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得到适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该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余主体执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举动。
1. 结构主义理论:
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产生经济运转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该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力争政府着重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显现的独占企业,清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
2.举动主义理论:
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控制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控制能力,在有关领域内,阻止新的市场进入者进入市场的制约竞争举动。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自身并没有违法,只有利用该种支配地位消除或制约竞争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3.欧盟竞争法第86条:
一个或多个在共同市场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该种地位的任何举动,或许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尤其是禁止包含下列内容的滥用举动: (1)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不公平的买入或销售价格,或其余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的;
(2)制约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对交易对方当事人实施不同的交易条件,因此置其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
(4)要求对方当事人接受与合同主体在本质上或商业惯例上无相关的附加义务,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状况形式
1、不正值的单价举动
(1)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得到超标垄断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确定、保持和变更商品价格,以好于或差于在正常状态下或许实施的单价来销售其产品;
(2)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致使消费者应该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给垄断厂商;同期也妨碍了其余竞争者进入市场,对竞争组成本质性的制约。
2、差别对待
(1)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值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供应的商品的单价或其余交易条件予以显著区别对待的举动;最常见的形式是价格歧视。
(2)卖方对买入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单价,或买方对于供应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要求不同的单价,进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得到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
(3)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会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3、强制交易
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余不正值的方法,致使其余企业违背其真实意向与之交易或促使其余企业从事制约竞争的举动。 (1)强迫他人与自己执行交易;
(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执行交易;
(3)致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竞争等等;
(4)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供应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益自己的优势地位,在供应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买入方不需要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余不合理条件的举动。 (1)搭售的目的是为了将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或妨碍潜在的竞争者进入这个市场。
(2)搭售的好处:
将关联商品一起销售能够节约成本和支出。
在卖出机器和设备的时机,尤其是在卖出高科技产品的时机,生产商或销售商要求买入者一并买入他们的零部件或辅助材料也常常是合理的,这有助于产品的安全运用,或提升产品的运用寿命,进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
(3)分析一个搭售举动能否合理应该考虑的原因:
搭售能否是出于该商品的交易习惯;
被搭售的商品若分开销售,能否有损于商品的性能和运用价值;
搭售企业的市场地位。
(4)对搭售举动的评价:
法律禁止的搭售首先是一种不合理的安排。假使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平稳性,要求买方买入适当的配套产品不应该属于禁止之列。
违法的搭售举动务必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即通过搭售会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进而给市场竞争导致明显的不利影响。
在识别一个搭售举动能否具有反竞争性时,应该考虑搭售企业的搭售目的、市场地位、有关的市场结构、商品的特性等很多原因。
5、掠夺性定价
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差于成本的单价销售商品的举动。
6、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
处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一切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余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包含经销商只向制造商独买、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 (1)有助于效率的原因:
能使制造商和经销商长期平稳供销途径,减弱交易成本;
使经销商从事单一的或固定的商品的运营,进而集中力量促销;
可以提早开展促销活动,加强适当的竞争效果。
(2)制约竞争的性质:
会阻止其余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也会制约经销商的运营自由而损害效率;
对于消费者来看,由于供货途径狭窄,选择的余地相应降低,同期受于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运营者之间缺乏竞争,销售者造成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或许造成损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一)有关市场的确定
1.有关市场: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竞争性产品包含相同的产品以及在价格、质量或用途等方面具有替代性的产品。
2.有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核心在于划定可替代的产品。
(1)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假使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价格、品质和用途都觉得是可替代的,则该两种产品应属于同一市场。
(2)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
A 供给弹性(当涉案厂商将产品价格抬高某一百分数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供给量相应增长的比例):若供给量增长的比例十分敏感,表明其余厂商容易转换生产,厂商价格的抬高或许不易保持。反之,若供给的弹性很低,则表明涉案厂商抬高价格后,或许受于高进入阻碍或高转换成本,障碍其余厂商增长相同产品的供给量。
B潜在竞争:当涉案产品的单价充足高时,有机会诱发其余生产者的生产,进而使市场的供给增多,形成对产品价格的压抑。潜在竞争不是目前实际上存在着的竞争,而是依据市场的具体情形执行的预期。假使由于企业间的制约竞争协议,或由于企业合并,使市场上潜在的竞争者放弃了进入市场的可能,即放弃与市场现有企业相竞争的可能,该种制约竞争就是制约了市场上潜在的竞争。
C这个潜在的市场进入被看为遏制市场势力的力量的条件:
a及时性:潜在的竞争者能够及时进入市场,进而可以及时遏制合并企业对产品执行涨价的趋势;当局导致考虑那些在两年内可以对市场造成明显影响的进入。
b.机会:进入市场的企业可得到适当的销售机会,以企业合并前的单价销售产品可以获利,而且这个价格可以继续保持下去,如此,潜在的进入者才或许进入市场。
c.充分性:进入者要具备充足的生产技术和财力,能充分达到其销售产品的可能,这才可有充足的力量阻止或抵销合并的反竞争效果。
3、有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地域市场是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种竞争产品,提供商能够有效地提供产品的一定区域。确定有关地域市场应考虑的原因:
(1)区域间交易的阻碍
A.交易成本的阻碍----产品的运输成本;
B.法律上的阻碍----政府管制
(2)产品性质:孟德斯鸠:从最大量的意义来看,法是由事物的性质造成出来的必然关系。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市场支配地位,即市场控制力、市场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是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的控制价格或消除竞争的能力。 1.英国:特定商品或劳务在英国占总供给的1/4,且由单一个人或一家厂商或一群没有竞争的厂商供应,即被觉得对市场具有支配力。
2.德国《反制约竞争法》第22条第3款:
(1)企业就某种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起码占有其1/3的市场份额,则推定该企业为控制市场的企业;但该企业在上界运营年度的运营额差于205万马克的,不适用上述推定;
(2)假使3个或3个下方企业共同占有其50%或50%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5个或5个下方企业共同占有其2/3或2/3以上的市场份额,则推定符合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条件,但在上界运营年度的运营额差于1亿马克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日本:一个事业人市场占有率在1/2以上、或二个事业人市场占有率达3/4以上,且年度运营额胜过500亿者。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责任
1.我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其余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运营者,不得限定他人买入其指定的运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余运营者的公平竞争。
2.行政处罚:德国----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卡特尔局可以禁止该企业从事滥用举动。
3.民事赔偿:日本----执行私人垄断----的事业者,对被损害者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美国----垄断企业的受害者可就其损失提起3倍赔偿之诉。
4.刑事处罚----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韩国:1亿下方罚金和2年下方徒刑,并实施法人和举动人的“两罚”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自身并没有违法,反垄断法并没有禁止市场支配地位自身,而导致禁止支配地位滥用的举动。如何判定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否实行了滥用举动,反垄断法务必策划一个标准。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所列举的支配地位滥用举动之情形,笔者觉得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组成要件有四:
(1)企业已获得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这是企业实行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前提条件,也是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主体要件。
(2)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务必实行了支配地位滥用的举动。这是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客观方面。假使以合法竞争的方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方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规模内生产、销售其产品或供应其服务的举动,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为法律所保护。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行的市场举动制约了有效的、自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余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给予禁止和规制。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行的市场举动损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余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举动即被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这是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客体要件。自此可知,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客体(对象)为自由的竞争秩序、其余竞争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假使该类企业实行的市场举动没有对以上客体产生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举动就不能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和规制。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的优势,在同交易相对人给市场交易举动时,出于制约、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有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以产生将竞争者排挤出该有关市场的结果,进而达到其攫取高额利润的愿望。这是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主观方面要件。
以上四个要件同期具备,该类企业的举动才可组成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举动的危害
反垄断法之所以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是由于该举动给自由竞争、其余竞争者以及消费者导致诸多危害。具体来讲,表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损坏完全的自由竞争秩序,我们可以借用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对之执行分析和探讨。
产品的单价是供给与需求双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需求是民众在一定期间内按给定的单价需要买入的某种商品数量。影响需求的原因首要是价格和需求条件。1在需求条件适当的情形下,商品的单价越低,民众买入该种商品的数量就越多。若需求条件发生了改变,那么消费者买入欲望也会跟随改变。需求与供给均影响产品的单价,当供给改变时,产品的单价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供给是企业在给定价格水平的一定时期内能够供应的某种商品的数量。2影响供给的原因是价格和供给条件的改变。在供给条件既定的条件下,商品的单价越高,其供给就越多。在价格不变的情形下,供给条件发生改变,产品的供给量也会发生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既起到指示器的功能,又起到驱使器的功能。
价格对市场竞争的作用如下:(1)价格可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在需求者之间执行分配,首要是通过价格调整执行的。(2)市场竞争机制首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竞争机制不仅是自由经济体制的首要特质,而且是调整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的首要力量。正是受于竞争机制的存在,致使民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利己之心在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节下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契合。边沁觉得市场价格是由两种相互对立的竞争所决定的。即买入者之间的竞争与销售者之间的竞争。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竞争不仅使民众的“利己之心”与社会公共利益促成了统一,而且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最优化配置。
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市场价格的策划具有控制力。假使该企业实行低价倾销举动、价格歧视举动或牟取暴利等滥用举动时,必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改变,从而影响商品的单价,最终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被打破,其余运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受损。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违背了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和价格理论,而成本和价格是影响自由竞争的两个重要原因,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损坏完全的自由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对之务必执行规制,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其次,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存在,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以往民众是从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出发,承认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地位。但是,实践证明,任何垄断行业均为以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在技术革新方面的因循守旧和保守主义为特点的。垄断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垄断利润,常常将价格提及大大好于成本的水准,进而使部分社会收入不合理地从消费者手中转移到自己的手中。比如,即使从德国科隆往美国洛杉矶打电话的费用实际上仅是科隆市区内电话费用的一半,但是由于国家电信的垄断,世界各国的国际话费一般都大程度好于国内话费。1另外,垄断企业为了维护垄断高价,还往往减弱生产数量,降低对市场的供给,进而致使社会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此外,包含垄断企业以内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竞争力远大超过有关市场上的其余竞争者,所以,该类企业在策划自己的销售策略时可忽略其余竞争者之存在。受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该类企业往往看好于通过对其产品或服务价格政策的变动,来影响市场供求情况,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假使像亚当·斯密的著名论断那样,市场经济由看不见的手指导,那么,价格制度就是看不见的手用来指挥经济交响乐队的指挥棒。”
最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损害了其余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消除、妨碍、制约了竞争,其余运营者被拒于有关市场之门外,不能正常地、公平地参与竞争,其利益承受了损害。从居于支配地位企业的角度来说,反垄断法对其滥用举动的规制好像是对其不利而仅仅对其竞争对手有利。从短时间来说,居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举动如牟取暴利的举动可使其在短时间内得到高额利润;但是从长远来说,受于在有关市场领域内长期缺乏本质性的竞争,该类企业就会安于现况,不思进取,进而失去竞争动力,至此该类企业不再注意运营管理水平,在技术上停滞不前,对新进入该有关市场的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其余行业或国外的运营者失去抵抗力,进而最终毁灭了“自己”。换一个角度讲,反垄断法对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执行规制在下方三方面有益于运营者:第一,运营者也是买入者,其享有反垄断法对买入者或者消费者所导致的好处,如减弱价格、提升质量、改观服务;第二,反垄断法通过对滥用举动执行规制,维护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对投资人和企业家放开了市场,为其余运营者引进了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使运营者受益;最后,经常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国内市场上练过兵的运营者可以大大提升其竞争实力,在国际市场上很有机会得到成功,由于国内市场的竞争加深和锻提炼其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所需要的素质,使其不仅具有更完善的运营管理和革新性,而且在分配、销售和组织结构上更科学、更合理。可想而知,在国内没有竞争阻力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罕有成功者。所以反垄断法务必规制支配地位滥用举动,以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进而保护其余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受于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损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消费者不能得到质高价优的商品,无奈必须买入一部分质次价高的商品,消费者的利益承受了损害。在我国,支配地位滥用举动的主体首要是公用企业,该类企业的滥用举动以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举动为其典型形式。支配地位滥用举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显现为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掠夺性定价举动,该类企业不仅将其竞争者逐出有关市场,而且或许通过垄断高价(以弥补掠夺性定价所受损失)来盘剥消费者。即便该类企业不策划垄断高价,但受于该市场上缺乏了竞争,产品质量就不能得到保证,消费者因无其余替代产品可供选择,消费者的最终利益承受了损害。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务必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举动。规制该类举动所采取的措施是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不受扭曲,以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进而提升经济效率并可惠及消费者。本条目在下方条目中被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有关控制制约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的多边协议》
婉拒交易
搭售
竞争法
制约性商业举动核心字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举动,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