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旧时定义
个体户,最初是个贬义词,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它差不多就是待业青年、劳改犯的代名词,是和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的,听着硌耳,看着更扎眼。但偏偏就是这帮人,赶上了中国改革放开的第一轮,赶上了流通领域的市场化,他们就开始练摊,倒腾。倒服装,倒电器,把广州的东西运回内地来卖,就凭跑个差价,硬是发了,成了万元户。那时候公务员的月薪也就是一两百元,万元户是个什么概念!有了钱,也就有了地位,逐渐的,女人也愿意嫁了,丈母娘脸上也有光了,个体户也就不是个贬义词了。只然而除了有钱,的确也找不足许多可歌可颂的地方,所以始终没有成长为时代英雄。与其说他们抓住了机遇,还不如说机遇抓住了他们,但不管怎么说,抓住了,命运就变了,直到第二次浪潮袭来。
新时定义
个体运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运营单位。其中包含:
(一)依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运营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规模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运营执照》但事实从事个体运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运营单位。但不包含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执行的一部分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普查规模
个体户普查规模困难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执行的一部分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余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本轮普查规模内。
2、农村中的一部分运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 、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本轮普查规模内。
3、农村中一部分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仍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规模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个体户注册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施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运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士、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余人士,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运营;
(2)申请人务必具备与运营项目相应的资金、运营场地、运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提交申请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运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余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相关准许文件;
办证程序
1.当地工商分局领表填写;
2.行政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
3.材料齐全后去当地工商分局办理执照。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有关区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困难
区分民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分下方两种情形:
(1)已到工商部门执行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形区分。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民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运营执照”,包含民营独资公司、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
(2)未到工商部门执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形执行区分,假使税务部门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执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运营户。个体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依据其所在位置范围雇员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然后再给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个体工商户为定额税由税务专管员依据以上情形核定。个体户法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1987年9月5号国务院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发布,1998年12月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下方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策划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运营的,申请人应该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策划。
第三条 申请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该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准许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答应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该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 个人运营的,以运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运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运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余杂品修理等;
其余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运营的其余行业。
第六条 《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首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基运营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规模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运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行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运营的,参与运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该同期登记;
运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处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与运营活动的所有人士,包含运营者、参与运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营业时的注册资金;
运营规模,是指经核准运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反的其余业务;
运营方式,包含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运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准许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运营的规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运营的申请,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相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该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间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运营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运用全国统一的运营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运营执照副本。
运营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运营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及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运营赁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运营执照异地运营,外出时务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数据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答应接受后,收存其运营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运营执照,并增强管理。
第十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执照及其副本,应给予注销。
第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末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执照执行验照。
在异地运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运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验照。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运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临时交回运营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运营执照,在停业阶段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运营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运营执照,应向原登记或运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数据并登记挂失。不数据、不挂失的,所以产生不良后果,由运营者承受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运营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运营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运营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运营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运营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运营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运营执照。
对持假运营执照或假运营执照副本、假临时运营执照运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下方的罚款;对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运营执照擅自营业的,属非法运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下方的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更改首要登记项目的,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更改运营者姓名和指定的运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予以警示,或者处以一千元下方的罚款;
(二)对擅自更改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下方的罚款;
(三)对擅自更改运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运营规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下方的罚款。
对擅自运营不准个体工商户运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运营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运营执照。
第十七条 依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值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收缴其运营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运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运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运营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该亮照运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背市场管理的举动,应依照市场管理和冲击投机倒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违背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运营执照的,相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举动做出警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规模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运营执照的处罚时,务必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准许。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运营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运营。
第二十一条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运营执照、临时运营执照和换领运营执照,应该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该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依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公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运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依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实施。
异地运营的个体工商户,由运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到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违背《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产生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该由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退赔。
经准许个体工商户运用的运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由运用单位承受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往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体户介绍
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显示,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9万户,个体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滑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平均每年降低135万户。国家工商总局的另一组报告表明,截止2005年末,全国内资企业实有350万户,比上年净降低30.1万户,下滑7.9%。依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马上于2008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对个体工商户具体数量的普查作为着重工作之一。搞清楚现阶段中国见底有多少个体户,不仅对个体工商户自身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就业政策的策划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见底有多少个体户却是众说纷纭。比如依照2004年国家统计局经济普查的报告,全国共有3921.6万个个体工商户,而同期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是当年年末的报告为2351万户,两者相差竟有差不多1600万户之多。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个体工商户的大批消亡困难形成各界关注的重心,由于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滑为2351万户,6年间净缩水差不多810万户,平均每年降低135万户。但假使依照国家统计局的报告,中国的个体工商户却任然维持在差不多4000万户的水准,个体户的数量不但没有降低,反而仍有所上升。
政策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统计数字的偏差,首先承受影响的就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弱化。其次,个体工商户报告的不精准,容易使管理层对就业事态造成误判。个体经济是吸纳就业的重要途径。依据相关学者的调查,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平均雇用人数大概为2人左右。这就是说,假使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差不多有3000万以上的劳活力就业情形有机会被“忽略”掉了。对比之下,中国当前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左右,失业总人数为900多万人。这就是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报告之差,差不多相当于城镇失业总人数的3倍多。这些人的就业情形见底如何,无疑将对我国的真实失业率造成很大的影响。又一次,个体户数量 精准把握个体工商户的真实情形,也有助于国家制订促进第三产业的政策,加速优化产业结构的脚步。第三产业的成长速度落后,已经形成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当前中国第三产业增长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40%左右,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值64%,也显著落后于中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值55%。我国的个体工商户首要汇聚在第三产业,个体经济的不发达,势必牵累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展。为此,相关部门已经清晰表明,国家促进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配套政策马上出台。大力发展和规范个体工商户,无疑是弥补第三产业发展“短腿”最直接、最有效而且成本最少的捷径之一。最后对个体工商户情形的不完全掌握,也不利于完善对个体从业人士的社会保障。长期以来,大部分的个体业主及其雇工差不多都处在社会保障的覆盖规模之外。而个体经济的生产运营方式、承受的市场竞争风险、因城市改造、市场拆迁等风险比正规企业职工和其余类型的社会从业人士要高很多;而且生、老、病、死、伤、失业等不可避免的生存风险愈加重了个体工商从业人士的负担。从今年开始,我国正式推行“全民医保”制度,而广大个体工商从业人士也已经被纳入保障规模。所以,假使统计数字显现遗漏或者误差,将有机会使这些被遗漏者的权益消除在“安全伞”的保护规模之外,不利于全民医保目标的顺遂达到。自此可见,赶紧摸清个体工商户的真实“家底”,的确是一件大势所趋的工作。其实,这项工作更深的政策含义仍在于,通过更精准把握个体工商户的成长态势,加紧清理一切歧视和不合理制约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制度,为非公经济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个体户贷款
定义
个体户贷款是指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体工商户运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产品特点
针对性强,还款方式灵活。
1 、针对性强: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多方面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运营等资金需求。
2 、还款方式灵活:实施最高贷款余额管理,可选择不同的方式还款。
适用对象
在中国国内有固定住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有固定运营场所的自然人。
贷款额度和期限:
放贷额度(10万-100万)放贷地区(全国)期限(1-5年)
贷款利率:
月利率百分一(1%)
申请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证明 个体工商户运营执照等复印件。个体户运营年检
年检的首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实施和变动情形。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供应合作条件的情形。 3、企业对外投资情形。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形。 5、企业生产运营情形。 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运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执照》、《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运营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余运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参与年检。 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数据书和其余相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运营执照。 年检时间要求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号到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期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形执行检查。企业应该于3月15号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须提交文件 (一)年检数据书。 (二)运营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该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该提交所属法人运营执照复印件。运营执照复印件应该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提交年度审计数据。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依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提交验资数据。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执行验资的其余企业,也应该提交验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