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又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行业)里为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民众所普遍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或方法,并在同法律不抵触时作为判定争议的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经历长期反复的实践而渐渐形成的一部分有较为清晰、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而成文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则是由国际经济或商业组织依据长期的商业惯例策划的,如国际商会策划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惯例自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接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务必是被一定规模内的民众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取。
2、内容务必是清晰肯定的。
3、务必是在一定规模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广泛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
国际贸易惯例就其所涉及的内容来说,一般有下方几种:
1、相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相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相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质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衡,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写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策划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促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该种非主权性大暴涨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广泛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民众所广泛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形成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质。这里的广泛遵守和接受并没有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余人理应知道该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部分比较大的港口、码头,逐渐地他们的一部分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余民众所接受,比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本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该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为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此该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3、国际贸易惯例务必能使民众造成务必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质。心理原因对于判定惯例的存在同否是举足轻重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敢肯定是不能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能否存在该种心理上的敢肯定是由力争方加以举怔确认的,诚然这或许将是非常问题的。
4、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答应采取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消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假如:
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冲突,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
3、合同中清晰规定采取某种惯例,则该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