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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外汇网2021-06-19 12:44:28 191
备用信用证简介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受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当下为UCP600部分条款。

在借款人或许无法偿债时,贷款人凭备用信用证力争担保人向贷款人偿债;备用信用证的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号,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行。

依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消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约束力的允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能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依然可依继续适用UCP600。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1.不可撤消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答应,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消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没有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得到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得到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能否授权开立,开证人能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能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均为有强制性的。与一般信用证对比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相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供应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由于这显示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执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期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由于这显示买卖双方的交易显现了困难。

3) 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备用信用证作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开证行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允诺承受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依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假使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运用。所以,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看,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获得弥补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期,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质,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交易合同,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在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受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吻合”,开证行就务必立刻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能否付款。发展简史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取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渐渐发展形成为国际性合同供应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普遍,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清晰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马上备用信用证列为了信用证的规模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依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首要可分为下方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含对受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导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受的义务和责任。该种备用信用证一般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此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余允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含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实施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务必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击穿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首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余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执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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