,长芦、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另外,康乾以来,清政府每遇巨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之时,盐商往往踊跃捐输巨额银两,多则数百万,少亦数十万。乾嘉年间,多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三千万两之巨,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间,接连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使其自身官僚化;在经济上予以优恤,初则准其“加价”(提升官定售盐价格),继则准其“加耗”(增长每引捆盐斤数),甚至豁免积欠盐税。另外,遇到盐商缺乏资本,清政府又借给帑金,俾资周转,谓之“帑本”;盐商每年交纳息银,谓之“帑利”。盐商和政府之间这些政治和经济的联系,表明清代盐商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商人资本集团。同期,盐商又将其所获的商业垄断利润购置土地,把该种利润转化为封建土地所有权,使其自身封建地主化。

乾嘉以来,盐商报效捐输渐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上官吏的勒索和自身的奢侈生活消费,便日渐深陷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窘境。盐商为了克服深重的危机,持续抬高盐价,抓紧对消费者的搜刮,贫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结果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盐课欠额日多,直接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为了增长盐课收入,对盐法执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改淮北引盐为票盐,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行票盐于淮南。以后,票盐法又渐渐推行于福建、两浙、长芦。在票盐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窝,无论官绅商民,只要纳税之后皆可承运,而且在销售区域之内,无论何县,都可随便销售。

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为凑集军费,责令票商捐款,而且准其作为世业,以后不再招新商。从此以后,盐商仍是获有世袭垄断特权的专卖商人。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被推翻,但盐商仍作为专卖商人而沿袭下来。

(萧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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